房屋買賣合同模板錦集10篇

學識都 人氣:1.22W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是爲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房屋買賣合同模板錦集10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 _________

通訊地址: ______ 郵編 :

證件名稱:___________證號:________ 聯繫電話 :____

乙方 ( 買方 ): 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證號:________聯繫電話 :_______

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定購房產事宜,簽署本合同。

第1條 乙方定購甲方以下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

(本條描述的該房屋之條件與實際情況不符或不詳盡,則以該房屋權屬證明或相關法律文書的記載內容爲準;

選擇劃“r”,不選擇劃“t”,以下選擇方法以此相同)

第2條 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實地勘查,查看了該房屋所有權人(即甲方)及其該房屋的相關手續、和證件,明確知悉該房屋的權屬情況,瞭解並遵守北京市相關管理部門對存量房交易的相關規定,自願與甲方進行房產交易。

第三條 甲方保證該房屋可進行市場交易,手續齊全;房產無任何權利瑕疵、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出售該房屋已取得共有權人同意;甲方房屋已設立抵押權的,甲方出售該房屋已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甲方房屋出租的,承租人已放棄對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甲方向乙方介紹房屋情況,真實、準確,沒有任何重大遺漏,不存在影響乙方決定購買該房屋做出判斷而未向乙方進行披露的情形或事項。甲方出售該房屋,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

第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的交易價格爲人民幣(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房屋交易所產生的交易稅費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雙方另行規定(見本同補充約定)。

第五條 甲方同意乙方購房款的支付形式採取□全款支付□商業貸款支付。如乙方貸款購房,預計貸款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實際貸款金額以銀行批准貸款金額爲準,乙方據實際貸款金額自行備齊首付款,以確保甲方如數收齊房款。

第六條 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甲方收到乙方交付購房定金後,向乙方出據收款憑證,以作爲本定金合同生效依據。

第七條 甲、乙雙方商定,自本定金合同簽署之日起______日內,甲、乙雙方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定金條款除另有約定外,所述定金即爲本定金合同簽署時甲、乙雙方收付的定金。

第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自房屋產權過戶之日起__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在房屋交接日以前,使用房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交付後(含當日)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該房屋專項維修基金隨房屋權屬一併轉移。甲方保證在房屋交付乙方驗收前,對房屋原有附屬設施設備及裝飾裝修保持原有狀態(除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另有約定外),並承諾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乙方 日內,辦理完成戶口遷出手續。

第九條 在本合同的第七條約定的《房屋買賣合同》簽署期限內,甲方不遵守本定金合同約定事項,拒絕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要向乙方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乙方不遵守本定金合同約定事項,拒絕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甲、乙雙方須告知對方有效聯繫地址、固定電話、手機等聯繫方式以及互留身份證複印件,若任何一方聯絡地址變更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甲、乙雙方中的其中一方拒絕履行本定金合同時,另一方要通過快遞、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履行本合同,若因受送達方拒收或因聯絡地址錯誤無法送達的,則按照付郵日(或郵局郵戳爲準)或快遞送達回證爲準,視作通知方已依本合同給予對方書面通知。

第十條 若甲、乙雙方均不拒絕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但又未能在第七條約定的期限內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甲、乙雙方約定:對於導致延期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方,按逾期天數支付違約金,每逾期一天,按總房款的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如逾期超過 日仍不能履約,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並按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主張權益。

第十一條 本定金合同內,甲、乙雙方未進行約定的事項,且甲、乙雙方又不能協商達成一致而導致《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簽署的,甲、乙雙方互不追究責任,甲方應在乙方要求返還定金的 日內將已收取的定金無息返還乙方,本定金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 爲保證本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的一致性,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所約定的條款事項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體現的,該條款繼續有效;本合同所約定的條款事項與《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發生衝突的,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約定爲準。

第十三條 本合同必須由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購買人本人簽字,如雙方本人不能親自到場簽署,則必須通過法律公證形式委託被委託人出面辦理,被委託人要當面出據委託公證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和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決:

□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共叄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補充約定:(□有補充約定□無補充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隨着社會主義經濟改革的更加深入,國家已經開始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機制,並在部分地區展開試點。集體經濟組織要求“同地、同權、同價”的呼聲高漲,有關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的法律規定終將破繭而出。

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分類

從用益物權的角度劃分,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爲兩類:1、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在《物權法》第三編用益物權的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一百五十一條。2、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規定在《物權法》第三編用益物權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第一百五十二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均爲用益物權之列。與此相對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以分爲兩類:1、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農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買賣合同。2、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本集體建設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拆除舊住宅新建樓房的買賣合同。

二、如何認定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一般論述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觀點,存在一個誤區,往往只論述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卻忽略了另外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相對來說,對於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法律規定比較明確,學說理論分歧較小;對於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法律規定較少,學說理論分歧較大。

(一)農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根據買賣合同主體之一購買方的身份不同,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以分爲兩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和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

1、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我國法律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也沒有直接規定農村居民的住房買賣合同有效,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這樣的結論:農村居民可以買賣宅基地上的房屋,農村居民買賣住房視同宅基地轉讓。這樣根據“地隨房走”的法律原則,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認爲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就應當有效。另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指導意見。山東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xx〕201號)規定:“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以認定無效爲原則,以認定有效爲例外。只有房屋買賣的雙方均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2、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以及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以及山東省高院的指導意見等規定,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無論是城鎮居民或者同樣具有農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賣房屋人不是同一經濟組織的人員,所簽訂的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一點,目前審判實務判決結果比較一致,觀點統一。

(二)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對於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規定。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本條法律規定僅僅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規定,不是完全禁止性規定,且限制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是房屋所有權。並且從目前法律實際執行情況來看,集體經濟組織出租集體建設用地的情況不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審判實務均有判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對此條法律規定落實已經有了鬆動的跡象。

此類房屋買賣合同比較複雜,需詳細分析。出於牟利等原因,集體經濟組織往往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建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或者農村拆除舊住宅集中新建住房,很多情況下,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在滿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房需求的情況下,額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建設了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後來經營不下去,將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出售。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爲房屋買賣合同出售方,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爲購買方。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買賣合同主要分爲兩類:集體建設用地上住房買賣合同和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等)買賣合同。區別不同情形進一步分析,才能認定合同的效力。

針對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成房屋後出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並不完全符合適用條件。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爲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爲成就時發生效力。”集體經濟組織建成房屋後,就享有房屋所有權,不需要登記公示物權。又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將合同效力和物權轉移做了區分,物權是否轉移不是判斷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買賣合同可以有效。

1、集體建設用地上的住房買賣合同以認定無效爲一般原則,認定有效爲例外情形。

有關的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均禁止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並沒有禁止集體經濟組織將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規定。在保證農村居民“一戶一宅”或者“一戶一房”的前提下,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同意,集體建設用地上的住房買賣合同可以有效。畢竟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所有權人是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只有全體成員纔有對房屋的處分權。

2、集體建設用地上的非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等)買賣合同以認定有效爲一般原則,認定無效爲例外情形。

有關的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均沒有禁止集體建設用地上的非住房的買賣,並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但書的規定,一定情形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發生轉移。只要集體經濟組織和購買方簽訂了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等)買賣合同,一般情況下就可以認定爲有效。除非村民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不同意出售的情形,纔可以認定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買賣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賣方:,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地址:

聯繫電話:

買方:,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地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一)賣方所售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爲:開縣漢豐街道九龍路5號吉祥中華城2棟26-6,該房屋所在樓層爲26層,建築面積共124.78平方米。

第二條房屋權屬情況

(一)該房屋性質爲商品房。

(二)該房屋的租賃情況爲賣方未將該房屋出租。

第三條成交價格和付款方式

(一)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成交價格爲:人民幣741722.27元,大寫:柒拾肆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貳角柒分。

(二)買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簽訂後當天,買方向賣方支付人民幣8萬元。

2、20xx年1月底支付人民幣21萬元。

3、從20xx年1月開始,由買方向銀行繳納按揭月供。在買方未能向銀行申請按揭成功以前,由買方按月打入賣方名下的銀行卡繳納按揭月供。

4、如買方向未能按時向銀行繳按揭月供,影響賣方銀行信用,按買方違約對待,由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5、如買方到期不能辦理銀行按揭貸款,賣方在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之前向買方一次性支付剩餘銀行按揭款。具體數額以在銀行查詢的數額爲準。

第四條權屬轉移登記

(一)雙方同意,自本房屋房產證下達2年後5個月之內,雙方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在開發商處接收房屋的所有費用由買方負擔。賣方做好協助工作。

(二)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所有的稅費由買方負擔。賣方做好協助工作。

第五條違約責任

一、逾期交房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賣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期限賣方原因未能將該房屋過戶到買方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第四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賣方應按日計算向買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並於該房屋實際交付之日起3日內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後,買方有權退房。買方退房的,賣方應當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照合同總價款的30%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二、逾期付款責任。

買方未按照第三條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計算向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並於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3日內向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後,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解除合同的,買方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3日內按照合同總價款的30%向賣方支付違約金,並由賣方退還買方全部已付款。

第六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並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3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該房屋驗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轉移給買方。

第七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本合同中未約定、約定不明或不適用的內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進行變更或補充。對本合同的解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爲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買賣雙方雙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代理人:買方代理人:

合同簽訂日期:20xx年1月6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抵押權人(乙方):_________

甲方爲了_________將自有房地產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爲_________的保證。甲、乙雙方根據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該房地產座落於 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用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_____,共有權證號 ____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_________,共有附着物_________件,抵押物價值人民幣(大寫):_________。曾於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抵押予_________,期限爲_________個月,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擔保債務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第二條甲方將上述房地產及其附着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給乙方,範圍_________(詳情見附表及附圖)。

第三條本次抵押擔保債務價值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第四條設定抵押之房地產擔保內容爲被擔保債務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有關稅費。

第五條約定期限:_________年(月),從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六條抵押期間,抵押物由甲方佔管。甲方在佔管期間應當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權檢查由甲方佔管的抵押物,甲方應主動予以配合。

第七條抵押期間,甲方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物轉讓或以其它形式處置,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抵押物發生遺贈或繼承的,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第八條除自然耗損外,抵押物發生毀損,甲方應當採取措施,負責保養和維修,以減少損失,其費用由甲方自負,並及時通知乙方。

第九條因甲方過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擔保債務的,甲方須及時提供或增加擔保。

第十條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時,抵押人應當將房屋出租的事實告知抵押權人,同時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抵押關係中合同主體發生變更、本合同繼續有效,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合同主體享有、承擔。抵押當事人應共同到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合同變更登記手續。合同條款有變化的須重新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十三條該抵押合同簽訂後,債務人如未能按約履行債務,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處分抵押物時,除以劃撥方式取得地土地使用權外,所得款項按如下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扣繳抵押物應當繳納的稅費;

(三)償還債權人本金、利息、罰息及違約金;

(四)剩餘價款交還甲方。

如果變賣原抵押物的價款不足償還乙方貸款本息或有關費用的,乙方有權追索應償還部分。

第十四條抵押當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條款及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鹽城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全部條款履行完畢,抵押關係即告終止。甲、乙雙方應在十五日內(港、澳、臺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到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註銷手續。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經監證機關監證後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項,應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也可以甲、乙雙方另行協議,其補充協議應由雙方簽章並經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審覈同意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監證機關各執壹份。

第二十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證機關(蓋章):_________

監證員(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合同法》第11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由此可見,法律只是賦予當事人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的選擇權,如果當事人一併主張違約金和定金,將不能獲得支持。

但並非在任何情況下,守約方都不能向違約方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定金。根據定金具體性質,定金可以分爲很多種,通常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並非每一種定金都不能和違約金同時主張。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實踐中,最常見的有兩種定金,一種是違約定金,如就延期付款或延期交房等事項約定的定金,一種是解約定金,即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一種代價。其中,違約定金和違約金在本質上是相同的,故,違約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主張是理所當然的。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的規定,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爲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爲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這裏規定的就是解約定金。從本條規定可見,無論合同履行是否構成違約,解約定金和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是有區別的,因此,二者可以並用。關於這一點,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26條中有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定金性質,一方違約,對方不能同時主張定金和違約金;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定金性質,一方違約,對方雖然不能同時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但是同時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是沒有問題的。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何判斷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之間的高低呢?

關於解約違約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只有當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時,法院纔會適當減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xx〕40號),法院在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爲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採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關於遲延付款或交房的違約金,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一個比例或者標準。通常法官會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以及雙方舉證的情況,決定是否對已經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xx〕40號),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於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京高法發[20xx]43號),當事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保護誠信守約的當事人,依據促進交易及維護交易安全的原則,對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部分,進行適當減少。其中,損失包括積極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當事人對損失數額計算方法沒有約定的,法院可以比照守約當事人相同條件下所獲取的利益來確定可得利益損失,或者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確定可得利益損失。對損失數額雙方當事人應當分別舉證。由此可見,在申請調整過高的違約金時,不僅僅是由違約方負舉證責任,非違約方同樣需要負舉證責任。

當然,當事人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法院不主動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xx]865號),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係,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後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但是上述批覆並未涵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其他幾種違約金情形,包括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違約金,非貸款原因造成延期交房違約金等等。違約金是針對一方遭受的實際損失而來的,根據稅法的原理,這部分並不構成真正的所得,因此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所得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一概而論。

總之,應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違約金適用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爲了更好地幫您解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的違約金適用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爲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房屋,並委託中介方辦理過戶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其座落於 區 路 號小區 號樓號,建築面積 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 結構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該房地產作了充分了解並同意購買。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爲人民幣 元

(大寫: 元),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全額購房款以 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乙雙方共同委託中介方辦理過戶手續,甲乙雙方應予以積極協助。

三、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設置抵押,不在建設拆遷範圍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房產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四、該房屋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所需繳納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或者甲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並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確認後,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甲方應全部承擔。並向乙方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二)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辦理過戶過程中違約,並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得到確認後,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項。但對已辦理完的過戶手續所產生的費用,乙方應全部承擔。並向甲方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六、在合同期限內,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自動終止。

七、若對其它事項有異議的可協議補充在以下約定條款中,若約定條款與前條款有異議,以約定條款爲主,約定條款具有優先效力。

八、其他約定事項:

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一式兩份,每份共兩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兩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條款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下面第二條款所列房屋及所附屬設施設備、裝潢裝飾和相關物品出售給乙方,甲方已將房屋狀況充分告知乙方,乙方對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裝潢裝修等情況已充分了解,願意購買該房屋。

二、 甲方自願將本條第三款所列房屋出售給乙方,甲方已將房屋狀況充分告知乙方,乙方對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裝潢情況已充分了解,願意購買該房屋。

三、 甲方出售房屋的情況:

房屋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產權性質 70年產權, 建築面積 138平方米,三室兩廳兩衛一廚。

四、本合同簽定後,乙方需在合同簽訂日起在三十日內連同提前預交定金 _______元,總共付清該房屋全款__________元人民幣給甲方,如超三十日視乙方毀約,乙方中途悔約的,應及時通知甲方,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的,應及時通知乙方 ,並應在悔約之日起 五 日內按購房定金的雙倍償還給乙方。

五、甲、乙兩方同意在房屋過戶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房產證在乙方付完房款後,甲方應於三十日內拿到房產證,甲、乙兩方共同商議過戶時間、並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六、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如手寫項填寫內容與印刷文字內容不一致,以手寫項爲優先。

八、甲、乙兩方同意房屋內傢俱、家電歸甲方《房屋賣方》所擁有。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雙方證明人各執一份。

十、本合同自四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配偶(簽章) :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證明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配偶(簽章) :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證明人(簽章) :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甲方(賣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在平等、自願、公平的基礎上,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供雙方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於上海市奉賢區 (拆遷號:滬奉 ),建築面積 平方米,以及地下車庫、閣樓( 平方米)附屬設施停車位等的房產出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憑證交付給乙方,該房屋以下簡稱目標房產。

二、雙方議定目標房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爲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元整)。

三、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在 年 月 日支付定金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元整),該筆款項計入購房款。

四、乙方在 年 月日向甲方支付其餘房款人民 元(大寫元整),甲方同時將房屋鑰匙及相關證書、憑證交付乙方,目標房產同時轉移給予乙方處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所有權,能完全處分出售該房產,甲方保證無任何家庭成員等任何第三方向目標房產主張任何權益,如因甲方的原因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賠償乙方雙倍購房款的違約金和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及目標房產的裝修費用。甲方保證目標房產無任何擔保,無抵押,無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戶口遷入。

六、由於目標房產暫時無法辦理房產過戶等相關手續,因此特約定,在目標房產具備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甲方在兩個月內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所產生的契稅及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之前辦理的產證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七、乙方支付購房款後,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正常居住使用的相應手續,如:電話、水電、網絡安裝等等變爲乙方名稱,如客觀原因無法辦理,則不算甲方違約。

八、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雙倍購房款的違約金;如甲方未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則乙方可以起訴甲方履行義務,並甲方需賠償乙方購房款雙倍的違約金和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及目標房產的裝修費用。

九、乙方在付清本合同約定的購房款後,如需要轉讓出售目標房產,甲方無條件配合;如目標房產遇到拆遷等相關變動,目標房產所涉及的一切經濟補償利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享有任何利益,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十、目標房產出售後到辦理過戶產證期間,目標房產所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如有糾紛,在目標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敗訴一方承擔所有費用。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1、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

這是因爲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爲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2、侵犯優先購買權的

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爲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徵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爲一般應爲無效。

3、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爲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4、商品房預售違法的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5、在商品房轉讓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的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應爲無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政府審批而沒有黎飛律師報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權的政府准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6、其他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禁止轉讓的

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

總之,應對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情形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爲了更好地幫您解決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情形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爲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房屋買賣合同 篇10

授權人:

性別:____ 出生於____ 年____月____日

現住址: ____省____市/縣____鎮/區 ____街道/小區____號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系受託人的。

受託人: 性別:____

出生於____ 年____月____日

現住址:____省____市/縣____鎮/區 ____街道/小區____號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系授權人的。

本人於____年____ 月____日出售的位於 ,因委託人外地上班無法親自辦理相關事宜,特委託代理人代辦《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事宜。

委託人: 受託人:

(簽名/蓋章)(簽名/蓋章) 時 間: 年 月 日時 間: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