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模板集合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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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9篇,歡迎大家分享。

房屋買賣合同模板集合9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出賣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繫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買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繫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位於第_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爲_____,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爲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爲___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爲(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爲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不包括±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包括±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爲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文件號爲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爲( 幣)每平方米_____元,總金額爲( 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 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 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天后,即視爲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個月內按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個月,則視爲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已付

款的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 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買受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章):

出賣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買受方(簽章):

買受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略)

附件二:室內附着設施(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甲方所售房屋權證號及座落位置、結構、層次、面積、附屬設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權證號爲______ ,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號爲______;

2、甲方所售房屋位於____________【區(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區(街道)】________【幢】【座】【號(樓)】_________單元 _________號(室);

3、甲方所售房屋建築面積______ 平方米;

4、該房屋爲清水房。隨該房屋同時轉讓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見附件一。

第二條: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1、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爲(人民幣)___ 拾___ 萬___ 仟___ 佰元整;

上述房屋價格包括了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和其他與該房屋相關的所有權利。

2、 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本合同的一切交易稅費由乙方全部負擔,乙方繳清一切交易稅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補償。

第三條:付款方式。

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於 日內(即20xx年_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購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圓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收到購房款以後,必須按照乙方要求的時間、地點配合乙方辦理更名過戶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

3、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無任何擔保、抵押、房屋名下未登記戶口、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截止到20

16年叄月肆日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

電視費等如有欠甲方補齊所以欠費及滯納金,與乙方無關。

4、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三十天內遷出戶口,以備於乙方落戶使用。

第四條: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在房地局交易所辦理完過戶手續(繳納稅費)後 ___ 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則房屋交付時間可據實予以延長。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爲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並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爲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向乙方支付房價10%的違約金。

第七條: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後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他三份交有關部門存檔。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由於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規定來規範和解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因此,審判實踐中,對如何處理這類糾紛存在很大的分歧。

認爲買賣合同無效的有之(無效論),認爲有效的有之(有效論),認爲合同無效但房屋可不予返還的有之(無效不返還論),一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這使得很多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感到無所適從,從而導致不同法院和法官判案結果呈現很大的差異性,這在一定程度上給司法公正帶來了不應有的負面影響。因此,如何就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這類糾紛作出正確、規範、統一的裁判不僅是當務之急,也是勢在必行。

對於農村房屋能否買賣這個問題,是審判人員在處理這類糾紛首先必須面對並予以解決的問題。如果這一問題認識模糊,案子就沒法審下去。審判實踐中,對這個問題一直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爲農村房屋買賣事關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而我國法律禁止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因此,農村房屋不能買賣;另一種意見認爲,我國法律沒有禁止農村房屋買賣的明文規定,法無禁止即自由”,只要雙方合意,就可以買賣。要搞清農村房屋能否買賣這個問題,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1、農村房屋能否出售。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物權法》第六十四條也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對照該兩條規定,我們認定農村房屋是農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應是不容置疑的。既然農村房屋是農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財產,那麼從理論角度來說,作爲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的農村居民 ,完全可以依法對其房屋行使所有權,當然包括其中能充分體現所有權權能的處分權。再從我國目前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現狀來看,據筆者所知,我國到目前爲止,並無禁止農村居民出售自己農村房屋的法律、法規規定;相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62條中卻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規定,從上面法律規定精神來看,國家還是肯定農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沒有要禁止和干涉農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權的立法意圖。那麼,既然有賣就有買,因此農村房屋是可以買賣的。

 2、農村宅基地不能轉讓的規定是否必然導致農村房屋也不能轉讓

農村房屋買賣必然會涉及房屋下土地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這個敏感的法律問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居民爲建造自住房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一種佔有、使用的權利,它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用益物權形式。 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民對自己依法獲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無處置權。這在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就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明確規定。由此可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按法律規定是受嚴格限制的。這些限制性規定,雖不是針對農村房屋能否出售作出的,但基於農村房屋與其所付着的土地緊密關聯性和我國傳統的房隨地走、房地一體的習慣思維,農村房屋買賣因此變得異常複雜起來。這種房隨地走、房地一體的認識,使審判實踐中不少審判人員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當成了左右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無效的法寶,並以此作爲裁判的依據。那麼,農村宅基地不能任意轉讓的規定是否必然導致農村房屋也不能轉讓呢?筆者認爲,雖然在物理上和人們的習慣思維上,農村房屋與農村宅基地密不可分;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對房屋所有權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卻是分開規定的,他們是兩種各自獨立存在的權利,並無主從之分;而且目前我國也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要求這兩種權利在發生變更時必須同步進行。人們之所以有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說法,是由於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及相關學者理論的影響。這其實是對農村房屋買賣的一種誤解。因爲,房、地同時轉讓、房地一體原則是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而專門規定的特有原則;其他可參照此規定執行的情形,也只有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這種情況。從上面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該原則所適用的對象和範圍都是特定的,其立足點爲國有土地和城市房產,並非農村集體土地和農村房屋。而農村房屋和農村宅基地不同於城市房產和國有土地的特殊性,自然決定了我們不能盲目地套用這種原則。因此,筆者認爲,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農村房屋買賣也必須執行房隨地走、房地一體、同時轉讓原則的情況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限制流轉的規定並不必然決定農村房屋不能買賣。

總之,應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爲了更好地幫您解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爲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配偶: 身份證號碼: 買房(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其位於青島市市北區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人民幣______拾___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_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據)

二、房屋的基本情況:

該房屋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廳,所在____層(共____層),室號______,房屋用途爲______。系 村委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由甲方於 年付款購得。該房有/無儲藏室,面積:平方米。該房現尚無房地產所有權證。

三、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該房屋的相關權益(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佔有等)隨該房屋一併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後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協議簽訂後,甲方不得就房屋再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四、本協議簽訂時,該房屋尚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本協議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五、甲方將房屋以現狀交接給乙方,乙方已對該房屋的現狀有充分的瞭解。甲方應同時將該房屋的購房合同、付款收據、契稅單據、房產證等有關該房屋的手續交付乙方。

六、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或政府行爲、法律法規規定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無效,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七、如因該房屋被拆遷或徵用,因該房屋所獲得的任何補償由乙方獲得,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甲方不能以戶口在該房屋而要求分得任何補償。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甲方配偶:

乙方:

日期:年月日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爲。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爲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爲: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爲新債權人而成爲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爲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爲: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爲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 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爲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爲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爲,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爲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爲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 。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爲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爲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爲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爲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

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無效。

一、哪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 反法律、法規、政策的房屋買賣違反法律、法規是指違反<憲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其他各種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性法律的行爲。違反國家政策是指違反了雖未明確載於法律條文,但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已作了明確規定的情況。<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爲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爲無效。違反了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房屋買賣有以下幾種:

(1) 雙方惡意串通,迼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房屋買賣。比如,無行爲能力人的財產監管人,將該無行國能力人的房屋惡意出賣給他人,自己和他人獲得非法利益,損害該無行爲能力人利益的情況。

(2) 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房屋買賣。

(4) 房屋出賣人剝奪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

(5) 享受政府或單位優惠補貼購建的房屋,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賣給原單位或侵犯原單位優先購買權的。

(6) 出賣違章建築,在國家徵用、拆遷範圍的房屋的。

(7) 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其他房屋買賣。

(二)、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房屋買賣

(1) 賣方的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賣方主體無行爲能力或者臨時處於喪失行爲能力的狀態;賣方主體沒有房屋所有權,只是代管人或承租人或借住人;沒有取得合法授權或超越代理權代理他人出賣房屋的人等。

(2) 買方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違反法律規定,購買私人住房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購買他人享受國家或單位優惠補貼而購建房屋的非原單位職工等。

(三)、 規避法律的房屋買賣例如爲了逃避債務而進行虛假的房屋買賣屬於規避法律的房屋買賣。

(四)、 買賣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房屋買賣<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意思表示真實。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的民事行爲無效。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中:

(1) 欺詐。即一方當事人採取隱瞞事實真相或用虛構、捏造的事實欺騙對方,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作出非真實意思表示,同對方進行房屋買賣的行爲。欺詐行爲有下列特點:欺詐行爲須出於行爲人的故意;欺詐的手段可能是積極的行爲,也可能是消極的行爲,其目的都是爲了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受欺詐一方進行房屋買賣行爲完全是由上述錯誤認識所造成的結果,即如果瞭解了事實真相就不會同意進行這項房屋買賣行爲。

(2) 脅迫。即當事人一方因受到恐嚇、脅迫而爲的房屋買賣行爲。恐嚇是以將來施加危害而使他人恐怖的行爲。在他人的恐嚇手段要挾下進行的房屋買賣行爲,並非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爲理應無效。恐嚇可以是針對肉體方面的,可以是針對精神方面的,也可以是針對財產方面的,恐嚇可以是指向本人,也可以指向本人的親屬。恐嚇的事實必須是非法的、重大的和可能發生的;如果是合法的、輕微的損害、無可能性的行爲,那麼該行爲不構成恐嚇行爲。脅迫與恐嚇不同,脅迫是對肉體直接施加暴力和強制;脅迫是用正在發生的事實來逼迫;恐嚇是以將來的危害相要挾。但無論是恐嚇還是脅迫,都是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根據。

(3) 乘人之危。即一方當事人由於各種原因而陷入了極度的經濟困徹難,或者是親人有重病急需錢救治,或者是生產經營陷入了極度困難,急需資金等情況下,他方乘機得用這種困難,將房屋買賣價格壓得極低,明顯違背等價有償原則。

(五)、 違反法定形式的房屋買賣房屋買賣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無效;並且,房屋買賣應依法定程序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房屋買賣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要求了特定形式的法律行爲,如果行爲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該行爲沒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六)、 一方代理人與他方惡意通謀的房屋買賣這種房屋買賣行爲是代理人揹着被代理人與對方私下串通所進行的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權得的行爲。代理人負有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體現被代理人的意志的義務,如果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背離了被代理人的意志,那麼這種房屋買賣行爲理應無效

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

《房地產買賣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特別約定除外),各方當事人均須嚴格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將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但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不但不必承擔法律責任還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本律師在此就解除條件及程序做如下總結,以供網友參考:

(一)、《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條件:

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

2、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別規定: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出賣人遲延交房或買受人遲延付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9)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

10)合同約定買受人以貸款擔保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二)、《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程序 除上述第1種協商解除情況外,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三)、《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後果 《房地產買賣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賣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買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經紀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賣方、買方及經紀方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 買賣標的

買賣雙方經協商須以下列條款通過經紀方出售及購入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該房屋)之房屋。該房屋建築面積爲_______,其它附屬面積_______(以房產證面積或確權面積爲準)。

二、成交價格

該房屋之成交樓價爲單價_______元/平方米,其中附屬單價______元/平方米,總價______元,(大寫)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在[ ]中打“√”選擇)

a.一次性付款[ ]

(a)_______元須在籤本合約之同時付清作爲認購金;

(b)_______元須在籤正式房屋買賣合約前付清作爲部分樓款,正式買賣合約須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簽妥;

(c)_______元須於買賣完成時(指房屋產權證書或正式購房合同已完備,下同)由買方付清作爲樓價餘款。

b.按揭付款[ ]

(a)_______元須在籤本合約之同時付清作爲認購金;

(b)_______元須在籤正式買賣合約時付清作爲首期餘款,正式買賣合約須於銀行同意按揭時簽妥;

(c)_______元須於買賣完成並辦妥他項權利登記後由貸款銀行直接撥入賣方銀行帳號作爲樓價餘款,銀行實際貸款額與原貸款額之間差額由買方以現金支付。

c.轉按付款[ ]

(a)_______元須在籤本合約之同時付清作爲認購金,賣方收款_______天內向抵押銀行申請轉按揭手續,並協助買方申請銀行貸款手續。

(b)_______元須在籤正式買賣合約時付清作爲首期餘款,正式買賣合約須於銀行同意轉按時簽妥;

(c)_______元須於買賣完成並辦妥他項權利登記後由貸款銀行扣除賣方所欠款項後將餘款直接撥入賣方銀行帳號作爲樓價餘款 銀行實際貸款額與原貸款額之間差額由買方以現金支付。

四、稅費承擔及交割

a.買賣完成時,賣方須負責將該物業交結/買方同意連同該物業現有之租約一起購入該物業。

b.該物業是以現狀售予買方,而買方已檢查該物業,故買方不得藉此拒絕交易。

c.在該物業交易完成之日(即交結),賣方須付清一切有關該物業之雜費(如水電、管理、電話費及有線電視費等),並即時遷出該房戶口。

五、佣金及賠償

基於經紀已提供之服務,經紀有權在此合約後向賣方收全_______元及向買方收全_______元作爲佣金。

六、違約責任

a.賣方須保證對上述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權,能完全支配及處理。有關該物業的產權瓜葛、債務、稅項及租賃清還抵押等,賣方應在交易前清理完畢,並保證交易後買方無須負責,否則賣方應賠償買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b.經紀代賣方所收之臨時認購金,由賣方收妥及簽署本合約作實。如賣方拒絕收取該臨時認購金及簽署本合約,則該筆認購金在沒有任何補償情況下交回買方,買方將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c.如買方未能履行本合約之條款以至本合約不能順利完成,則已付之認購金將由賣方沒收,而賣方有權再將該物業售予任何人,而賣方不可再爲此而向買方進一步追究責任或要求賠償損失。

d.賣方在收取認購金後不依合約條款將該物業售予買方,則賣方除須退還所有買方已付之認購金外,並須以同等數目之金額賠償買方以彌補買方之損失,而買方不可要求進一步賠償或逼使賣方履行此合約。

e.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若賣方或買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約之條款賣出或買入該房屋,則毀約之一方須即時付予經紀上述買賣雙方的佣金作爲賠償經紀之損失。

f.簽署本合約後,如買賣雙方在未得經紀同意下協議取消本合約或私自交易,則買賣雙方將同時及分別成爲本合約之毀約者,並仍須各自負責付予經紀應得之上述佣金,並支付給經紀方總房款______%的違約金。 七、其它

a.經紀方負責跟進有關買賣過戶等一切手續,直到該房屋買賣完成爲止。買賣雙方須提供齊全該房屋買賣所需之資料。

b.合約取代任何過往之三方在談判中的聲稱、理解、承諾與及協議。

c.本合約簽字或蓋章生效,一式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買方、賣方及經紀各持一份。 八、補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經紀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茲收到上述買方規定之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賣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於_____________簽署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合同編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充分友好協商一致,自願達成以下協議,以資遵守執行。

一、甲乙雙方的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與乙方同屬一個集體經濟組織,即屬於縣(市、區)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房屋宅基地登記與房屋基本情況

第二條房屋宅基地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證號:,登記土地使用權人姓名(戶主):,登記共有人姓名:。

第三條新建房屋位於鄉(鎮)村組(寨)號,佔地面積爲:平方米,房屋四至爲:南抵,東鄰,北靠,西接。

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繫結構,爲層間。

房屋的附屬物有:。

三、房屋價款與支付方式

第四條雙方約定房屋買賣價格爲人民幣元(大寫:元)。

第五條房屋價款支付方式,雙方約定選擇以下第種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簽字捺手印之日一次性支付,當面點清。

(二)房屋交接之日,即甲方接到房屋鑰匙之日一次性支付,當面點清。

(三)分期支付: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支付首期款:元,尾款元於房屋鑰匙交付之日支付。

(四)其他支付方式:

第六條按照第五條的付款方式,以下四種支付方式雙方均予認可:

(一)現金支付;(二)銀行匯款;(三)微信轉賬;(四)支付寶轉賬。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約定要求乙方交付房屋並佔有使用房屋,成爲房屋所有權人。

(二)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房屋價款。

(三)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相應證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簿登記頁複印件,並作爲合同附件。

第八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規定要求甲方按約支付房屋交易價款。

(二)本合同簽訂之日到房屋交付之日期間,乙方不得損毀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門柱、牆壁、樓道樓梯等,除爲房屋正常居住或使用外,不得采取任何致房屋損毀損壞的行爲。

(三)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到房屋交付之日期間,乙方不得破壞或切斷房屋原附屬或原使用的水、電、有線電視與網絡、煤氣或燃氣等設施管線,該附屬設施相應的登記證件亦應在房屋交接時移交甲方。

(四)本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乙方有義務將房屋有關的宅基地登記證書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書及相應行政規費票據的原件作爲合同附件交付甲方。

(五)甲方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宅基地使用手續或集體建設用地手續變更登記時,乙方應當予以積極配合,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五、房屋的交付時間

第九條雙方約定房屋移交時間按以下第種方式執行:

(一)本合同簽字之日。

(二)本合同約定的第一筆房屋價款支付到賬之日。

(三)本合同約定的最後一筆尾款支付到賬之日。

(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款全部到賬之日。

(五)其他方式:。

六、雙方的承諾與保證

第十條乙方向甲方承諾與保證,如實告知甲方房屋的信息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房屋的宅基地登記證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情況、房屋共有人情況、房屋存在的質量或瑕疵情況、房屋抵押情況、房屋交易前的使用或出租情況等。

第十一條甲方向乙方承諾與保證,向乙方提供符合購買資格的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資料,並於本合同簽訂前或房屋交付前已查驗新建房房屋的使用現狀,對房屋質量或瑕疵現狀已知悉。

第十二條雙方出具的所有證明文件均爲真實有效,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七、違約條款

第十三條乙方未如實告知房屋全部信息,甲方因此遭受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乙方在房屋移交前不當使用或管理不當造成的房屋毀損或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乙方遲延交付新建房屋的,甲方有權以已付購房款總額爲基數按月息%收取違約金,直至乙方交付房屋之日止。

第十六條甲方遲延支付房屋價款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以應付未付購房款總額爲基數按月息%收取違約金,直至甲方付清全部購房款之日止。

第十七條因出現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導致本合同無法有效及時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應立即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對方,並在通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不可抗力的書面有效證明及本合同無法有效及時履行的書面理由提交給對方確認,否則遭受不可抗力方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八條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約定的,在對方催告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沒有改正爲全面履行的,守約方有權書面通知違約方解除合同,且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相當於合同總額%的違約金及所遭受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損失、可得利益、律師費用等全部損失)。

第二十條一方只主張違約責任,沒有主張解除合同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後,對解除有異議的,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法定機關提出,否則,視爲對解除無異議。

九、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一條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附則

第二十二條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應提供經覈實的身份證明和相應的資質證明文件的複印件作爲合同附件。

第二十三條變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聯繫人)、電話等聯絡方式的,變更方應在變更後24小時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否則視爲本合同載明的聯絡方式繼續有效。微信和短信內容也作爲雙方來往文件。通知、訴訟文書等文件以郵寄方式發送的,將文件按有效聯絡方式交給經營特快專遞的單位郵寄後,郵件被簽收或拒收均視爲已經送達。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的標題僅爲便於閱讀和對合同內容的理解,不作爲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

第二十五條房屋宅基地證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原件,行政規費收據原件以及房屋附屬水、電、煤氣或燃氣、有線電視或網絡登記文件等原件在房屋交接時交由甲方保存,複印件由乙方保存。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簽訂時光:

簽訂地點: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位於 的一處農村房屋的買賣事項,根據我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經充分、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爲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組羣衆成員。

二、房屋狀況: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位於_____市_____街道 ,相鄰爲 ,建築面積 ,北屋 ,東屋 ,西屋 ,南屋 ,院落面積爲 ,房屋登記在 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權證登記在 名下。

三、該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額出資建造,使用的土地爲______村_____組羣衆土地,並徵得其他村民和村羣衆同意,能夠長期佔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給乙方前,甲方保證:

1、本合同項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處分權利,或已徵得其他權利享有人的同意,擁有處分該房屋的權利;

2、本合同項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與任何第三方簽訂買賣協議或未因甲方個人或家庭債務與第三人簽訂賠償協議、抵押協議等或未因法院判決使第三人對該房屋享有權利;

3、如甲方違反本保證,須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購房價款30%的違約金。

五、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交易價格爲人民幣_______萬元,該價格包括該房屋使用所佔土地的費用、房屋建造的費用、附屬設施的價值、合理的增值價值以及應當繳付的相關稅費。

六、房款支付:自該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 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項,並將該款項匯入甲方賬號爲 的賬戶;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一天額外向甲方支付房款總額 的違約金,如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經乙方同意,能夠解除本合同並享有追究乙方違約職責的權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據第六條將全部房款匯入甲方帶給的賬號之日起 日內,甲方須將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於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全部相關資料原件交付給乙方並負責騰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須向乙方每一天支付 元的違約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爲止;如甲方在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經甲方同意,能夠解除本合同並追究甲方的違約職責,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辦理房產過戶的書面通知後 日,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需要,用心配合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相關手續;如甲方拒絕或無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須向乙方每日支付 元違約金,直至協助乙方辦理完房產過戶爲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與甲方無關的原因造成無法辦理過戶的,與甲方無關。

九、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後,該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益歸乙方所有,包括但不僅僅限於徵地補償、拆遷補償等;如甲方得到該上述補償款後應當將該款項全部給付乙方,如甲方無故拖延或拒絕給付乙方,除全部給付補償款外,須向乙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或侵犯乙方基於本合同約定而享有的佔有、使用和處分房屋的權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於房屋買賣、個人債務等個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權利,造成乙方無法繼續佔有、使用或處分房屋的,甲方除返還本合同全部購房款外,須按照發生妨礙乙方佔有、使用或侵犯乙方處分房屋權利的實質性影響之時的市場價格補償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該房屋出賣給任何第三方:如甲方違反本約定,擅自處分房屋,甲方須返還全部購房款並支付全部購房款100%的違約金。

十二、其他事項:

1、如果雙方就本合同事項發生爭議,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應當首先請求本村村委會、所在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2、雙方應當請至少兩名本村羣衆成員作爲本次交易的見證人,並在本合同上簽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雙方各持三份;自雙方簽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並持續有效。

甲 方(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乙方(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見證人(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見證人(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附:

見證人聲明

見證人聲明如下:

1、見證人與甲乙雙方同爲 羣衆組織成員;

2、見證人與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就本房屋買賣不存在任何利益糾紛;

3、本合同經我們見證,雙方自願、平等協商,不存在脅迫、暴力強迫等違法狀況,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4、本合同在20xx年 月 日在 家中籤訂,現場參與人員有甲方、乙方和見證人總計四人,雙方簽字蓋章後本合同生效。

見證人(簽字捺印):

甲方(簽字捺印):

乙方(簽字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