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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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爲前提,以下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和特徵,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和特徵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2.農村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謀求生存與發展的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因而應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參加承包關係,獲得本集體所發包的土地之經營權的權利。

3.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產生於承包合同,但不限於承包人與集體組織間的財產關係,而是一種與債權具有不同性質的物權,也是傳統民法的物權種類所不能包括的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係的新型物權。

4.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爲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徵

1.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爲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這裏的種植,不僅是指種植糧食、棉花等作物,也包括樹木、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經營林業、牧業、漁業等,都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範圍。

2.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爲30年,草地爲30年到50年,林地爲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單位、個人承包經營國有土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個人承包經營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

3.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或“農戶”(家庭),並且是承包地所屬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丘、荒灘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4.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存在於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換句話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有的集體組織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數量,作價或者不作價地分給承包人部分耕畜、農具或者其他生產資料,這是附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5.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爲一種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係的新型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