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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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爲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而等自然資源所訂立的承包經營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大大進步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爲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爲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據承包合同取得對農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業用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流轉的權利.可見2003年8月頒佈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確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的法律地位,並賦予了土地承包經營者對土地的經營權享有流轉的權利,而抵押則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方式之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的確立,對於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保障農民生活和農業資源的公道配置,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土地承包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

一、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類型

1、發包方提前終止合同,承包方起訴要求繼續履行此類糾紛在村委換屆後表現更爲突出。

2、承包方因經營不善,沒有取得預期利益,或取得利益過低,導致拖欠承包費。

3、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物價上漲,土地使用價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費過低,發包方要求進步承包費,雙方發生糾紛。

4、因婦女離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從而引發糾紛。

二、存在的題目及原因

1、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可操縱性不強。固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已頒佈實施,但是由於實施時間較短,相關配套規定和司法解釋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複雜,涉及到很多民間習慣、村規民約,審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合同形式不規範,在對外承包土地時,基本上都能簽訂書面合同,而在具體經濟組織內部都很少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幾個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治理部分很少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生糾紛時,雙方難以說清。

3、訴訟中農民的證據意識差,訴訟知識貧乏。農民的文化素質法律意識整體偏低,在發生糾紛時不太懂得怎樣進行維權,在訴訟中經常走彎路,無謂的增加訴訟本錢。

4、村委的換屆選舉引起承包合同糾紛普遍存在。現在農村選舉制度在實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競爭中混雜着家族勢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屆村委上臺後,或因承包方是競選對手的人而進行打擊報復,或對前任村委工作不滿足,於是找種種理由,隨意解除合同或乾脆不經協商另行發包給他人,造成糾紛。

5、根據法律規定對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項需經過***議定程序,即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公然決定,但實際上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很難召開,更不要說***議定重要事項了。因此很多土地承包沒有經過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幾個主要的.村幹部決定後,就對外承包。

6、村組幹部素質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變動需進行土地調調整時,不能正確理解政策規定,分地不均。並且,現行法律對村組幹部制約過少。部分幹部無所顧及,用手中的權力鉗制農民,以此收賄賂賂,索要錢財,或以權力謀私搞暗箱操縱,給自己的親友多分地、分好地。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同時,又是土地的他項權利的一種,是設立於土地的使用權之上的權利負擔,其具有擔保物權和土地的他項權利的雙重性質,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關係不僅要適用擔保法的調整,還要適用《土地治理法》、《森林法》、《草原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土地資源法律的調整。然而,現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仍處於雛形發展階段,很多的規定散見於上述法律之中,存在很多不科學、不完善、矛盾之處,且可操縱性差,影響了其功效的發揮。本論文試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擔保中的若干題目進行探討,以期對將來完善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抵押立法及實踐操縱有所禆益。

二、家庭承包取得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抵押性

中國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採取嚴格限制的態度,根據《擔保法》,僅答應“四荒”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對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則不答應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