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合同如何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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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患者有選擇醫方的自由,醫方不能選擇患者,但負有強制締約義務。那麼醫療服務合同如何訂立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醫療服務合同如何訂立

  醫療服務合同如何訂立

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自由的含義是雙方當事人都有“是否訂約、定何約、與誰訂約、以何種方式訂約”等方面的自由。然而,在醫療服務合同中,患者雖然有選擇醫方的自由,但醫方不能選擇患者,即其選擇患者的自由幾乎完全被限制。醫方基於其具有的特定身份或職業而負有的強制締約義務。世界各國或地區的立法大都規定了醫方的強制締約義務。在醫師負有強制締約義務的場合,強制締約只有在患者有意思表示能力或雖無意思表示能力(如處於昏迷狀態),但由患者的配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親屬送醫時,就可以成立。

醫療服務合同的種類

醫療服務合同根據診療目的和內容的不同,可爲以下四種類型:

(一)一般醫療服務合同

一般醫療服務合同是以疾病的診斷治療爲目的的合同。一般醫療服務的內容包括門診、住院和手術治療。

(二)健康檢查合同

健康檢查合同是以早期發現疾病或瞭解健康狀況爲目的,而約定由醫方對相關項目予以檢查的合同。

(三)試驗性醫療服務合同

試驗性醫療服務合同又可分爲二種:診療目的試驗性醫療服務合同與純試驗性醫療服務合同。診療目的試驗性醫療服務合同與一般醫療服務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只是所利用的手段爲新發明的`診療方法或藥物,或效果在醫學上未完全確定而已,可涵蓋於一般診療概念中。純試驗性醫療服務合同是指人體試驗合同。這種合同雖與醫學進步有關,但本身與診療無關,在我國禁止醫方對患者進行人體試驗。

(四)特殊醫療服務合同

醫療服務需求者並無健康上的問題,而接受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醫療服務的合同。隨着醫療技術的發展,許多醫療領域的發展範圍,醫療服務合同的範圍已大大超越了以診療爲目的。例如僅以美容爲目的的整形手術、變性手術、非治療性墮胎手術等。這些行爲不僅不具診療目的,甚至具有破壞目的。而安樂死更是逼近醫學倫理的核心,挑戰醫師“必不將所學危害人類健康”的職業理念。

不論醫療服務合同的分類如何,並不影響基於合同所產生的基本權利義務。只是不同的醫療服務內容,其醫療事故發生機率不同,如健康檢查合同醫療事故發生機率較其他醫療服務合同高;醫方的注意義務也不相同,如試驗性醫療服務合同的注意義務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