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0年可簽訂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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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連續工作滿10年”是說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時間達到十年。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提出籤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應該怎麼做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0年可簽訂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0年可簽訂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概念解讀

“連續工作滿10年”是說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時間達到十年。在連續工作滿10年的情形下,如果員工提出籤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參考案例

案例簡介

董先生於1998年7月10日進入某公司工作,2002年由於個人原因向公司辭職,2009年又回到公司繼續工作。2014年,董先生得知工作滿10年就可向單位申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予准許,產生糾紛。

案件分析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案件中的董先生,在2002年辭職,勞動關係發生了中斷,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所以說,公司可以不予董先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決方法

當勞動者滿足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則應當向單位提出籤無固定期限合同以最大限度的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根據法律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在此種情形下要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此種情形下以合同到期爲由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應當承擔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勞動者可先行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可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溫馨提醒

如果一名勞動者在一家單位辛勤工作滿10年、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想和單位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那麼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在合同到期之前(一般是到期前一個月左右),通過書面形式,向單位發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通知;

(2)在發出通知時,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如快遞憑證、電子郵件、錄音等;

(3)爲了保險起見,最好通過兩種以上的方式依次向單位發出通知,如:電子郵件,電話錄音;

(4)如果單位到期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則必須要求其出具《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上面要有單位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