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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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當我們簽署一份合同後,過了一段時間卻發現對方並沒有按照合同上所規定地辦事,那這個時候對方是不是涉嫌合同違約呢?而合同違約又是什麼呢?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來好好了解一下!

什麼是合同違約

  什麼是合同違約?

  一、概念解讀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一方合同違約往往會給對方造成損失,甚至是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合同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行爲種類

根據違約行爲違反合同義務的性質和特點對違約行爲所作的劃分。根據《合同法》第107條、108條、111條的規定,違約行爲包括以下種類:

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並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爲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1.明示毀約,指在履行期屆滿前,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形態。

明示毀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①債務履行期還沒有到來。②明確肯定地向對方表示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義務。③表示不履行合同的義務是該合同的主要義務。④違約的一方沒有正當理由。

2.默示毀約,在履行期屆至前,債權人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在合同履行期到來時,債務人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債務,且債務人沒有拒絕爲履行債務提供相應擔保的違約種類。

默示毀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①債務履行期還沒有到來。②一方以行爲表示其將不會履行合同義務。比如: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賣房將房產已經賣給他人;勞務合同中,勞動者在履行勞務之前喪失了勞動能力的;③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的行爲表明其將不會履行合同義務。④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不提供履行擔保。

實際違約

債務履行期已經到來,債務人正當理由,未全面而適當的履行合同義務的,爲實際違約。如果債務履行期已經過了,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適當,債權人無需催告,就構成違約。

1.拒絕履行,是履行危險到來之後,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債務的行爲。

2.遲延履行,包括①債務人遲延,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後,能夠履行債務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②債權人遲延,又稱遲延受領,債權人應當對債務人的履行及時受領而沒有受領。

3.不完全履行,債務人雖然有履行行爲,但是在履行的數量、質量、方式、地點等方面存在瑕疵。

  二、參考案例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玩具加工合同,約定乙公司先支付預付款3萬元,甲公司加工玩具2000個,5月25日交貨,乙公司6月1日支付貨物餘款8萬元。5月25日,甲公司指加工了玩具1000個,這時,乙公司瀕臨破產遂向甲公司表示自己無法履行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108條可知,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乙公司的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在6月1日期限屆滿,而乙在5月25日明確表示自己無法履行合同義務,這屬於明示毀約,甲公司有權對乙公司主張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

三、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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