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違約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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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指的是什麼?根本違約能否支付違約金?下面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根本違約指的是什麼

根本違約指的是什麼?

根本違約是區分違約嚴重程度之做法的近現代樣板,通過區分違約不同的嚴重程度,相應地賦予不同的法律效果,這是違約責任法領域中的一個行之有效的做法,有必要作深入的考察和分析。

根本違約是發端於英國普通法的一個分析範疇,根本違約之判斷最初是根本違 約人所違反的合同條款的類型。在19世紀的英國,法院開始將合同條款依其重要程度之輕重區分爲“條件”和“擔保”,相應地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條件可定義爲一種對事實的陳述, 或者一個允諾, 它構成了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果此一對事實的陳述被證明爲不真實,或者該允諾未經履行,則無辜方可將此種違反作爲毀約,並使他從合同的繼續履行中解脫出來。” 換言之,違反條件被作爲根本違約,非違約方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而擔保作爲合同中次要的和附屬性的條款,當它被違反時,並不能 夠使無辜方以毀約待之,不能夠解除合同而只能夠請求損害賠償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第2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爲根本違反合同, 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從公約的這一界定中可以看出來,它已經轉向了違約所致損害的程度:它是否實際上剝奪了非違約方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了呢?通過公約第25條的規定,便能夠對雖爲對合同的稍微的'偏離卻致生嚴重結果的情形加以規制了。公約對根本違約的構成要求了兩個要件:違約後果的嚴重程度與違約後果的可預見性。一旦構成根本違約,非違約方便可以根據第49條、 72條或73條等的規定宣告合同無效(實即解除合同)

在我國統一合同法之前,《涉外經濟合同法》雖然沒有使用根本違約的概念,但第29條卻採納了它的實質內容。在新《合同法》中,根本違約系作爲非違約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加以規定的,第94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的,對方可以不經催告解除合同。”

根本違約能否支付違約金

根本違約給權利人造成了損失,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根本違約一旦構成,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二:一是債權人可以解除債權;二是對合同解除權的限制。我國新頒佈的合同法採納了根本違約制度,一方面作爲一種法定解除權發生的事由,另一方面實際上又對解除權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根本違約的顯著特徵就是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解除合同。違約金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但是不能違法,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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