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審覈要點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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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合同審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當事人的約定對合同的內容、格式進行審覈。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合同審覈要點及方法,僅供參考!

合同審覈要點及方法

第一方面:決策審查過程

含義:依據組織的長遠規劃、戰略目標、近期工作計劃,對相關項目進行市場、政策、方向等方面的評估,進而對合同締約目的、預期效果進行決策性分析,形成合同起草指導意見,並對合同草稿進行立意審查的過程。

該項審查實質上是前合同事務,但對合同的起草修改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其責任部門爲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法律事務機構以及相關職能機構可以提供諮詢建議。

該階段,合同審查者注意事項:

1、把握合同的締約目的,圍繞締約目的設定權利義務。

締約目的是合同的靈魂,沒有締約目的也就不存在合同。所以,理解並具體化締約目的是起草合同的首要任務,如果目的都搞錯了,就算權利義務設定的再完美,操作流程再嚴密都不會達到預期的效果,也會使得合同完全失去原有的意義。

在搞清締約目的的基礎上,要把握好指導思想,設定正確的權利義務走向和平衡,綜合考慮對合同操作有影響的市場條件、政策環境等因素,使合同的內容和操作圍繞締約目的發揮作用,否則將使合同產生“先天缺陷”,引發“後天不足”。

2、考慮合同訂立後的可變更可能。

當今社會,瞬息萬變,且不說自然事件和社會因素非我們自然人或單個組織能力所能抗拒的不可抗力外,就連市場主體自身的變革或變化有時也是讓人意想不到的,並且無法預測。所以,我們在訂立合同時,必須要考慮到法律//教育網合同訂立後履約過程中所可能發生的一些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如自然事件中的颱風、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社會因素中的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市場價格重大波動等重大情勢變更事項,微觀方面可能遇到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企業終止清算、破產倒閉或重組併購等事項。

未雨綢繆,起草或審覈合同時,對影響合同變動的因素考慮得越周密細緻,就越能避免糾紛,當事人的合同權益也就越容易得到保障。

第二方面:主體審查過程

含義: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合同締約要求、相關技術標準,對簽約雙方進行主體資格、項目資質、締約信譽、資信能力、人員構成等方面的審查過程。

該項審查實際上是從合同衍生出來的相關審查項目,其責任部門爲組織的職能機構、法律事務機構。

該過程中,審查者注意事項:

1、注意合同主體的合法和真實。

市場經濟強調締約自由,爲了追求利潤,許多組織採取各種欺詐的手法,製造主體合法、真實的假相,達到簽約(欺詐)的目的,嚴重干擾了市場秩序。雖然,從法律上講,因該種動機簽訂的合同無效,而且可以依照相關救濟條款進行責任追究。但是同樣會給組織帶來人力、物力、財力上的重大損失。所以合同主體的合法真實是合同審查的重要項目之一,是關係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的前提之一。

另外,還要注意審覈或確認負責簽訂合同的單位或個人是否已取得相應的合法授權,以防止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限訂立合同的情形存在。當然,自已一方的主體是否適格(例如不是獨立法人、法人名稱不對、印章和名稱不一致等),也要進行審查,防止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2、注意合同主體是否具備相關的資質或許可。

對某些業務領域,按照相關的法律或法規規定,需要合同一方或雙方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或經營許可纔可從事。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需要國家建設部門核發的設計資質、建設施工合同要求業主有“報建”的整套資料、物業服務管理合同需要物業管理資質、部分外貿或進出口合同需要的行業特殊代理權資質或經營許可、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需要開發資質、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需要藥品批號、生產或衛生許可等。

對實行資質管理或特殊許可的業務,若簽約一方不具備相應的從業資質或經營許可,由此所訂立的合同一般屬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合同。一旦糾紛產生,容易被確認爲無效合同。

另外採用假的資質進行欺詐也是很常見的。審查相關資質和許可要求審查者深入瞭解相關專業知識。

3、注意對資信能力、業績、人員等進行審查。

一個組織的資信能力是影響其履約能力的重要因素,一個規模較大、信譽良好、業績出色的組織同樣有可能因爲資金週轉的問題而影響其具體項目的操作,從而可能造成締約方的損失,輕則延誤履行期限,重則違約不能履行。因此,重大工程項目、重要項目或者較大額度的採購等合同要求對方出具履約保證金函,這樣才能從資信上促進對方積極履約。另外在後期質量保證期內,要求對方出具質保金、保函是當前普遍的、可行的方法。

另外,過往業績和人員素質也是締約目的實現的保障之一,對業績和人員的資料審查應該列入合同關鍵審查項目之一。

第三方面:可行性審查過程

含義:依據法律法規、行業規定、締約目的,綜合考慮組織所處環境、軟硬件條件、操作習慣等,對合同標的、設定履行方式、技術要求等內容,進行可操作性審查,確保合同履行能實際履行的過程。

該項審查責任部門爲企業職能機構和法律事務機構。

該過程中,審查者注意事項:

1、合同標的約定要求詳細、明確,做到指向對象具體。

合同的標的是最能體現締約目的、合同性質的核心內容,相當於我們寫文章時所表述的文章中心思想。所以,我們在起草合同時,最好要單獨寫明“合同標的”這樣一條內容,以便讓人一看便知合同的大概內容。

從法律功用角度講,通過“合同標的”條款還能夠更好地界定合同的性質。對“合同標的”的描述務必要達到“準確、簡練、清晰”的標準要求,切忌含混不清。如對合同標的爲貨物買賣的,一定要寫明貨物的名稱、品牌、計量單位和價格,切忌只寫“購買沙子一車”之類的含糊描述;如對合同標的是提供服務的,一定要寫明服務的質量、標準或效果要求等,切忌只寫“按照行業的通常標準提供服務或達到行業通常的服務標準要求等”之類的描述。否則,一旦糾紛產生,往往就造成“合同約定不明”的狀況。

2、合同的履行方式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

圍繞締約目的設定的合同雙方的履行方式、操作流程是合同標的實現的關鍵,不同性質、類別的合同在履行上有不同的方式,如採購合同的貨物轉移;工程施工合同的進度施工;技術開發合同的知識產權轉移;安裝合同的設備交付使用等,但各類合同的履行也有其共同的地方,根據合同雙方履行的一般過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內容:履行期限、履行地點、標的完成(運輸)方式、保險、付款方式、質量保證等等,這些內容的設定一定要結合組織的實際來進行,如期限要和相關項目緊密配合、地點設定要遵循便利原則、付款要以促進標的完成爲目標、質保期和質保金要合理有效等。

3、對合同相關事項內容要有相應約定。

相對於合同主體、標的、技術標準等重要合同內容來說,有些合同內容很容易被忽視,甚至在合同中完全沒有體現,如不可抗力、合同保密、技術開發、質量保證等等,其實從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上來說,這些也是極其重要的`,例如在工程建設合同中,不可抗力發生的機率就非常之高,而因此損失的承擔是一個需要嚴格界定,而又沒有相關統一標準的,容易產生糾紛的內容之一,因此對其進行周密的預計,和詳細的規定也就成爲提高合同可行性的需要了。同樣道理合同保密、質量保證、技術開發等內容雖然不和合同標的直接發生聯繫,但是卻是有違締約目的的內容,需要從締約目的和後期利益的角度對其相關條款加以重視和完善。

第四方面:合法性審查過程

含義: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締約項目性質、行業操作規定,對合同標的、條款內容、法律術語、簽訂方式、履行條件、要否登記等相關事項是否與之衝突,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進行審查的過程。

該項審查責任部門爲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該過程中,審查者注意事項:

1、不同合同性質類別具有各種特殊性。

依據締約目的的性質,合同法把合同分成了15個大類,並進行了相關內容的具體規定,對合同起草者或審查者來說,這是法定依據。其實在日常合同具體事務中,我們還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對合同進行更加具體的分類,便於事務操作。合同的類別不同,合同的性質自然也就不同。對合同進行分類的意義就在於能夠充分認識到不同類別合同的特殊性,從而在起草或審覈合同時提醒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某些合同內容或要素,如合同的主體資格、生效要件、付款方式、售後服務及保密事項等條款內容。另外,針對合同的特殊性,當事人還可以就各方的權利或義務作出一些特別的約定。對這些特殊的約定一定要儘可能地表述完整準確,要注意其合法性問題,避免與現行法律規定相牴觸或衝突。

2、法律用語的準確是合法性審查的重要內容。

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書面合同屬於非常嚴肅的法律文件,其中許多內容需要以法律術語加以界定和規範,使合同的內容明確、清晰,不會產生歧義、異議,另外對有些容易產生糾紛的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定用法律語言都作出了明確細緻的規定。所以,在起草或審覈合同時應當按照法律文件的一些書寫標準或要求去做,其中包括儘可能地使用或推廣大家共同認可的一些規範性法律//教育網法律用語,以避免大家在理解合同時產生不應有的歧義。如在審覈合同時,發現一些常見的法律用語錯誤像“定金”與“訂金”不分、“權利”與“權力”混淆、“抵押”與“質押”混用的情形等。另外,還發現不少合同中出現類似“一方對另一方罰款”等明顯違反“合同各方法律主體地位平等”的用語或表述。其實,上述每個法律用語都是有其特別含義的,隨意濫用可能要鬧笑話,甚至直接影響到合同內容的有效性和當事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之大小。

第五方面:風險性審查過程

含義:依據締約性質、類型、習慣以及市場情況,對締約目的、合同履行、不可抗力等方面進行風險預測評估,並作出相關調整修改的過程。

該項審查責任部門爲企業最高決策機構,法律事務機構以及相關職能機構提供諮詢建議。

該過程中,審查者注意事項:

1、注意各方責任分擔的合理。

誠實信用、等價有償、買賣公平是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則,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必須能夠體現這些法則。我們在起草或審覈合同時,切忌只片面強調一方當事人的權利而忽略其義務或片面強調一方當事人的義務而忽略其權利的情形。因爲按照合同法關於“合同對價”的基本要求,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必須以承擔一定的義務爲前提,反之就是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必須以享有一定的權利爲基礎。法律禁止以強凌弱的“不平等條約”存在;對責任分擔顯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賦予受不公平條款約束的一方當事人一定期限內的合同撤銷權。尤其是起草涉及多方利益的“格式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各方責任分擔的合理性,切忌侵害多數人利益的“霸王條款”出現。因爲在合同約定中,若各方責任分擔不合理,不僅有違基本的商業道德,而且一旦產生糾紛,此類條款很容易成爲衆矢之的,從而毀壞商家的信譽,且容易被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爲無效條款。

2、注意交易實施的安全。

當事人之間訂立書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確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更好地保證交易實施的安全。所以,在起草或審覈合同時應特別注意能夠保障交易順利實現的條款內容。如當事人選擇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條款、合同履行的擔保條款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實際或無法保證交易安全的情形。尤其是在大宗貨物買賣、不動產買賣和國際貿易類的合同中,這些條款內容顯得尤爲重要。另外,有關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如交貨地點等)、標的物所在地及合同糾紛的管轄地、解決方式等條款內容如何約定也直接關係到交易的能否順利實現或交易的安全,在給當事人起草或審覈合同時同樣不要忽視此類條款內容。

3、注意考慮合同糾紛發生的可能。

當事人之間通過訂立合同所建立的是一種動態的債權或債務關係,一方權利之實現有賴於另一方義務之履行;換句話說,合同之債僅是一種信用上的法律關係,若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則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就存在滅失的可能性,儘管其可以通過法律上的救濟途徑來保障其權利實現。但由於合同之權利是一種私權利,法律對私權利進行保護的主要依據就是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所以,要求起草或審覈合同的人員必須具備“法律的頭腦”和“商業的意識”,在起草或審覈合同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到發生合同糾紛的法律風險,在合同中儘可能的將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條款約定清楚。這樣,即便將來真地發生糾紛,依據合同約定的內容也比較容易確定各方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儘可能地避免法官濫用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權。

第六方面:完整性審查過程。

含義:依據合同法、合同範本、行業規定、交易習慣以及雙方締約目的,就合同條款的完整、內容的全面、權利義務的一致等方面,進行審查的過程。

該項審查責任部門爲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該過程中,審查者注意事項:

1、注意合同內容的前後一致性。

合同作爲對當事人各方都非常重要的一項法律文件,在內容上必須講求邏輯嚴謹、前後一致,不能前後內容相互矛盾不一、主合同內容和附件內容相互牴觸衝突。如果存在合同內容的前後不一致情形,一旦產生糾紛,就會讓人無所適從。所以,在起草或審覈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內容的前後一致性,注意對合同前後內容產生矛盾或衝突時的處理原則作出約定,如“是以主合同內容爲準,還是以合同附件內容爲準”等必須在主合同中約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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