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要知識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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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政府的經濟管理活動、企業、單位內部的管理關係不適用《合同法》。

合同法重要知識點整理

2、合同法的調整範圍 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調整。

3、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有三種形式: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對於不即時清結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採用口頭形式。

4、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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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的標的的種類包括物和行爲。勞務(運輸、保管等)、工作成果(建設工程、研究成果等)四種。

78、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約的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條款如數量、價款,由屬於要約邀請);(2)表明經受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10、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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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取數據電文形式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到達時間。

13、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11、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兩種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要約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12、實際履行原則:(1)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並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2)合同當事人約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並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13、、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14、承諾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15、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採用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的,從其約定。

16、承諾生效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17、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仁中??У模?勒掌涔娑ā?

18、締約過失責任的條件:(損失有因果關係。

19、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締約過失的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20、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21、無效合同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2、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 部分仍然有效。

23、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或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4、可撤銷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25、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6、(1)對於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訂立時顯失公平的,主要是誤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請求權;對於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當事人纔可以行使請求權。(2)可撤銷合同的變更或撤銷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3)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銷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無效。

27、被撤銷的合同,同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對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當事人承擔下列民事責任: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

28、有效合同的條件:一是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即主體合法;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9、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追認。相對人也可以在1個月內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0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三種情況,合同法允許採取補救措施,使之成爲有效合同。 (P148頁最後一段要熟悉)

表見代理: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善意相對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合同的效力,要求其承擔合同責任。

表見代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有效。

無權代理: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1、合同生效後,

32、(P150頁,要記憶)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確定規則: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合同法規定的規則確定。仍不能確定的:(1)質量不明的,近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或通常標準、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履行;(2)價款或酬金不明: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按規定履行;(3)地點不明:給付貨幣的,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4)期限不明: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要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5)方式不明的:按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費用不明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33、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的價格履行規則。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原則:保護守約方,懲罰違約方)

34、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5、後履行抗辯權: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6、不安抗辯權: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債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又稱先履行抗辯權。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義務:一、舉證責任;二、通知義務。

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7、代位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注意代位權行使的三個條件P154)

38、撤銷權: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可撤銷的行爲:(1)債務人的無償行爲(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2)債務人的有償行爲(低價轉讓財產),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爲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惡意取得的行爲。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人。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9、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40、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