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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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總結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總結1

按照《報送20xx年上半年綜治目標責任書自查報告及負面清單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關於轉發市綜治辦〈20xx年**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考評細則(縣)〉的通知》,我單位對照考覈指標,認真開展了自評自查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工作開展情況

(一)仲裁機構設立及經費保障情況

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設立**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通知》,我縣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

截至目前,縣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爲13人,負責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農工部,負責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的日常工作。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仲裁員32人,聘期5年。

全縣11個鄉鎮按照要求,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工作納入本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範圍,已有**個村民委員會成立了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小組,形成完備的縣級仲裁、鄉村調解、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

保障仲裁工作經費。仲裁日常工作經費20xx年開始列入縣級財政預算,20xx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經費預算5萬元,對工作正常開展提供了保障。

(二)仲裁能力建設情況

1、建設仲裁基礎設施。我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和合議調解室設在**路辦公樓,配備了電子顯示屏、仲裁員席、申請人席、被申請人席、旁聽席等必需的庭審設備;建立了案件受理室、檔案會商室。

2、制定仲裁規章制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範章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進一步明確我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職能職責,完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員的管理機制,健全仲裁工作機制、議事規則。同時,研究制定了《**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制度》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管理制度並付諸實施。

3、培訓仲裁員。爲提高仲裁員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調解仲裁操作能力,計劃20xx年下半年組織仲裁員和辦公室工作人員參加調解仲裁業務培訓,計劃培訓人次約30人次。

(三)調解仲裁案件

20xx年上半年,**縣未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重大事件;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越級上訪信訪案件。各鄉鎮沒有上報街鎮糾紛調解情況。

二、下一步措施

按照綜治工作目標,農工部繼續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工作指導和推動,努力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水平。重點抓好以下四個方面工作:

(一)抓宣傳培訓。繼續做好調解仲裁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工作,農民羣衆對通過仲裁途徑解決糾紛的政策和手續還不熟悉,要靠普及法律知識,提高農民羣衆的依法維權意識;靠宣傳引導,爲農民羣衆申請仲裁提供便捷通道。繼續有計劃、有組織地分期分批開展對調解仲裁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和能力,提高辦案效率,確保公正裁決。

(二)抓調解仲裁員隊伍建設。目前,全縣仲裁員都是兼職,如何穩定調解仲裁員,真正建立一支政治合格、法律精通、業務嫺熟的調解仲裁員隊伍是亟待解決的問題。要做到既爲農民羣衆解決實際問題,又要提供優質服務。

(三)抓制度建設。繼續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如仲裁委設施設備管理辦法、印章管理辦法、仲裁經費管理制度等。建立仲裁員聘任、考覈、持證上崗、年審和解聘制度,實行仲裁員分級管理,建立仲裁員管理檔案等。

(四)抓問題調研。通過深入調研,研究制定**縣加強土地承包及流轉規範化管理和服務的指導意見,努力減少因土地承包及流轉合同或程序引發的糾紛;加強與法院系統的溝通協調,建立順暢的案件通報機制,協同做好案件受理和審查,確保生效裁決的有效執行。積極探討因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界定不清引發的徵地補償費分配、出嫁女土地承包等類糾紛的調處解決辦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總結2

我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試點工作在農業部和省、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和中共彌勒縣委、縣人民政府正確領導下,依據中央、省、部一系列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法規,認真組織完成了爲期一年的仲裁試點工作,現將自批覆以來的試點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縣地處滇東南以北,平均海拔1425米,全縣國土面積4004平方公里,轄12個鄉鎮,134個村民委員會,1101個村民小組,全縣共50萬人,其中,農業人口44.15萬人,11.3萬戶。在雲南被稱爲典型的農業大縣。近年來,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以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這些案件的發生,影響了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和農村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構成了局部地區農民越級上訪的根源。爲此,我縣以農業局彌農字[20xx]19號文件向省農業廳、農業部申請仲裁試點,申請得到了省、部的大力支持,並於同年以雲南省農業廳雲農經字[20xx]26號、農業部農經發[20xx]15號文件批覆批准了我縣作爲省級和部級的仲裁試點縣。試點以來,我縣共受理承包土地糾紛案件50件,其中,鄉鎮調解41件,縣仲裁委受理9件,審理裁決6件,審理中達成調解1件,有2件正在審理中。

二、主要做法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建立仲裁機構

推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製度,既是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探索和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多渠道解決機制,提高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徑。這是我們自開展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以來取得的一致共識。爲此,我們根據雲南省農業廳農(經)字[20xx]12號文件《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時向縣人民政府請示成立仲裁機構,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並以彌政發[20xx]38號文件批准成立了彌勒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主任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主任由農業局局長和副局長擔任,成員單位有縣國土資源局、林業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水務局、農經站,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縣農經站,辦公室主任由農經站站長擔任,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同時文件還規定了鄉鎮相應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小組,形成了上下聯動機制,構成多部門、多渠道、多形式調處機制。從而形成了領導重視,組織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工作體系,爲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制定仲裁製度,建立規範的仲裁程序

規範的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的根本保障。確保仲裁程序規範嚴密的核心就是抓好制度建設。爲此,我們參照省外先走入試點縣出臺的一系列相關制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彌勒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辦法、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工作紀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原則、仲裁庭工作制度、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和管轄範圍和仲裁流程圖等七個制度,並依據辦法的規定,制定了統一規範的仲裁文書格式。仲裁辦法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報州人民政府備案,由縣人民政府以彌政辦發[20xx]74號文件發佈實施。

(三)籌建仲裁庭做好仲裁工作的硬件設施建設

作爲仲裁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農經站,在經費相當緊張的情況下,想方設法擠出經費7萬元,在農經站辦公樓5樓原培訓用的教室籌建了一個可容納20多人的仲裁庭,落實了辦公場所,配備了辦公設備。

(四)加強學習,努力提高仲裁員業務水平

自開展試點後,我們按照試點要求,把仲裁委員會制定出臺的一系列制度一併上牆,並把仲裁工作的整個程序以流程圖的形式公佈在辦公室,使前來諮詢和申請仲裁的人員對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法律依據和工作程序一目瞭然,使仲裁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另外,堅持每週仲裁員業務學習制度,其學習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雲南省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努力提高仲裁員法律水平和政策觀念,爲參加仲裁打好堅實的業務基礎。

三、取得的成效

(一)探索了可行的仲裁機制,破解了承包土地糾紛投訴無門的怪圈。

我縣自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以來,農村承包土地糾紛已從政府部門很難下手、村級組織不願協調、法院不予受理的三難境地走了出來,縣鄉兩級糾紛調處機制的`成功搭建,填補了機制上的缺陷。試點以來,全縣共發生承包土地糾紛50件,其中,鄉鎮調解41件,縣仲裁委受理9件,審結7件,2件正在審理中。

(二)解決了一些歷史遺留問題,維護了弱勢農民的合法權益。

在縣仲裁委受理的9件個案中,糾紛發生時間都是很長,短的有二三年,最長的有十多年。由於法院涉及承包土地的糾紛不受理,承包土地糾紛一直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主持調解。而調解是基於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才能達成。村級處理決定又不能作爲強制執行的依據。如彌陽鎮上母乃村的楊家德和楊文兵,兩人的糾紛於20xx年發生,村民小組20xx年4月召開村民代表和黨員大會作出處理決定,同年5月村民委員會又作出處理決定,20xx年4月彌陽鎮政府領導帶鎮農經站又到村內進行調處,而處理決定遲遲得不到履行,最後矛盾上交到縣仲裁委,縣仲裁委受理後,對該案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分析,最終作出明確裁決。該案得以順利執行。

(三)更好地實現了社會公平,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面廣量大,糾紛情況錯綜複雜,政策性強,解決難度大。但我們始終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尊重歷史,面對現實,重在維護農民權益”的處理原則,公平、公正地調處一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如彌陽鎮城東社區四組的賀志文、賀麗萍、賀麗芬兄妹三人因婚姻關係戶口外遷導致承包土地收益權喪失的糾紛案件,該案是仲裁委成立後的第一個案例,案件受理後,仲裁委和站領導高度重視,我們通過大量的調查、取證並經開庭審理,最終作出裁決。仲裁裁決書送達後,被申訴方王爲慈不服,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撤銷我仲裁委下達的裁決書,法院受理該案後,經審理查明,駁回了王爲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書的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維護了仲裁裁決的權威性。最後,申請方賀志文、賀麗萍、賀麗芬兄妹三人依據仲裁裁決書和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到原居住地順利分割了原家庭成員共同承包的土地,取得了喪失多年的土地收益權,平息了多年來因土地糾紛兄妹幾人產生的怨氣,更好地實現了社會公平,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定。

四、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我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試點以來,通過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案件的審理實踐,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法律依據不夠充分。目前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少數幾部法律相關規定不夠具體,以致對許多問題的判斷和處理無法可依。亟待加快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仲裁規範法律,爲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在仲裁案件審理實踐中我們發現,由於農村土地承包到戶已達25年之久,人地矛盾比較突出,從我縣的實際情況看,出嫁女絕大部分都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根據法律規定類推,承包土地經營權及其衍生的收益分配權,出嫁女應該在原居住地同時享有。現實情況是,絕大部分村集體剝奪了該部分出嫁女的權利,引發了出嫁女集體上訪事件。出嫁女回原居住地申請分割原家庭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村集體以不是本村組成員爲由拒絕分割承包。如何保護婦女承包土地經營權不受侵犯,是我縣試點中遇到最多的案例。如彌農裁(20xx)1號案件,申訴方賀麗萍、賀麗芬、賀志文三兄妹就是因婚姻關係戶口外遷導致承包土地經營權喪失引發的糾紛。彌農(20xx)4號案件,申訴方陳麗、陳紅芬也是同樣的原因。審理實踐中,我們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公平、合理地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執行中村小組集體雖然存在一定的阻力,我們只有多做小組幹部的思想工作,改變習慣做法與法律規定相矛盾的地方。

(二)缺乏必要的保障。由於我縣制定的仲裁收費辦法還未獲批准,試點期間,有省、部的試點工作經費作保障,試點結束後,仲裁工作經費不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後續工作的開展將缺乏強有力的保障。

(三)缺乏專業人才。目前,能獨立承擔主審任務的仲裁員不足,嚴重製約着辦案的速度。機構成立,應配給相應的編制人員指標,增加各類專業人才,才能保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司法配合不夠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不是法院受理糾紛案件的前置程序,仲裁或訴訟完全由農民自由選擇,但我縣法院規定凡是涉及承包土地的糾紛全部由仲裁委首先裁決,加大了仲裁機構的工作壓力。審理後續執行工作也需要得到法院的大力支持。

(五)農村承包土地糾紛的主體是弱勢羣體農民,而引發糾紛的原因太複雜,包括財產分割、遺產繼承、贍養老人、損害賠償等,土地承包仲裁只對土地糾紛裁決,增加了農民的訴訟成本。如我們仲裁的彌農裁(20xx)5號案件,申訴方楊文兵申請被訴方楊家德賠償承包土地被強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彌農裁(20xx)3號案件,申訴方王乃明請求裁決被申訴方賠償承包土地被強佔所造成的損失3410元。審理實踐中,我們是採用迴避的辦法,請求賠償裁決由申訴方另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歷史原因形成的農村承包土地在冊面積與實際面積的不相符,增加了糾紛仲裁的難度。如我們仲裁的彌農裁(20xx)1號案件,申訴方賀麗萍、賀麗芬、賀志文三兄妹申請分割承包土地,實際面積遠遠大於經營權證上在冊的4.5畝;彌農裁(20xx)6號案件,申訴方王有富的經營權證上載明位於六隊大地的承包地0.5畝,實際面積接近3畝。審理實踐中,我們是以承包土地經營權證上載明的土地面積作依據,明確地塊四至界限。因爲承包土地經營權證是農戶承包土地的唯一合法憑證。

爲進一步做好農村承包土地糾紛仲裁工作,充分發揮仲裁機構的職能作用,我們建議:

一是加快立法進度。儘快出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明確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司法地位。細化和完善有關實體法律,增強仲裁法律依據。

二是加強領導協調。建議省級建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試點領導小組,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重點解決機構設立、財政支持及司法接軌的問題。

三是加大培訓力度。由於我縣的仲裁員都是原承包土地合同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法律水平亟待提高,建議省級多舉辦一些以仲裁相關的法律培訓,提高仲裁員業務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