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基數標準怎麼算 最新工資基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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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基數可以理解爲基本工資,基本工資的構成包括除獎金、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勞動補償性津貼(如夜班津貼、高溫、低溫下、有毒有害津貼、流動施工津貼等)外的一切工資報酬。那麼工資基數標準怎麼算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工資基數標準怎麼算 最新工資基數標準

一、計算加班費的工資基數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從勞動法規定看,計算加班費的工資基數爲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那麼,怎麼理解這個“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原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解釋如下:實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其計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資除以月法定工作無數即得日工資,用日工資除以日工作時間即得小時工資。不過,什麼又是基本工資?《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將基本工資視爲和“標準工資”一個概念,明確“標準工資”是指按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實務中各地做法仍有差異。爲了解決繁多的加班費爭議,實務中很多地區支持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只要約定的基數不低於最低工資,法院就予以支持,算是對現實的妥協吧。

二、計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基本工資或實發工資作爲計算基數,其實都是不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所謂的應得工資,是指稅前工資,並未扣除社保和公積金之前的工資。

以上是經濟補償金正常的計算方式,但有一種特殊情況需注意,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這裏未考慮分段計算的問題。

三、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的工資基數

我們都知道,沒有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用人單位是需折算工資給勞動者的。那麼,未休年休假工資怎麼折算呢?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注意,年休假工資計算中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中的平均工資不同之處在於這裏需剔除加班費,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包含加班費的。

四、計算“代通知金”的工資基數

所謂的“代通知金”並非正式的法律概念,是指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提前通知勞動者而“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意思。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代通知金”適用只適用於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三種解除勞動合同行爲,即1、醫療期滿後的解除;2、不能勝任工作的解除;3、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解除。除此以外,勞動合同法中未再規定其它情形需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以何標準進行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注意:這裏的“工資”並非指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五、計算未訂書面合同二倍工資的工資基數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訂書面勞動合同需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在各地實務中存在差異,多數地區認爲應當按照當月應得工資作爲基數進行計算。比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爲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規定,用人單位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資,按照勞動者當月的應得工資予以確定,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當月工資包含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的,應按分攤後該月實際應得獎金數予以確定。不過,需注意上海的規定,上海實踐中認爲二倍工資的計算是不含加班工資的。

六、計算工傷待遇中的本人工資的工資基數

工傷待遇中不少項目都是以本人工資作爲基數進行計算的,比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是什麼意思?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計算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工資基數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標準如何把握?實踐中各地會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廣東認爲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

八、計算工傷死亡的喪葬補助金的工資基數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可見,喪葬補助金的標準和本人工資並無關係,其計算基數是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也就是常說的社平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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