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負責人薪酬定標準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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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出臺《關於深化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見》。省屬國企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省屬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兩倍確定,禁止省屬國企負責人兼職取酬及在國家和省政府規定之外領取由地方或有關部門發放的獎勵。

國企負責人薪酬定標準2015

該《意見》適用於省屬企業中由省委、省政府、省委組織部和省國資委任命的企業負責人,包括企業的董事長(理事長)、黨委(黨組)書記、總經理(總裁、行長)、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不包含獨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監事以及按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

《意見》明確指出,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省屬國企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省屬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兩倍確定,副職負責人根據其崗位職責和承擔風險等因素,按本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確定。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爲基數,根據年度考覈評價結果以及績效年薪調節係數來確定。省屬企業負責人年度考覈的評價係數最高不超過2,績效年薪調節係數主要根據企業的功能性質、所在行業及總資產、營業收入等因素確定,最高不超過1.5。參與市場競爭程度高的企業,績效年薪調節係數應高於市場競爭程度低的企業,規模大的企業績效年薪調節係數應高於規模小的企業。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覈評價結果,在不超過負責人年薪總水平30%以內確定。個別原工資水平較低、依照新制度實施後薪酬水平可上調的企業負責人,按不突破上年度薪酬水平掌握。企業負責人年度或任期考覈評價爲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當年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不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按考覈年度一次性兌現,任期激勵收入實行延期支付。明確執行追索、扣回制度,對任期內出現重大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發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禁止省屬國企負責人兼職取酬及在國家和省政府規定之外領取由地方或有關部門發放的獎勵。

《意見》同時對其他國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也相應提出了要求:一是明確要求省政府各部門管理的省屬企業負責人、省政府管理的集體企業負責人,應參照《意見》精神積極穩妥推進。二是非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股權代表、董事、監事或省屬企業管理的所屬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分配,由派出機構或省屬企業參照《意見》精神加強和改進管理。三是省屬企業負責人中,職業經理人薪酬結構和水平由董事會按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報薪酬審覈部門備案,同時對職業經理人實行契約化管理,加強和完善業績考覈,建立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