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三新(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討論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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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三新(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討論調研報告

“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爲將“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爲主題的思想解放大討論活動貫徹到實際工作中去,真實的了林業生產現狀,充分了解林農對林業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掌握歷農真實需求,查找林業工作中的不足,改進林業工作作風,端正工作態度,提高羣衆滿意度,以便爲下一步工作更好的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提供更爲科學的依據,8月中下旬,我和林業公安分局、林政稽查隊中層人員,對我縣的林業執法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

一、基本情況

本次調研共走訪了分佈在全縣22個鄉鎮的30多個木材經營戶、木材加工場所及部分林農。

從總體來看,多數經營加工戶對林業執法的服務態度基本認可,滿意佔40%以上,基本滿意45%,不滿意佔15%;對林業法律法規等相關政策有初步的瞭解,但有許多不能盡如人意的地方,瞭解很清楚佔20%,瞭解不很清楚佔55%,不瞭解佔20%,其它佔5%。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林業行政立法不能完全適應當前林業發展的需要。儘管林業立法已經基本涵蓋林業行政管理工作的各個方面,但是,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現實有有空白,對一些具體的程序規定也不十分完善,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權力規定較多,而對其義務規定較少;對當事人違法自理規定得比較籠統。林業立法的步伐較爲緩慢,一些在實際工作中比較急需的法律、法規、規章尚未制定出來,如《刑法》第410條關於非法佔用林地罪,對於情節嚴重如何認定,佔用多少面積才構成此罪,至今沒有司法解釋,以至於無法具體操作。新的'法律公佈以後,對現行的一些規範性文件沒有及時進行清理,從而使林業行政執法處於被動地位,有些規範性文件相互牴觸,矛盾從而造成林業行政執法不統一的狀況,如對於青蛙的保護管理、林業部門和農業部門各根據自己的部門法規,都有權利予的保護處罰,一旦發生管轄糾紛,憑什麼來解決問題。

二是林業行政執法趨利化。由於林業行政管理正在從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包攬一切”,向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依法行政”進行轉變過程中,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依法行政”進行轉變過程中,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一些體制問題並沒有完全清除,當前突出的問題是林業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過多,經費嚴重不足。有的甚至將林業行政執法行爲與林業行政執法機構,人員的工資,幅利等自身利益相掛鉤,還有的個別地方甚至向林業行政執法機構、人員下達罰款、收費指標,如林政稽查大隊作爲林業行政的執法的一個單位,其執法人員的工資等並未納入財政預算,其各項待遇就直接與其罰沒掛鉤,這就難免不造成林業行政執法行爲與林業行政執法要求相背離,從而成爲林業行政執法不公、不合法及至腐敗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是林業行政執法權配置不合理,執法權過於分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林木種管理,植物新品種保護等方面的行政執法職能。由於林業主管部門大都設立林政資源、野生動植物、森林防火、森林植物檢疫,森林公安等內設職能機構,而林業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權大部分散在相關的職能機構中,這樣就造成可以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機構過多、過散、過濫、這些是有執法職能的機構存在着執法職能相互交叉、相互扯皮,從而導致執法力量分散,難以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所以建議成立林業行政執法聯合隊,統管所有的林業行政執法,效果會相對好一些,也避免了相互扯皮等現象的發生。

三、建議

(一)、完善林業立法,建立健全林業各項法律規範。林業立法是林業依法行政的基礎,林業立法要在總結過去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堅持成功的做法,改進立法工作的不足,解決林業立法中的難點和不足,進一步提高林業立法水平和質量如上面講的有關非法佔用林地案件有關情嚴重的司法解釋,林木林地流轉管理方面的規定,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中涉及的進出口法規,《種子法》有關配套規定,林業規費徵收標準等。

(二)、各級林業行政執法機構必須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建立完善林業行政執法機制,提高林業行政執法效率。近年來,林業行政執法存在着執法不公、執法不嚴,以罰代刑的現象,一些地方違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時有發生,甚至還存在着執法犯法的消極腐敗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與現行的林業行政執法機制有一定關係。解決上述問題,首先要林業行政執法權要相對集中。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相對集中的行政執法機構。其次是行政審批程序要公開,透明,減少行政審批手續,各種審批程序要向社會公開,避免暗操作,行政審批要依法,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減少事前審批和發證,建立審批轉發證相分離的管理機制,三是加強對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與管理。四是加強和完善對林業行政執法行爲的內部監督機制。

  20__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