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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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職業衛生執法檢查中,筆者發現很多用人單位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甚至搞不懂什麼是《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誤以爲給員工體檢了,有了體檢報告就算是建檔了。還有用人單位雖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但是未進行有效管理。

淺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關於《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有明確規定:“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47號令)第十九條也做了規定:“……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四)職業病診療資料;(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的其他有關資料。”由此可見,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僅僅是檔案中的一小部分,而且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職業病防治法》爲用人單位規定的一項義務,用人單位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建立並妥善保管好本單位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結合實際情況,筆者認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還應該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委託書、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及評價報告、用人單位對職業病患者及職業禁忌患者的'報告及處置、用人單位落實健康監護評價報告的情況等等。

“檔案”該由誰來管理,怎樣管理,用人單位做法也不盡相同。部分企業爲了簡化程序,節約資源,將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納入人事檔案,這與國家法律所要表達的立法精神不符,也無法對員工的健康狀況進行有效監控。筆者認爲有以下幾方面原因:一是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針對特定崗位員工建立的健康狀況監控表,需要對與職業健康有段的信息及時更新,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和專業性。二是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設計的內容與人事檔案設計的內容不同,來源也不同,這要求有專門的人員對內容進行收集和把關。三是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要對員工的健康狀況進行動態監控,對員工不同時段的健康狀況進行對比分析,人事檔案的管理人員顯然無法承擔這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