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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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動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是一項引導政策,目的是引導企業調整產業結構,走自主創新、持續創新的發展道路,激發企業自主創新的熱情,提高科技創新能力。下面小編爲大家整理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歡迎閱讀。

擴充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新修訂完善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由於涉及的技術領域紛繁複雜,其中的修訂內容比較容易被忽略。

通過新舊高新技術領域對比發現,新領域內有關技術內涵和外延的變化,可能影響到現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享受以及資格的取得、持有和延續。

具體而言,高新技術領域方面的主要變化有以下3點:一是剔除原領域中的部分技術,並新增部分技術。新修訂完善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與舊領域比較,在涉及的大部分技術方面均採用了更專業的技術術語進行描述。新領域中提及的技術方面的內涵和外延與舊領域存在很多不同。

二是隻規定對相關技術的定義而非產品。舊領域中定義的除了技術外還有部分產品,如“中文及多語種處理軟件是指針對中國語言文字(包括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外國語言文字開發的識別、編輯、翻譯、印刷等方面的應用軟件”。新領域剔除了針對產品的規定,只定義技術。

三是新增主要技術領域。由於新領域技術表述內涵和外延的變化,實際上新領域所包括的主要技術方面均有增減變化。比較明顯增加的技術方面包括以下內容:增材製造技術、檢驗檢測認證與標準服務、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技術。

   適當調整認定條件

32號文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方面的主要調整包括:取消了近3年內通過不同方式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通過5年以上獨佔許可方式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規定。32號文規定,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2號文改變了172號文有關“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的規定,明確“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同時,32號文還取消了“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的規定。32號文要求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 低於10%。

將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由6%降至5%。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大於5000萬元的企業有關比例不變。

32號文還要求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和“企業申請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爲”。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有關核心知識產權所有權的調整,強調了對技術所有權的持有,旨在鼓勵企業進行自主研發。30%人員比例的取消可能解決勞動密集型企業職工學歷達標困難的問題。對中小企業研發費要求的適當降低體現了國家鼓勵中小型企業的政策。有關認定條件很強的內在聯繫延續了企業需對高新資格進行系統管理的隱性要求。

 簡化認定流程

32號文取消了複審程序,要求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申報材料方面新增加了企業財務情況說明書和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等內容。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公示期由15個工作日縮短爲10個工作日。

根據32號文規定,科技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將針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高新技術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提請認定機構複覈;複覈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同時,32號文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存在三項行爲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追繳其有關行爲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三項行爲包括: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爲的;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爲 的;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而原有的有偷、騙稅等行爲應取消資格的規定則被取消。

做好四點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32號文針對《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技術領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程序、認定後續監管機制建立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和完善,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過往年度實際操作中的.問題。

但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在運用32號文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需要特別注意以下4個事項:首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完善調整體現在諸多技術方面。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和希望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需認真比對企業技術相關知識產權與相關技術領域,以取得併合法保持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這裏所說的比對並非知識產權技術名稱的簡單比對,而是通過對相關知識產權技術內涵以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相關技術內涵的理解而進行的技術層面的比對。

其次,32號文所列示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針對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大企業而言,雖然30%比例的取消可能會解決勞動密集型企業有關問題,但總體上認定條件並未放寬。

政府部門針對高新技術企業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的建立,使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申請以及資格持有期間的歷史及新增問題更容易被發現,對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的合規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企業仍需特別關注針對認定條件的年度內部審閱管控以及各相關年度數據的一致性,從源頭預先消除並解決問題隱患。

再其次,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取得和保持方面,技術分析和判斷是基礎,合理的財務處理是表現形式。充分了解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內在聯繫及其在企業的具體體現是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有力支持。企業應針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內在聯繫,建立有關認定條件的文檔支持系統,以應對可能面臨的稅務或其它政府部門檢查。

最後,從過往爲高新技術企業服務的經驗來看,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及資格持有期間往往面臨諸多問題。大部分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在於對高新技術企業所涉及的技術問題的忽視和欠缺企業內部針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合理管理、風險控制機制。企業應從成本效益角度出發,考慮建立技術財稅協作團隊,形成系統化風險控制機制,避免合規風險。

32號文的發佈,符合目前中國經濟壓力下要求推動結構調整的需要。可以預期,32號文將對中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取得、優惠保持以及產業結構調整形成深遠影響,更多企業將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同時,企業應注意合理管控高新技術資格和優惠,規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