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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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稅收優惠,就是指爲了配合國家在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總目標,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在稅收方面相應採取的激勵和照顧措施,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是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

最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的政策

爲支持大學畢業生自主創業,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出臺了註冊登記優惠政策、政府資金補貼政策、減免稅收政策、檔案保管和員工招聘政策、創業教育培訓政策、創業輿論政策等一系列相關優惠政策。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的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爲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

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營業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一、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注:企業所得稅實行覈定徵收的納稅人不適用)

5.《財政部關於免徵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字[2011]104號)

自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

免徵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有利於改善小微企業發展環境的稅收優惠政策: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餘額轉爲當期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衝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注:本通知所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指以中小企業爲服務對象的信用擔保機構。)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

一、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髮[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爲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爲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爲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爲100%.

二、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衝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本通知所稱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8.《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

一、信用擔保機構免稅條件

(一)經政府授權部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同意,依法登記註冊爲企(事)業法人,且主要從事爲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二)不以營利爲主要目的,擔保業務收費不高於同期貸款利率的50%.

(三)有兩年以上的可持續發展經歷,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爲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四)爲工業、農業、商貿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佔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佔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五)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六)擔保資金與擔保貸款放大比例不低於3倍,且代償額佔擔保資金比例不超過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按要求向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擔保業務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

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繼續申請。

二、免稅政策期限

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諮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徵營業稅,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

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

經國務院批准,爲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