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文化企業如何申請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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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公告的《節能服務公司備案名單(第五批)》(2013年第29號)中,江西省有10家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備案,可以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49號)的規定獲得財政獎勵。不少企業熱情很高,紛紛向稅務機關諮詢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筆者研讀有關文件,在此作一歸納解讀。

小微文化企業如何申請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稅收優惠應具備的條件

一、增值稅免徵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之附件3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條件有兩項:1.相關技術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規定的技術要求。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等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稅〔2010〕110號文件,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前提條件除了要符合增值稅優惠的前提條件外,還有4個條件: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金不低於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2.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財稅〔2009〕166號)“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 3.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於項目投資總額的70%;4.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比較以上所舉條件可以看出,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就一定能享受增值稅優惠,而能享受增值稅優惠未必就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其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優惠

以上僅討論了節能效益分享型。而目前通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還有幾種模式:能源供應外包型、節能量保證型、合同期限可變型、設備供應商信用型、設備租賃型、(基於能效付款的)技術諮詢型、(固定額付款)技術諮詢型。如果節能服務公司採用其他模式,就不能享受增值稅優惠。但若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的項目和條件,仍然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但合同期滿轉讓資產給用能企業應當計算收入。

四、獲得財政獎勵與享受稅收優惠並無必然聯繫

很多企業有認識誤區,以爲獲得了國家財政獎勵,就是國家扶持對象,理所當然能享受稅收優惠。其實不然。國家扶持只能從大的層面來理解。獲得財政獎勵的條件與稅收優惠的條件並不重合。比如,獲得財政獎勵要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覈備案,註冊資金要500萬元以上,而企業所得稅收優惠無需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覈備案,註冊資金只要100萬元以上;增值稅優惠甚至沒有註冊資金的要求;再如,獲得財政獎勵要求“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噸標準煤以上(含),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而企業所得稅優惠要求“工業鍋爐、工業窯爐技術改造和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技術改造項目年節能量折算後不小於1000噸標準煤”。可見,獲得財政獎勵與享受稅收優惠並無必然聯繫。

實務操作注意要點

好政策還得操作好。操作不當,就可能失去稅收優惠。筆者提醒節能服務公司要把握以下要點:

準備好備案資料。享受稅收優惠,就得向稅務機關提供本企業本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資料。各個省都有相關具體要求。比如江西省國稅局發佈了《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納稅人稅收優惠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1號)就要求節能服務公司享受增值稅優惠應提交3份資料:1.《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2.項目相關技術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規定的技術要求材料;3.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等規定的說明資料。《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因此企業要先找質檢局開具相關證明。

硬指標要過硬。比如註冊資金不低於100萬元、投資額不低於項目投資總額的'70%、項目年節能量折算後不小於1000噸標準煤等等,都是實打實的數據,稍摻水分,就不可通過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從而也就無法得到證明。而沒有相關佐證材料遞交給稅務機關,稅收優惠也就無從談起。

免徵增值稅即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其進項稅額計入購進成本。如果一開始不能確定購進的貨物用於免稅項目,購進時作價稅分離,以後用於免稅項目時再進項稅轉出。節能服務公司不能開具專用發票意味着用能公司無法取得進項抵扣。

財稅〔2010〕110號文件還規定了有關所得稅稅務處理事項: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雙方均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意味着用能公司不能折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節能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 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受讓方則可以抵免。聯繫到“三免三減半”優惠期,轉讓交易通常會在5年以後,那麼用能公司接受設備時,不能再抵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