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7大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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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優點你都知道多少?下面是相關的七大優點分析,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融資租賃7大優點

1改進現金管理

租賃方式將給承租人企業的現金管理帶來很多好處。在融資租賃中,對設備可以全額支付,一般不需要預付款。在經營租賃中,因爲設備存在餘值,承租人實際支付的費用比全額購買設備時的費用小。因爲還租日期固定,有利於承租人的資金計劃。

2決融資渠道

在我國租賃業的歷史上,用租賃方式解決融資渠道曾經是承租人的首要動機,至今仍舊是其主要動機之一。20世紀80年代及20世紀90年代初期表現爲取得外匯資金。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表現爲解決資金短缺。

3利於設備在技術上的更新換代

租賃方式不僅用於解決承租人的資金渠道,而且廣泛用於承租人避免設備技術陳舊的風險。爲此,使用的租賃方法是使租賃期限和設備的技術適用期限一致;由出租人設定設備的餘值,承租人只支付爲其融資的部分。這種方法可以對設備升級換代;對設備以舊換新,保持技術領先。出租人不僅可以融資購買新設備,也可以融資收購老設備。租期結束後,承租人對設備有三種選擇方案:退還設備、續租和留購,使在選擇設備的技術水準上,有一定的靈活性。即使是退還設備,承租人也節省了處分設備時所遇到的麻煩和費用。

4可以開展表外融資

適用於經營租賃。在經營租賃方式中,租賃資產不計入承租人的財務報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也只作當期損益處理。經營租賃對承租人來講,是一種表外融資。其好處是:

1)改進承租人企業的利潤:在租賃期限的期初,經營租賃的費用低於融資租賃的費用。經營租賃只發生租金,而融資租賃要由承租人對租賃資產計提折舊(一般用於還租),此外還要支付租金利息(利隨本減)。

2)提高資產回報率:ROA(資產回報率)= 淨利潤/總資產。在總資產和負債均不增加的情況下,承租人通過租賃取得設備的使用權,而租金計入當期損益。淨收益得到提高,因而資產回報率得到提高。

3)改善財務報表表現:除了資產回報率以外,承租人財務報表的其他一些比率也能得到改善。

4)避免出現擱淺資產:設備在自然壽命期內技術上落後,不能用又必須提折舊,如果處分設備,企業必然出現虧損,該設備成爲擱淺資產。通過租賃方式(合同中含升級條款、退還條款、更新條款等)可以避免出現擱淺資產。

5允許加速折舊

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1996年4月7日發佈的財工字[1996]41號文“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的主要內容是: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工業企業如果在技術改造中使用融資租賃方式增添設備,允許加速折舊。折舊年限:按租賃期限和國際規定的折舊年限的孰短原則,但最短不得短於3年。

6靈活

客戶從銀行取得貸款,條件是非常嚴格的。而採用租賃方式能給承租人帶來很多靈活與方便。主要的靈活是還租方式的靈活。根據設備的用途、會計覈算的需要和收入方式,有多種靈活還租的方式,具體由租賃當事人雙方根據情況“量體裁衣”,例如:

1)租金先少後多(step-up):大多根據項目的性質決定。

2)租金先多後少(step-down):大多根據收入情況決定。

3)租金放假(rent holidays):設備的使用有“假期”,設備的收入也有“假期”,例如設備每年要停運3個月。故租金也要放3個月的“假”。

4)跳躍式還租(skipped rent payments):對於農業機械的租賃,租金來源是農民的現金收入,而農民的收入是季節性的。因此,農業機械的租賃採用和農民的現金流相匹配的還租方式。

5)共享式(enjoy together):根據承租人的某關鍵經營指標的某一比例設定租金,經營狀況好時多還,不好時少還。

7方便

租賃業務使承租人得到很多方便:

1)融資和融物一步到位。

2)對製造商(出租人)起控制作用:特別是廠商租賃的.情況。按合同約定,設備出了問題而廠商不認真解決時,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3)避免了承租人對設備的處分問題:在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承擔處分設備的負擔、費用和風險,使承租人的負擔大爲減輕。

什麼是融資租賃?

一、 概念解釋

典型的融資租賃是涉及三方關係的,內容包括了租賃和融資兩個方面。

業務類型主要分爲:直租和售後回租

1、 直租

傳統的直租業務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打個比方:

你需要一臺叼炸天的洗衣機。有家商店正出售這種洗衣機,但你發現你不夠錢一次性去買那臺洗衣機。這時你看到我很有錢,於是你跟我籤融資租賃合同,讓我買下來那臺洗衣機,然後再租給你。你只需要分期給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臺洗衣機了。當我們的租賃期滿之後,事先有約定好的話,一般你只要按這個用過的洗衣機的殘值給錢,就能得到這臺洗衣機的所有權。如果沒有約定,那這臺洗衣機就歸我。

這就是融資租賃裏典型的直租業務。

在上面這個例子中,商店是出賣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這三方的關係。(現實的業務情況關係可能更復雜,一般還涉及到資金方、擔保方等的介入)

再來看《合同法》的定義,就很好理解了(商務部、銀監會的定義與此類似):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2、 售後回租

售後回租中,出賣人和承租人爲同一人。

繼續打比方:

你需要錢花。你發現你擁有一臺叼炸天的洗衣機。我仍然是那個很有錢的人。於是你把洗衣機賣給我,我給你一大筆錢,然後你和我籤融資租賃合同,我再把洗衣機租回給你。洗衣機你繼續留着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給我(以上的賣和租並沒有先後順序,實物也並沒有實質轉移)。租賃期到了之後,洗衣機我再賣回給你或者我收過來。

可以看到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內容都是一樣的,主要不同在於,在這個例子中,沒有了商店作爲出賣人,而是變成了你既是出賣人又是承租人,我還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關係,其中的兩方合爲了一方。

來看銀監會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爲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

2014年第3號

(根據會計準則,售後回租除了可能被認定爲融資租賃,還可能被認定爲經營租賃,後面講。)

另外再多說兩句,其實售後回租纔是目前國內融資租賃業務的主流,根據商務部《2015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2014年,我國融資租賃企業新增融資額5374.1億元,直接租賃融資額佔比22.4%,售後回租融資額佔比61.7%,其他租賃方式佔比15.9%。”我理解爲目前國內企業的玩法主要還是把融資租賃業務當成單純的以租賃資產爲擔保物的一種融資方式,類似於抵押貸款。

其他的模式比如聯合租賃、委託租賃、轉租賃、槓桿租賃、項目租賃、風險租賃、結構式參與租賃、混合性租賃等就不說了,基本的還是上面兩點,其他的只是多了些混合和變化罷了。

二、 概念辨析

1、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傳統租賃)

剛剛上面我們提到《合同法》、商務部、銀監會對融資租賃的定義,其實《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對融資租賃已有很明確的界定:

第五條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第六條 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爲融資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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