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高新區孵化企業(項目)進駐審批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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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高新區孵化企業(項目)進駐審批辦法已經出臺了,具體內容是什麼?

貴陽高新區孵化企業(項目)進駐審批辦法(全文)

貴陽高新區孵化企業(項目)進駐審批辦法

第一條 爲了規範孵化企業和孵化項目的進駐審批工作,確保進駐中心的孵化企業和孵化項目技術檔次和質量,促進中心健康發展,根據《貴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企業孵化管理辦法》和《貴州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園、貴州學子回鄉創業園入園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處於研發、中試、試生產或小批量生產階段的孵化企業(項目)均可申請進入中心孵化。

第三條 申請進駐的孵化企業(項目)其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省、市頒佈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項目,或產品技術水平在國內領先。

第四條 中心負責受理孵化企業(項目)的進駐申請,組織對孵化企業(項目)進行技術評審。

第五條 對申請進駐的孵化項目先由中心企業發展部初審。對通過初審的項目視情況可組織專家評審。中心主任依據評審意見及相關部門意見簽署審批意見。

第六條 申請進駐中心創業孵化基地或創業園的孵化企業(項目)應按《貴州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園、貴州學子回鄉創業園入園辦法》相關規定向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不需要進行技術評審;

(一)經科技成果鑑定或產品鑑定技術水平爲國內領先以上的';

(二)已經國家一級科技情報查新單位查新,主要技術指標爲國內領先以上的;

(三)獲得國家發明專利的。

第八條 已經中心同意進駐的孵化企業(項目),與中心簽訂《孵化協議》後,由中心協助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處於研發、中試階段的項目可先進駐中心孵化,待孵化成功後再辦理公司設立手續。

第十條 本辦法由貴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