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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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2009年1月17日起開始實施,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管理辦法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促進科學技術在文化領域的廣泛應用,鼓勵廣大文化工作者積極參與文化創新活動,使科技創新更有效地爲文化建設服務,實現對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根據《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是指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在申報的基礎上組織評審選定並安排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在約定時間內進行的科技創新活動。

文化系統申報的國家級科技項目按照國家科技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的立項、實施管理、驗收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項原則與程序

第四條 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高科學價值,是文化建設中急需解決的關鍵技術或行業共性問題,有一定的推廣應用前景並可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申請單位應具備必要的科研條件,可以保障科技創新項目正常進行;

(三)科技創新項目主要研究人員應有較強的研究能力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科技創新項目的研究週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五條 凡申請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的單位,必須認真填寫《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開題報告》一式三份,並按程序申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負責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申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文化部各司局、直屬單位及原文化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申報。

項目申報部門對所申報的科技創新項目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

第六條 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時間爲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

第七條 未按計劃完成科技創新項目的單位,無特殊原因,三年內不得申請新的科技創新項目。

第八條 項目承擔人不能同時擔任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的第一負責人。

第三章 實施管理

第九條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文化系統科技創新項目的管理工作。對申報的科技創新項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先期進行形式審查後,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作出綜合評價,確定是否列入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計劃。

第十條 列入文化部科技創新計劃的項目須填寫文化部制定的《文化部科技創新項目合同書》一式三份。

第十一條 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闡明原因及調整方案,經項目申報部門審查同意,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更改或中止。

第十二條 列入文化部科技創新計劃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自項目下達之日起,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上報一次項目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