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價值變動印花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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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價值變動印花稅問題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價值變動印花稅問題

某公司2012年“資本公積”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價值變動而增加了20億元,該公司認爲是由於《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而將20億元記入了“資本公積”項目,故未繳納印花稅。但稅務局可不理這一套,根據稅法上的相關規定,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爲計稅依據,以萬分之五的比率,責成該公司補交了100萬元印花稅。

不過,該公司真的有點冤啊!

從本質上看,公允價值變動引起“資本公積”的變化是暫時的、過渡性的,甚至可以說它根本就不是真正的“資本公積”,只是在會計處理上假借“資本公積”這個項目暫時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增值部分對應一下,這些增值部分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將全額轉出,計入到當期損益中,與“資本公積”真的沒有關係。這樣的會計處理,都是“公允價值準則”造的孽。

按照“實質重於形式”會計原則,這部分增值應該是可以不收印花稅的,但在稅收上,只要遇到這種情況,它一般是不會承認“實質重於形式”這個會計原則的,在實際收稅時,它按照“形式重於實質”進行。這不,該公司的稅管員就說,只要符合徵稅範圍的行爲,就應該繳稅,不應該以政策不合理作爲不繳納印花稅的理由。

附:一段對話:

飯飯範範泛泛:稅務局就是王道,說啥是啥。

馬靖昊說會計: 只要你敢對稅局牛逼,稅局一句進行稅務查賬,你就立即傻了!在稅負太重的情況下,幾乎所有的企業都在違法,這是懸在企業主脖子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二、對兗州煤業的匯兌損益說幾句話

聽聞兗州煤業由於鉅額的匯兌損失,該公司上半年要鉅虧20多個億,公司董祕說這是浮虧。我不大認同這種說法,雖然這些匯兌損失處於持有狀態,並沒有真正影響到現金流,但如同股票的價值漲落一樣,其外幣貨幣性資產以及外幣負債價值確實發生了改變,必然影響到損益,屬於真盈實虧。

外幣匯兌損益與公允價量計量原因影響的損益有本質的區別,外幣匯兌損益是貨幣性的資產和負債,都直接與“錢”相關,所以是真盈實虧。大家也可以體會一下爲什麼非貨幣性資產不用折來折去,因爲真去折,那成了與“公允價值”一樣的折騰了。

既定距離:一個是“物”,一個是“貨幣”。

檻外尋梅:馬老師所言極是。當然是實虧。

三、今天講點題外話

劉**被曝擁有1900萬澳幣存款,9公斤黃金以及25枚罕見鑽石。其實,這肯定不是貪官之最,看來,下界福布斯排行榜要考慮中國貪官這個羣體的實力了,否則,就不公正了。

還有,這個劉**,將人民幣給洗成外幣了,這就不對了,你的1900萬澳幣用不完,可是人家鬼佬可以用1億餘元的人民幣購買咱中國老百姓辛辛苦苦生產出來的商品實物。我們中國的實實在在的東西就少了,你可好,將這一堆紙幣給藏起來,不去購買鬼佬的.實物,造孽啊!

其實,中國的廣義貨幣今天早些時候已經突破了100萬億的大關了,這實際上並不可怕,因爲有中國大量的貪官消化這些錢,他們囤積了大量的貨幣,或放在家裏,或放在銀行裏,反正,絕大部分是沒有能力用掉的,因此,流通的貨幣相應就減少了,老百姓就少了點通貨膨脹的壓力。

從這些方面,看來,貪官不是對老百姓沒有一點利啊。當然,還有一點,因爲他們貪,所以工作起來很積極,總是規劃出工程來搞搞,基礎建設是有成績的,老百姓也受益了。

當然,如果不貪,能夠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就是真正的人民公僕。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

1.企業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應當作爲投資收益進行會計處理:

★(1)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在資產負債表日

借:應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攤餘成本×實際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利息調整(可能在借方)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爲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的,在資產負債表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應計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攤餘成本×實際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利息調整

2.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餘額的差額: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餘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公允價值變動

3.資產負債表日,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

(1)資產負債表日,計提減值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其他綜合收益(或借方)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2) 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事項有關

A.債券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原計提範圍內)

貸:資產減值損失

B.股票等權益工具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原計提範圍內)

貸:其他綜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