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人員管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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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學校各單位上交管理的交流人員,在進入人才培訓交流中心時,均須簽訂本協議。協議有關事項如下: 

交流人員管理協議

 一、南京大學人才培訓交流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爲甲方)同意接受    (乙方)進入中心作爲交流人員。 二、乙方在中心期間,必須遵守《南京大學人才培訓交流中心管理條例》,服從中心的.管理,完成中心佈置的各項工作,參加中心組織的學習和活動。 三、乙方進入中心後,中心將通過多種渠道促進其校內外流動。乙方也應積極配合中心,收集有關信息,主動爲自己尋找工作崗位,爭取早日上崗。 四、乙方在待安排工作期間,應按中心考勤要求籤到,並完成中心安排的不大於50%工作量的非全時工作或學習任務,工資按南字發[2004]82號文件規定辦理;在校內安排(包括臨時性安排)全時工作後即享受與校內同等崗位相同待遇。工作停止,則即恢復待安排工作期間的待遇。 五、乙方有拒不服從中心推薦的工作,或因不符合用人單位要求被用人單位退回中心情況之一累計兩次者,按南京大學(南字發(97)164號)關於教職工辭職、辭退的暫行規定,對乙方作辭退處理。 六、自本協議簽字之日起,在中心領取待崗工資累計滿二十四個月,按照本協議第五條作辭退處理,本協議即行終止。 七、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間,不得以南京大學單位或南京大學工作人員名義從事贏利活動,一經發現即按學校規定作辭退或除名處理,同時中心不承擔其行爲產生的一切責任。 八、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九、本協議簽字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十、本協議其它未載明事項參照南京大學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閱讀了此文章合同的人還看了:聘用合同書(藝術指導)影視音樂錄製合同電影演員聘用合同(經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