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馬德里商標註冊的流程有幾步呢?收費標準是如何的?註冊條件有哪些?
一、申請人條件:
1、在我國國內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的申請人;
2、沒在我國國內有工商營業場所的,但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申請人;
3、沒有住所,但是具有我國國籍的申請人。
4、非"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也可以在中國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分別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另外臺灣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我國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5、注意事項:
1)申請人名稱: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氏和名字;申請人是法人的,應寫明中文全稱及拼音(用外文譯名代替拼音的,直接註明該譯名)。
2)申請人詳細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門牌號碼、郵政編碼、電話、傳真。
6、應附有關附件:
1)提供商標註冊證複印件一份,或初步審定公告複印件一份,或商標局出具的商標申請受理證明一份。
2)要求優先權的,應附優先權證明。
3)委託代理人的,應附代理人委託書。
4)商標圖樣2份,不大於80mm×80mm,不小於20mm×20mm。
5)在中國無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無住所的中國僑民,應附經公證的中國國籍證明一份。
二、商標條件:
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議定書"成員國,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是已被我國商標局受理的註冊申請或是已經註冊的商標。
1)商標申請日期、申請號,商標註冊日期、註冊號。
2)以國內受理的商標申請爲基礎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只能指定純議定書締約方。
3)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必須與國內商標註冊人名稱一致。
4)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圖樣必須與國內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尺寸不大於80mm×80mm,不小於20mm×20mm。如商標爲彩色的,應用文字指出該商標的顏色及其組合。
5)一份國際註冊申請書可以包括多個類別,但超過三個類別的,需繳納附加註冊費。
6)申請書中填報的商品不得超過國內申請註冊的商品範圍,並應按《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類別順序排列。
7)商標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數字或非羅馬數字構成的,應註明其音譯,音譯應符合申請書所用語言的發音規則,並註明相應的譯文。
馬德里國際註冊的有效期與獨立性
(國際商標註冊的有效期。國際註冊的獨立性。在原屬國的保護的終止)
(一)在國際局的商標註冊的有效期爲二十年,並可根據第七條規定的條件予以續展。
(二)自國際註冊的日期開始滿五年時,這種註冊即與在原屬國原先註冊的國家商標無關係,但受下列規定的限制。
(三)自國際註冊的日期開始五年之內,如根據第一條而在原屬國原先註冊的國家商標已全部或部分不復享受法律保護時,那麼,國際註冊所得到的保護,不論其是否已經轉讓,也全部或部分不再產生權利。當五年期限屆滿前因引起訴訟而致停止法律保護時,本規定亦同樣適用。
(四)如自動撤銷或依據職權被撤銷,原屬國的註冊當局應要求撤銷在國際局的商標,國際局應予以撤銷。當引起法律訴訟時,上述註冊當局應依據職權或經原告請求,將訴訟已經開始的申訴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的抄件,以及法院的最終判決,寄給國際局,國際局應在國際註冊簿上予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