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歐盟28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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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又稱歐洲共同體商標(European Community Trade Mark, 簡稱CTM )。目前,歐盟共有28個成員國。通過該種方式註冊的商標同時在歐盟所有成員國中有效,深受投資者青睞。

註冊歐盟28國商標

歐盟成員國

奧地利
Austria
比利時
Belgium
保加利亞
Bulgaria
克羅地亞
Croatia
塞浦路斯
Cyprus
捷克
Czech
丹麥
Denmark
愛沙尼亞
Estonia
芬蘭
Finland
法國
France
德國
Germany
希臘
Greece
匈牙利
Hungary
愛爾蘭
Ireland
意大利
Italy
拉脫維亞
Latvia
立陶宛
Lithuania
盧森堡
Luxembourg
馬耳他
Malta
荷蘭
Netherlands
波蘭
Poland
葡萄牙
Portugal
羅馬尼亞
Romania
斯洛伐克
Slovakia
斯洛文尼亞
Slovenia
西班牙
Spain
瑞典
Sweden
英國
United Kingdom
  

歐盟商標

申請費用:RMB50000元,文字查冊USD150元,圖形查冊USD300元。

商標檢索

由於歐盟商標註冊涵蓋的國家衆多,導致潛在的商標異議人大量存在。因此,本公司極力推薦申請人在提出歐洲商標註冊申請前,進行商標檢索,以確定是否有與擬註冊商標相同或太相似的商標已被第三者註冊,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官方回執需時:6個星期

註冊需時:24-30個月

有效期:10年

歐盟商標註冊簡介:

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歐盟國家最近開始實行一種在歐盟全部28個國家適用的商標體制。位於西班牙Alicante的歐盟商標局於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保護期爲十年,可續展,每次續展保護期爲十年。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於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如《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WIPO)成員國的國民也可提出申請。

歐盟商標具備以下特點:

(1)費用低。只須申請註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八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於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2)保護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標註冊可獲得歐盟28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3)已註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爲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4)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一商標用於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後6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5)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佈的註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6)不但詞語、標識等傳統商標可獲得註冊,聲音、氣味、產品外觀及構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註冊;

(7)一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超過3類的,每類費用須另加。

歐盟商標的註冊程序:

歐盟商標的基本註冊程序如下所述:

(1)申請人向歐盟商標局或歐盟成員國商標局提出申請;

(2)歐盟商標局將申請通知各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以進行各國的商標審查;

(3)審查通過後,進行三個月的公告。在此期間第三者可提出各種異議;

(4)如果沒有第三者提出異議,申請的商標在一年內獲准註冊。

商標申請所需材料申請人提供下列材料:

(1)企業名稱、地址(中英文);

(2)商品/服務的國際分類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清單等信息;

(3)營業執照複印件;

(4)商標圖樣5份,要求清晰、紙張質量好。如是彩色商標,需遞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規格不得小於5cm×5cm,最大不超過10cm×20cm;

(5)授權委託書(有本公司提供,但須由申請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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