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2012第15號公告“籌建期”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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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所稱的“籌建期”如何把握?籌建期間發生的各種支出如何確定?

稅總2012第15號公告“籌建期”如何把握

答:籌建期是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後或合同被我國政府批准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的期間。

不同企業籌建期的時間以及籌建期間進行的經濟活動是千差萬別的,單從經濟業務的表現形式上看,很難有一個或幾個具體標準作爲判定生產經營活動開始的依據,具體應按照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分析判斷。例如,商貿企業和服務性企業可以正式開業納客的當天作爲籌建期結束,工業企業可以從設備開始運作或第一次投料試生產作爲籌建期結束,房地產企業籌建期結束日不得遲於首個開工項目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

企業必須如實覈算籌建期間各項支出,準確確認並計量“開辦費”項目。開辦費是指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建活動相關的、除應計入有關財產物資價值外的`各項費用支出,其既區別於爲開始生產經營做預備所發生的購買原材料等生產性費用,也區別於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而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生產性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薪酬及其各種社會保險,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企業登記與公證的費用,印花稅,籌措資本的費用,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人員培訓費等,以及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

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等。

業務招待費依照籌建期實際發生金額的60% 計入開辦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