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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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輔導

應納稅額的計算一、一般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使用):

當期購進扣稅法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一)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爲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銷售額中關注:

1.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

(1)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2)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規定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2.採取折扣方式提供應稅服務:

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爲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價款爲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3.視同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確定

(二)進項稅額

1.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以票扣稅:2項計算抵扣:2項

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購免稅農產品

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接受鐵路運輸服務

2.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燬的貨物。

(4)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3.進項稅額轉出

(1)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發生不得抵扣事項;

(2)發生接受的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

【例題·計算題】(夢想成真-應試指南)東亞航空公司是位於北京的一家大型民營航空公司,2013年9月發生下列經營業務:

(1)國內航線取得不含稅客運收入4700萬元,國際航線取得客運收入2400萬元。

(2)將一架配備有機組人員的小型客機租賃給某公司使用三個月,每月月末收取租金100萬元(不含稅)。租賃期內發生的機組人員工資、維修費用由承租方負擔。公司另將一架不配備機組人員的貨機租賃給某物流公司使用1年,本月預收1年的租金500萬元(不含稅)。

(3)公司提供航空地面服務取得不含稅收入45萬元。

(4)公司作爲境外某航空公司在境內的代理人,負責該境外航空公司在境內的`票務業務,本月銷售境外航空國際航班機票共取得價款320萬元。

(5)當月公司購進燃油、水等物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合計800萬元。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東亞航空公司國內與國際航線客運收入應確認增值稅銷項稅( )萬元。

A.517

B.799

C.781

D.1207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境內單位提供國際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國內與國際航線客運收入應確認增值稅銷項稅=4700×11%=517(萬元)

(2)東亞航空公司業務(2)應確認增值稅銷項稅( )萬元。

A.66

B.96

C.102

D.72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航空運輸的溼租業務,屬於航空運輸服務;航空運輸的幹租業務,屬於有形動產租賃。

業務(2)應確認銷項稅=100×11%+500×17%=96(萬元)

(3)東亞航空公司應代扣代繳的境外航空公司增值稅爲( )萬元。

A.0

B.31.71

C.46.50

D.37.71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東亞航空公司應代扣代繳的境外航空公司增值稅=320÷(1+11%)×11%=31.71(萬元)

(4)東亞航空公司9月份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的增值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爲( )萬元。

A.620.50

B.486.75

C.622.75

D.527.67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業務(3)應確認銷項稅=45×6%=2.7(萬元);業務(5)應確認進項稅=800×17%=136(萬元);航空公司應納增值稅=517+96+2.7-136=479.7(萬元)

航空公司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479.7×(7%+3%)=47.97(萬元)

應納增值稅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合計=479.7+47.97=527.67(萬元)

二、簡易計稅方法(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3%

三、計稅方法的特殊規定

1.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2.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爲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3.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凡未規定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其全部銷售額應一併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4.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後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