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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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非會員有什麼登記方法呢?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分享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全文如下: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全文)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

  (2009年9月11日,會協[2009]5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做好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以下簡稱非執業會員)管理工作,加強對非執業會員的服務和監督,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負責非執業會員管理相關制度的制定,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及深圳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注協)的非執業會員管理工作;地方注協負責本地區非執業會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 記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爲非執業會員:

(一) 取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不超過5年。

(二) 執業會員停止執業或被撤銷、註銷註冊不超過5年。

(三) 取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超過5年或執業會員停止執業或被撤銷、註銷註冊超過5年,經過相關測試。

第四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向地方注協提出申請,並準確、真實、完整地填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表》(見附表一)。

(二)地方注協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對於批准的申請人,地方注協應當將其《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表》的相關信息在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上報,並將《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彙總表》(以下稱彙總表,見附表二)抄報中注協複覈;對於不予批准的申請人,地方注協應當告知其原因。

(三)中注協自接到彙總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復核。對於複覈合格的,在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確認,同時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中注協網站和地方注協網站上公告;對複覈不合格的,應當通知有關地方注協予以撤銷。

經中注協複覈合格的人員,由地方注協頒發中注協統一印製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證書(以下簡稱會員證書)。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協不準予其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入會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入會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處罰的,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入會之日止不滿5年的。

(五)因本辦法第十條(四)、(五)項情形被取消非執業會員資格或被理事會勸其退會的,自相關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入會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六)由中注協或地方注協理事會予以除名的。

第六條 非執業會員申請註冊會計師註冊獲批准後,地方注協應當取消其非執業會員登記。

第三章 轉會、退會和除名

第七條 非執業會員由於工作調動等原因,出現跨省級行政區域變動的,可以辦理轉會手續。具體程序爲:

(一)本人向轉出地地方注協提出轉會申請並填寫《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轉會表》(以下簡稱《轉會表》,見附表三);

(二)轉出地地方注協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應當在《轉會表》上籤署意見,包括該會員的會費繳納情況、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當年年檢情況等事項;

(三)轉入地地方注協接到經轉出地地方注協簽署意見的《轉會表》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與該會員取得聯繫,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非執業會員可申請退出本協會,具體程序爲:

(一)本人向地方注協提交退會申請,並同時交回非執業會員證書;

(二)地方注協批准並報中注協備案。

第九條 非執業會員拒不履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或地方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所在地地方注協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並報中注協備案。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協取消其非執業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報中注協備案:

(一) 喪失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 受刑事處罰的。

(三) 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的。

(四)在申請入會時,上報虛假材料的。

(五)存在嚴重違反中注協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爲的。

(六)未通過年檢和自行退會的。

被取消非執業會員資格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資格的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中注協申訴。中注協在收到申訴後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並予以答覆。

第四章 年度檢查

第十一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協組織的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新批准入會的非執業會員,不參加當年年檢。

非執業會員的年檢時間爲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條 非執業會員年檢的具體內容爲:

(一)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

(二)交納會費情況;

(三)是否具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非執業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併無法委託他人辦理年檢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協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暫緩年檢: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產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參加年檢。

(四)地方協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暫緩年檢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對於年檢合格的非執業會員,地方注協應當在其會員證書上加蓋年檢合格印章。

第十五條 對於未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未交納會費,或具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非執業會員,年檢不予通過。

第十六條 無故不參加年檢的非執業會員,視爲其自行退會。

第十七條 地方注協應當將年檢合格的非執業會員名單,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中注協網站和地方注協網站或相關報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對暫緩年檢的非執業會員,待暫緩年檢的事由消除後,再按以上程序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另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外國和港澳臺地區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協提出申請,依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協1995年發佈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會協字[1995]105號)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對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退會、轉會工作的補充說明》(會協字[1995]3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