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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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
摘要: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關係到每個審計工作者切身利益的問題。從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入手,指出了我國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存在的問題,然後提出了改進我國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存在問題的建議。
  關鍵詞: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審計工作者
  
  1 我國現有的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
  
  1.1 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含義
  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註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者處於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註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責任。制定註冊會計師執業法律責任是爲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鑑證。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處罰性的,其目的是嚴肅註冊會計師職業行爲規範。
  
  1.2 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有關規定
  我國有關法律如《註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都規定了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在民事責任方面,《註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202條規定:爲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證券法》第183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人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法責任。
  《公司法》第219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我國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體系存在的問題
  
  (1)2003年1月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的民事責任的通知,雖然開啓了民事訴訟的大門,但是四項前置條件的限制,使得有權提起訴訟的人們大大減少,從而降低了不當行爲被發現的概率;“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安排、集團訴訟方式的非法則的規定,降低了被發現的不當行爲被處罰的可能性。而且,即使註冊會計師被判處有罪,承擔的賠償責任也是非常低廉的。
  (2)註冊會計師行業是一個高風險、高社會價值的服務行業,如果允許註冊會計師實行有限責任形式,很可能會使註冊會計師爲片面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置公衆利益於不顧。目前我國有限責任制會計事務所的最低註冊資本額是30萬元,因此當業務收入超過30萬元時,註冊會計師很可能會冒法律的風險。
  (3)《註冊會計師法》和《證券法》都對審計師的第三人的法律責任問題做出了規定,但責任的性質屬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並不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將其界定爲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中,歸責原則先後經歷了結果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不問過錯原則等階段。但是由於註冊會計師提供的獨立審計服務是一種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職業活動,如果採納過錯責任原則,要求沒有專業知識的外部第三方證明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存在過錯,無異於要求第三方再執行一次審計,這一要求從社會成本角度看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中,要求審計師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其核心仍然是對過錯的認定,它與過錯責任差異在於舉證責任發生了轉移。對註冊會計師而言,如果註冊會計師能夠證明自己在審計過程中不存在過錯,那麼就可以避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