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安全工程師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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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安全工程師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

註冊安全工程師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

(一)弄虛作假申請註冊的處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聘用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

(二)未經註冊擅自執業的處罰未經註冊擅自以註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騙取執業證的處罰註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注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

(四)違法執業的處罰註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2.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3.出租、出借、塗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4.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祕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利用執業之便,索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

7.超出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爲。

(五)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的處分在註冊過程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1.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2.對發現的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註冊的;

3.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註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