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時代衆籌模式的法律風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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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着社會的進步與發展,衆籌模式已經成爲金融時代重要的籌資方式,但由於衆籌模式正處於發展的初期,仍有很多的不完善因素,因此也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本文主要從互聯網金融時代衆籌模式下存在的法律風險,以及需要進行的防範措施兩個方面進行簡要的分析。

互聯網金融時代衆籌模式的法律風險分析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時代 法律風險 衆籌模式

衆籌模式可以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升國家經濟發展、維持社會穩定等方面有重要影響。但由於衆籌模式的體制還不完善,使衆籌模式在我國仍然存在法律風險。爲更好的完善衆籌發展體制,促進其作用的發揮,做好互聯網金融時代衆籌模式的法律風險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衆籌模式存在的法律風險分析

當前我國的衆籌模式主要有兩種,即實物回報類衆籌和股票回收類衆籌,雖然這兩種衆籌模式都能爲企業或者發起人籌集資金,幫助其發展,但這兩種衆籌模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具體表現爲:

1、實物回報類的衆籌

實物回報類的衆籌主要存在的法律風險是非法集資。爲了避免觸及法律風險,吸引各方人士進行投資,衆籌網站通常都會對自身的性質進行解釋說明[1]。例如,有的人就會對自己衆籌的時間進行說明,告知大家他們的這種籌資方法不是非法集資,這主要是因爲他們的籌資方式與傳統方式不同,出資人不能得到利潤、股權等好處,而大家的行爲是購買成品而非投資某個項目。但這種行爲有偷換概念的嫌疑,仍存在非法集資的嫌疑。

2、股票回收類的衆籌

股票回收類的衆籌是投資人通過持有創業公司股票的形式進行的籌資。例如,具有典型性的大家投、天使匯都是通過這種形式的衆籌而實現的。雖然這種方式的衆籌是當前互聯網金融非常重要的籌資方式,但卻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主要涉及的法律刑法主要有: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我國法律在《公司法》中,對該類衆籌進行嚴格且明確的規定,要求企業在向公衆募集股份前,需要先向相關部門申請,待審覈通過以後方可實施[2]。

二、衆籌模式的風險防範

1、保護投資者權益

衆籌模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需要投資人擁有一定的風險防範意識,從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着手:第一,加強對互聯網衆籌的管理。一旦出現籌資人不兌現投資人承諾的情況,投資人則無法尋求法律的援助,因爲在法律上尚無對該方面內容的說明。因此,可以讓籌資人在網絡開設風險資金,在籌資成功以後,籌資人沒有兌現諾言的情況下,將其作爲補償投資人的資金;第二,建立第三方資金管理。在對資金進行管理時,第三方需要將籌資人籌集到資金、扣除管理費等進行詳細的記錄,從而保證資金的安全、公正管理,並且這種方式的管理,還有助於降低風險;第三,加強信息的公示。將信息進行公示適用於整個金融行業,由於投資人處於衆籌的不利位置,因此將信息進行公示,有助於投資人掌握資金的去向的同時,還可以對籌資人的行爲進行一定的約束。這種方式有助於增強投資人與籌資人的信任感,促進衆籌模式的規範發展[3]。

2、規範衆籌模式的運轉

創新與監控從某種方面來說是統一的,使用衆籌模式籌集資金的多是中小型的企業,其盈利能力還不能達到稅收監管的要求,而單單依靠本土信用體系是不能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障的。因此,加強對衆籌模式的規範是非常有必要的。爲此,需要相關部門能夠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其進行規範:第一,淨化衆籌的環境、提升衆籌的標準。隨着社會的進步與發展,自主創業的人越來越多,衆籌模式可以有效幫助其解決資金問題,促進其企業的`發展。但也正式因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有些人被利益矇蔽了雙眼,通過衆籌騙取資金,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相關部門需要對衆籌環境進行淨化,通過擡高衆籌的要求等方式,保證衆籌的真實性;第二,完善相關法律內容。當前我國法律在互聯網衆籌方面仍有一定的空白,這非常容易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造成投資人合法利益的損害。因此,需要相關部門通過對相關法律條文的完善,規範衆籌的投資方式,爲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作出保障。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着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互聯網技術已經被廣泛的應用到各行各業之中。國外已經將衆籌模式定義爲新的互聯網金融模式,並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條文給予支持。由於這種模式的籌資與我國傳統的籌資方式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還需要我國人民不斷對其進行適應與調整,從而使其能夠在我國發揮積極的作用,促進經濟的發展,國家的繁榮。

參考文獻:

[1]李玫,劉汗青.論互聯網金融下對股權衆籌模式的監管[J].中國礦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1):24-31.

[2]滿鑫,徐娜,李文華等.股權衆籌監管法律問題研究--以美國JOBS法案爲借鑑[J].法制與經濟(上半月),2015(6):89-91.

[3]楊東,劉翔.互聯網金融視閥下我國股權衆籌法律規制的完善[J].貴州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2):9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