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文化理論在著作權中的合理性運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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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共享

自由文化理論在著作權中的合理性運用論文

(一)網絡共享利弊的不同角度分析

從文化創新角度來看,文化是在學習瞭解前人知識基礎上,進行借鑑、再創作的。當下網絡環境下,文化創新現象更復雜,每一次文化作品使用都會產生一個文化副本,代表不同的意義,若單純的扼殺創作者引用前人作品,則是堵上了創新的源泉。從著作權人角度來看,數字版權從未像這個時代一樣受到如此重視,互聯網出現之前,人們買書來看,共享圖書只是在很小的範圍內存在,並沒有對著作權人造成嚴重損害。然而,互聯網在普通公衆中的廣泛使用,互聯網藉助其簡單快速的數字化信息分享各種資源,這種分享是不受地域限制的,乘N次倍數放大的影響。涉及到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時,這種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的下載嚴重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也就是著作權人用其智力成果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受到威脅。

(二)網絡共享的分類情況

根據勞倫斯的觀點,他把網絡共享大致分成4類。第一類:有些人用網絡共享方式取代了自己原本進行的購買和消費。這就意味着他們通過下載的方式來獲得自己本來會購買的東西。第二類:有些人在購買之前,可能先會下載試聽一下。他原本對這一產品不感興趣。但通過網絡共享的傳播,接觸到了這一產品從而購買這一產品。這一種類,因爲網絡共享的廣告作品反而購買產品。第三類:有很多人通過網絡共享去獲得一些雖然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東西,但這是由於這些東西己經不再銷售,或者價格昂貴而本身不會購買的東西。這種行爲雖然構成了侵權,但不會帶來任何的經濟損失。第四類:很多人通過網絡共享獲得一些沒有著作權的,或者著作權人放棄的著作權作品。第一類現象在網絡共享中很普遍,代表有:以百*文庫和百度音樂爲代表的侵權案例。百*文庫通過個人分享的方式,利用積分、下載幣鼓勵用戶提供大量資源供網民下載,形成一個巨大的資料共享庫,這其中就包括很多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2011年3月,包括文壇知名作家在內的50位作家發佈《中國作家聲討百度書》,他們認爲“偷走了我們的作品,偷走了我們的權利,偷走了我們的財物”。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也積極響應維權的呼籲和行動。百度徹底刪除百*文庫內未獲授權的作品,對被侵犯權利的作家致歉並隨即推出版權合作平臺。如今的百*文庫除了利用積分和下載幣以外,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需要支付一定的下載費用,因爲百*文庫平臺的批量下載,價格已經很低,可以被大多數人接受。同樣的發生在唱片業受網絡共享的損失,百度音樂等在線音樂提供方將音樂免費提供給網民,導致音像出版受到極大的損失,以至於網絡普及後,音像業受到強烈的衝擊難以生存,很多音像唱片公司都受到影響。如今百度音樂的對策是購買音樂版權,通過在在線音樂播放頁插播音頻廣告和圖片廣告等形式獲得收益。上述兩個代表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網絡共享並沒有因爲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而過度限制公衆獲取知識文化的權利,網民只需支付相對較少可以接受的費用,這也是對著作權人的激勵,以此達到雙贏目的。可以看出,著作權問題會隨着社會變化而發展演變,最根本的是要協調著作權人和公衆的利益。回到上述四種類型的網絡共享情況。從法律上來說,只有第四種共享是合法的,從經濟理論的角度,只有第三種是完全無害的。第一種能夠給商家帶來的損害,而第二種卻能給商家帶來利潤。總的來說,互聯網的危害程度等於第一類共享的危害程度與第二類共享的收益之差。互聯網雖然造成了第一類的利益流失,可假如通過第二種帶來的利益超過第一種流失的損失,那從整體上來說,網絡共享對著作權人的利益其實就是有利的。既然如此,我們還有什麼理由去抵制網絡共享呢?因此互聯網共享帶來的利弊是複雜的,我們不能簡單的試圖用一勞永逸的手段來解決侵權問題。

二、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原則是,著作權人以外的其他人依法對於存在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合理使用原則可以用來保障用戶正常接近作品權利的實現。現行著作權法中列舉了十二條常出現的情況,大部分屬於教育、科研、學習等非營利性使用。

(一)保障公衆利益我國法律受憲法統領,憲法保障公衆權利。從公共利益角度來看,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進行限制的一種不可缺少的形式,這表明著作權不是絕對的專有,是受到限制的權利。著作權法不能僅僅只是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也應保障公衆接近著作作品的權利。法律的使用,是限制作用,不僅僅是限制使用者非法使用著作作品,而且在於限制著作權人過度保護自身權利而使其他能夠合理使用作品的人喪失權利。著作權作品的使用,可以簡單劃分爲商業使用和非營利性教育和科研活動使用。其中非營利性教育科研活動是利用已有作品進行展示、示範或借鑑、引用,以此爲基礎形成新的智力創作成果的活動。創新離不開繼承和揚棄,新知識就是在原有知識基礎上批判吸收而獲得的,因此這種合理使用應在法律中給予保障。著作權法中存在着重要的公共利益,如增進知識和學習、保障公衆對作品的適當接近、增進民主文化等。確保這些公共利益需要由具體的制度建構來實現。合理使用原則就是其一。合理使用原則的確立就是爲了避免過度的著作權保護,或著作權保護不足,從而保障公衆利益。合理使用是通過對作品合理接近的保障而實現公共利益的。也就是說,公衆能夠從著作權作品中獲得觀點或表達。著作權人和使用者的關係是矛盾關係。著作權人的利益通過著作權法得到保護,著作權人能夠通過其智力創作獲得報酬,便會激勵著作權人再創作,從而達到法律保障文化創新的作用。相反,若一味滿足公衆需求,法律在某種程度上沒有保障著作權人的權利,導致盜版橫行,著作權人的創作熱情受阻,自然不利於文化創新。反過來想,盜版的猖獗從一個方面表明,公衆獲得的文化資源少,若對於公衆獲得文化資源的`權利再加限制,後果不堪設想。爲了保障公衆合理使用,就要限制著作權人權利。著作權法就是協調這兩者之間的關係的,通過合理使用原則,達到平衡兩者關係的目的。

(二)網絡環境下的合理使用

首先,應該理清網絡環境下的合理使用的範圍。網絡環境下對著作權進行限制的主要問題依然是合理使用。從一個方面來說,網絡環境增加了著作權人控制作品的範圍和能力,另一方面也因作品在網絡空間的失控而影響到其利益的行使。比如當以從公共服務中找到所需要的著作權資料時,使用者將可能不再購買著作權人的作品。因此數字圖書館將他人圖書作品數字化前需要獲得著作權人同意。在數字化媒體大背景下,適用著作權合理使用等限制著作權的形式,可以保證著作權法更好地服務於公共利益。以複製權的合理使用爲例:臨時複製,遠程教學中產生的複製,爲個人學習、研究、欣賞目的的複製,網絡環境下數字服務提供者利用計算機系統在提供信息網絡服務過程中產生的複製行爲等都應納入合理使用範圍。其次,數字化媒體下合理使用的經濟學角度分析。網絡環境下數字技術的發展,使盜版的成本降低,著作權人的利益受損嚴重,不管是傳統意義上的作品還是網絡載體的作品,都能變成網絡載體的作品進行下載、複製、傳播,網絡空間的失控會大大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近年來網絡空間的著作權保護呼聲越來越高。隨之,著作權人爲了保護其在網絡空間的著作權,採取一系列的技術手段,阻止他人接近和使用其作品。在數字網絡空間,著作權人簽訂用戶使用作品的限定條件,和用戶“達成”許可交易協議。用戶通過網絡只需一個點擊即可以完成上述許可事宜。這種授權許可的交易成本十分低,但這種許可卻暗地裏不知不覺地減少甚至消滅了合理使用和對著作權人專有權的其他形式的限制。拋開大多數網民沒有意識到自己合理使用權利的被剝奪不管,倘若有人意識到該問題,是否有辦法能阻止這種類型的許可協議呢?可是如果用戶不願接受著作權人開出的使用作品的限定條件,則將無法繼續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從而使很多在現實中極有可能被認定爲合理使用其作品的情況無法使用。著作權人通過網絡技術手段可以排斥在非網絡空間正常的合理使用,以確保其著作權被不適當地擴張。著作權人在其技術上單方面的保護自身權利,也在另一個方面隔斷了本應享受自由使用作品的公衆接近作品。簡單來說,著作權人爲了不使一小部分侵權人使用其作品而割斷了其他人接近作品的自由。

三、總結

總的來說,LawrenceLessig教授的自由文化觀點是積極的,對於文化創新大有裨益,隨着法律的發展,也在實踐中不斷修改以適應實踐的檢驗,激勵著作權人的同時滿足公衆獲取知識文化的權利是著作權法同時要考慮的,如何更好協調兩者的關係,LawrenceLessig教授對公衆權利的重視,對於立法實踐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