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安全保障義務的概念及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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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司法解釋可知,經營者對服務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在爲消費者提供一定服務項目的地點和場合,因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消費者人身、財產造成損害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抽象的危險注意義務,其權利主體爲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義務主體是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包括服務場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該場所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基礎源於德國法院法官從判例中發展起來的'社會安全注意義務或者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理論。社會安全注意義務是指“開啓或持續特定危險的人所應承擔的,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範措施,以保護第三人免受損害的義務。” [ ]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由誠實信用原則派生而來,原指維持交通安全而言,後擴張於其他社會交往活動,以強調在社會生活上應負防範危害的義務。社會安全注意義務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因自己的行爲發生一定結果的危險,而負有防範的義務。如挖掘水溝,應加蓋或者採取必要的措施。二是維持某種交通或交往的需要。如飯店樓梯未全部修好,應設告示牌或者切斷通往樓梯的通道。三是因從事一定營業或職業而承擔防範危險的義務。如超市應保證貨架上的貨物不會掉下砸傷顧客。社會安全注意義務是德國侵權行爲法上的重要概念,我國司法解釋中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也借鑑了社會安全注意義務的理論。
 

淺析安全保障義務的概念及法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