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官制度 缺陷及改革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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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官制度 缺陷及改革設想
論文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肖揚提出了“中立、同等、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圍繞建立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法院系統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法官制度改革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主要題目。文章以爲改革現行法官制度存在三大制約因素:1)社會對建立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缺乏認同;2)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3)現行法官隊伍內部存在牴觸因素。文章提出了改革我國法官制度的幾點設想:1)理順黨對法院的領導關係;2)以法律形式明確法官獨立原則;3)改革法官任命制度;4)嚴格法官任職資格;5)取消法官等級;6)減少機構設置,使審判骨幹回到審判崗位上來。正文:
公正是人類社會永恆追求的價值目標,法治是人類社會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獨立的地位,高度的司法權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內容,司法公正是現代社會一種普遍的價值觀念。司法公正要從抽象的社會理念,變爲客觀的社會現實,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在推進依法治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歷史進程中,人民法院要成爲社會正義的權威,依法治國的支柱,必須改革現行法官制度,構建新型科學的法官制度。因此,建立一套科學的法官制度,對法官的權利、義務、地位和作用正確定位,對法官實施有效的治理,進步法官素質,是當前司法改革中一項重要任務。法官制度是審判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其改革的步伐,成功與否,直接關係到審判制度的改革乃至司法制度改革的成敗。
一、法官制度改革的成績
目前,我國法官制度改革已呈現出積極、穩妥、紮實有效的發展勢頭,並取得了一些初步成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法官制度實現了法律化,爲法官制度奠定了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1]。1995年,法官法的頒佈和實施,標誌着我國對法官從傳統的行政治理模式向依法治理的科學方向發展。它爲法官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也爲法官制度設定了基本框架。法官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了法官的權利義務,系統明確了法官的職責、任務,確立了法官的法律地位。2、法官資格的考試製度,杜盡了選任法官工作的隨意性。法官法實施以後,法官任職資格同一考試已進進了正常化、制度化,特別是實行同一的司法考試製度後,法官資格考試更趨嚴格,有利於國家培養高素質的法律理論合格的法官。這可以說是我國法官制度改革最爲主要的成果。3、建立了法官培訓體系。爲落實法官關於法官培訓的規定。最高法院建立了國家法官學院,各地高級法院設立了法官培訓中心。初步形成了各級培訓體系。4、各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考試,選拔了一批業務素質較高的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爲探索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還審判權於法官進行了嘗試。
二、現行法官制度存在的題目
儘管近年的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由於歷史的原因,現行的法官制度還存在很多題目。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法官制度長期以來套用行政治理模式,使得法官整體素質不 高。我國現行的法官制度自新***主義革命時期開始建立,建國後基本套用蘇聯模式,在十年內亂時期又遭到嚴重破壞。***之後,法院得到恢復,恢復之初,職員奇缺,除了一部分老法官回隊外,更多的是從各個機關、廠礦充實進來。恢復之初人們對法治的熟悉不足,充實到法官隊伍的職員沒有嚴格篩選,這就決定了現有法官的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基礎較差。在法官法實施前,法院在八十年代進行了大規模充實。由於沒有嚴格的選拔制度,很多專業能力及素質不高的'職員進進法院,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一直得不到進步。由於形勢的發展,爲了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最高法院在上世紀八十年代設立了法律業大,有的分校在後期還與大學聯辦了自考考試,爲法院確實培養了一批人才,法官整體素質得到了進步。但由於師資、學習的時間等因素限制,業大、函授等畢業的學員其文憑與水平存在明顯的差異,這是不爭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