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事訴訟管轄權相關問題探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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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域管轄中面臨的管轄權衝突

我國海事訴訟管轄權相關問題探析論文

一般地域管轄根據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方所在地法院進行審理,特殊情況下,在地域管轄相關規定中,只要訴訟當事人的住所,訴訟標的物,產生爭執的法律關係,法律事實着四個要件中有一個因素在一國境內或發生在該國,該國法院就具有司法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定:(1)因海事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2)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3)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4)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5)因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6)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

如此細密的規則很容易發生管轄權衝突,兩個海事法院互相推諉或爭奪管轄權的事件時有發生。實際生活中,很容易就出現訴訟當事人的住所,訴訟標的物,產生爭執的法律關係,法律事實不在同一地點的情形,海事訴訟中這種情況更爲普遍。

二、專屬管轄適應範圍研究

根據我國《海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特定海事法院專屬管轄權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1)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2)因船舶排放、泄露、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3)因在我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以上幾種權利的行使與利害關係國之間存在着唯一的對應關係,若允許其他國家對同一案件進行管轄,顯然不符合海事訴訟的主權原則。

有學者觀點傾向於堅決保護國家專屬管轄權, 他們主張專屬管轄權主要是基於公益目的而設置的, 爲了保證它的`專屬性,法律應該賦予排他效力、排除效力、限制效力。筆者觀點,設立專屬管轄權的初衷即爲保護特定當事國優於其他國家行使管轄權,只有這樣該國主權纔是最有效的受到尊重各。

三、協議管轄中該管轄是權利還是義務的問題

《海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海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中國海事法院管轄的,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繫的地點不在中國領域,中國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根據以上條文規定,中國可能享有這樣的管轄權,但實際情況也可能是中國海事法院不想受理此類案件,或者此類案件在中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不能與國際接軌,萬一裁決極有可能出現執行難的問題,不利於我國司法的高效性。

這時,中國海事法院有沒有權利拒絕受理此類案件?關於這方面,我國海事訴訟法沒有特別規定,但是查閱民訴法就會發現, 協議管轄有幾個條件;只限於外國企業組織之間,限於經濟貿易運輸海事方面的糾紛。由此,中國自然可以不接收該協議,其他國家當事人沒有權利要求中國海事法院必須受理此類案件。

結語:

儘管中國目前海事管轄方面存在着以上弊端,但是根據以上分析不難發現,其前途呈現一片明朗之勢,以後更加完善的立法將會給以上問題一個完整的答案,我國海事訴訟制度與世界接軌定能促進中國相關立法使之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