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企業養老保險會計覈算中幾個問題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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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企業養老保險會計覈算中幾個問題的探討
隨着我國體制、保障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建立和完善具有特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以養老保險爲核心的社會保障制度勢在必行。然而,要突破原來國家“全部包辦”的社會福利觀點,建立新的社會保障制度,尚有很多需要解決,尤其是其中的財務與問題,在我國可以說還是空白。本文試圖通過借鑑國外養老金會計中的一些做法,對我國養老保險中的幾個會計問題作一探討,以期爲我國企業養老金會計準則的制定提供一些思路。

  一、關於養老金的性質

  養老金的性質問題,是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也是養老保險會計中尚在討論的一個問題。這是因爲認識不同,導致對養老金的確認、計量直至會計處理和會計報表披露等一系列的不同。所有不同的觀點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兩種:

  一是社會福利觀點。這種觀點認爲,企業職工在職時領取工資得到報酬,這是按勞分配的體現;職工退休後領取養老金則是一種社會福利,是對剩餘價值的分配。這種觀點體現在會計處理上,就是將養老金作爲費用列入“營業外支出”,且在平時不計提,只是在實際發生支付時才加以確認。我國原來實行的職工退休工資制度就是典型的社會福利觀點,而對職工退休工資的會計處理就是根據這種觀點來進行的。

  二是勞動報酬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爲,養老金是職工在工作期間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勞動力價值的組成部分。職工在職時領取的工資,只是其勞動報酬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則遞延到了退休以後作爲養老金領取,因此,養老金是遞延的勞動報酬。隨着對這一問題討論的深入,勞動報酬觀得到了越來越多的認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其1985年12月頒佈的87號準則(FAS87)中就明確支持這種觀點,並要求公司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對養老金費用進行會計處理,即公司在員工爲本公司提供服務的期間,除支付工薪外,還要及時計提這部分遞延的勞動報酬,計入當期成本,同時確認爲負債。,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接受了這一觀點,並按遞延報酬的程序對養老金進行會計處理。我國界關於養老金的性質也有過爭論。在原來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普遍都持社會福利的觀點,改革開放以後,人們開始討論養老金的性質問題。隨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養老金的勞動報酬觀最終將得到理論界的認同。

  二、關於養老金的確認

  在勞動報酬觀下,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是遞延的勞動報酬,它形成於職工爲企業提供服務之時,而在職工退休以後支付,因而,在職工爲企業提供服務的時候,企業就負有了爲職工提存養老金的義務,即形成了企業對職工的養老金負債。

  在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是和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一起由財政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籌,按照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建立的.。對於企業來說,應按期足額地向社會保障基金撥付。在此,就有一個養老金費用的確認問題。按照當今企業養老金會計的國際慣例,養老金費用的確認應該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即企業應作爲當期的養老金負債。這種做法很值得我國企業。爲此,企業應該設置“養老金費用”、“應付養老金(負債)”或相應的科目,每期計提養老金時,應按計提的金額借記“養老金費用”,貸記“應付養老金”,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付養老金時,按撥付的金額借記“應付養老金”,貸記“銀行存款”。

  三、關於養老金的計量

  養老金計量的核心是有關企業養老金負債及養老金費用的估計與問題,目前我國在這方面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規範。實際上,有關養老金計量的問題與養老金計劃的類型有很大關係。

  國際會計準則(IAS19)按照職工養老金利益是否可事先確定,將養老金計劃分爲定額繳納養老金計劃(defined contribution pension plan)和確定利益養老金計劃(defined benefit pesnion plan)。所謂定額繳納計劃是指企業按照當前職工工資水平的一定比例定期向養老基金繳納(撥付)規定的金額,而職工退休領取養老金時,其數額是不確定的,大小由養老基金投資的盈利情況而定,也就是說,職工退休時所享受的養老金的實際水平受通貨膨脹、生活費用水平、投資風險等不確定因素的,而這些不確定因素所帶來的風險全部由職工個人承擔。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計劃大體上屬於這種類型。確定利益養老金計劃是指企業根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和服務年限來確定未來養老金支付金額的計劃。在這種計劃形式下,職工退休時所享受的養老金的實際利益水平是事先確定的,其中所有可能的風險全部由計劃主辦人承當。定額繳納計劃下養老金的計量比較簡單,只需按照規定的公式或工資比例計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