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的理解與適用

學識都 人氣:2.89W

新《民事訴訟法》已於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第162條明確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這標誌着小額訴訟程序在我國正式確立。

小額訴訟程序的理解與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的確立有利於化解小額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同時,對於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促進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也有積極意義,也有利於避免當事人濫用上訴權、倡導樹立誠實守信的訴訟觀念。《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的審理機構、受案範圍以及一審終審制度,但對於小額訴訟是否強制適用、審理程序、救濟途徑等重要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鑑於小額訴訟在審判實務的廣泛適用,在實踐中必須加強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研究,本文重點對小額訴訟的適用範圍、程序轉化機制、審判程序簡化等重要問題做出淺顯分析,以期將小額訴訟程序更好地適用於審判實踐,發揮該制度的應有價值。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

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問題涉及受案法院和受案範圍兩個方面。《民事訴訟法》第162條明確規定,小額訴訟案件只能由基層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該條款又從三個方面限定了小額訴訟程序的受案範圍,一是必須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二是必須是標的額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三是必須是一審案件。

(一)案件類型

基於對《浙江高院關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意見》、《上海法院開展小額訴訟審判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天津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相關問題的實施意見》等省市相關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意見的文本考察和實務中的經驗觀察,筆者認爲以下案件類型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1.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小額借貸、買賣、租賃和借用糾紛案件;2.身份關係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上存在爭議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糾紛案件;3.責任明確、損失金額確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4.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供電、供水、供氣、電信服務、物業服務等合同糾紛;5.勞動關係清楚,僅在勞動報酬的給付數額和給付時間上存在爭議的勞動糾紛案件;6.普通消費服務糾紛案件。

小額訴訟的禁止適用情形。值得注意的一點是不可僵化地以訴訟標的額單方面的標準決定適用小額程序。如果出現當事人雙方對爭議事實的陳述有較大出入,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明確,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存在原則性分歧,即便訴訟標的額符合了上述標準也不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筆者認爲以下案件不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適用公告送達的案件;2.追加、變更當事人或被告提起反訴後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條件的案件;3.當事人追加、變更訴訟請求後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條件的案件;4.涉及人身關係爭議、財產確權爭議的案件;5.可能涉及評估、鑑定的案件。

(二)小額程序的強制適用性

《民事訴訟法》第162條並沒有賦予雙方當事人對於小額訴訟程序的選擇權,立法也沒有規定雙方當事人有權通過合意方式排除小額訴訟的適用。探求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動因,小額訴訟程序應由法院依職權決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是基於司法便民、減輕訴累的考慮,只要是符合民訴法的小額訴訟適用規則,那麼小額程序的適用應當是強制的,不宜給當事人以選擇權。基於司法實踐中常見有小額債務的債務人拒絕出庭的發生,如果賦予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小額訴訟程序的選擇權,勢必導致小額訴訟程序的閒置,無法啓到該制度設計的應有作用。因此,法院在立案階段,即可根據小額訴訟的標準選擇強制適用。

同時,基於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在開庭前應當向當事人發放《小額訴訟須知》,以書面形式告知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救濟途徑等訴訟事項,並要求當事人對《小額訴訟須知》進行簽收,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另外,被告可以就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出異議,如經法官審查異議成立,則應當將案件轉入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審理。

二、小額訴訟的程序轉換

《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爲普通程序”,但對於小額訴訟的程序轉換沒有做出明文規定。小額訴訟程序只宜單向轉換,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不宜轉爲小額訴訟程序,若逆向轉換不利於法院控制審限。

(一)小額訴訟與調解

從理論淵源上看,小額訴訟來源於“接近正義”的第二次制度設計潮流,而第三次浪潮中得到推進的是“強制調解”,即法定前置性調解。調解前置與小額訴訟的有機結合,更有助於定紛止爭。從目前江蘇省的試點情況來看,小額訴訟案件的調撤率達 98.04%,訴前調解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審判實務中,應當將訴前調解作爲小額訴訟的前置程序。

(二)小額訴訟與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是一種比簡易程序更加簡易化的訴訟程序。由於小額訴訟的受理條件與簡易程序僅在標的額度上有所不同,在審判實踐中勢必產生小額訴訟與簡易程序的銜接問題。

基於速判速裁的立法本意,小額訴訟程序的審限應當限定在一個月內。在一個月內不能審結的,應當終止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如經審理髮現案件涉及人身關係爭議、財產確權爭議等金錢給付之外的爭議,應當終止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轉換,若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可轉爲簡易程序審理。同時,爲保證當事人訴訟權利,程序轉換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

簡易程序轉換爲普通程序以及小額程序轉換爲普通程序的情形,《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必須更換審判組織。小額訴訟程序轉換爲簡易程序後,是否必須更換獨任審判員,立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由於程序轉換的原因不同,發生轉換時所處的審判階段個案也存在差異,再加上審限約束,這就需要審判人員視具體情形、考慮各種因素進行綜合衡量,也需要今後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由司法解釋或相關司法性文件予以具體規定。

TAGS:訴訟 小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