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對原告拒不到庭按撤訴處理的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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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對原告拒不到庭按撤訴處理的理解與適用
[摘要]: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這一規定爲實踐中對於原告拒不到庭時,適用裁定按撤訴處理提供了依據。但僅從這一規定來看,原則性太強、實踐中難以操縱。本文試通過對原告拒不到庭按撤訴處理這一規定適用的`主體、理由、拒不到庭的時間界定等幾個方面加以論述,以對法律的不足提出質疑。  [關鍵詞]:拒不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