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與法關係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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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與法關係之探討
[摘要] 本文從禮、法各自的起源、發展和特性進手,探討了中國傳統法中禮與法的關係。禮與法是中國傳統法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中國傳統法以禮爲指導,禮法互補、禮法融合,追求人情的公道體現和社會的整體***。?[關鍵詞] 禮 法 傳統法 禮法結合
  
  禮與法的關係不僅是熟悉和研究中國傳統法的條件,而且也是正確理解中國傳統法和法的發展的基礎。由於研究方法、研究視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對中國傳統法的熟悉存在很多誤解和偏見。如以爲:中國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國傳統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條文的堆砌,是現代法治的絆腳石等等。這些都是由於我們一直採用比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學的觀念和標準來研究和解讀中國法,並且不完全瞭解古代法的整體及其產生。因此,只有正確理解禮、法、禮與法的關係這些傳統法的基本概念,我們才能完整地熟悉中國傳統法,發掘其中的精華來充實現代法,使本土的法資源貢獻於世界和未來。
  
  一、禮
  “禮”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由於有了禮,中國傳統文化才形成***、圓通的體系。政治、法律、經濟、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們的日常生活都是這個體系的組成部分。
  禮,最初指一種祭奠儀式。王國維在《釋禮》中這樣闡述過禮,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謂之若豐,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謂之禮。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謂之禮。在先人心目中,禮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在順應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則、效法自然、與自然溝通的原則基礎上制定人間的法則,這就是禮,這就是中國古人的“自然法”。神化與自然化是古人爲法披上的神聖、公道的外衣,而禮的真實內容在初始階段則是“風俗習慣的提升”。所以學界很多人又將中國的禮視爲“習慣法。”依據《儀禮》、《禮記》所記的內容,可以說風俗及基於風俗習慣而形成的習慣法是中國古代“禮”的重要組成部分。
  禮的系統化、規範化,始於西周的周公制禮。《左傳·文公十八年》所載“先君周公制周禮”爲這一重大的歷史性活動提供了難得的史證。周公制禮的實質是用禮的形式全面確立貴賤尊卑的宗法等級秩序和制度,使國家的各種活動都受到禮的規範,並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與各種行爲納進禮所調整的範圍。禮得到了國家與法律的支持和強制性保障。
  西周時期,禮作爲一種積極的規範,已經具備法的性質。禮的作用可以回納如下:
  1.人與禽獸,文明與野蠻的分異點
  孔子說:“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正是由於人接受禮義,纔有尊卑之辨,父子之親,長幼之序,夫婦之別。這些體現在法律上如“十惡”中的“惡逆”、“不孝”、“不義”、“不睦”、“內亂”被列爲“常赦所不原”的大罪,表現了“禮之所往,刑之所取,出禮則進刑”的中華法系的特點。
  禮也是區別文明與野蠻,華夏與“夷狄”的重要標誌,華夏族是以“鬱郁乎文哉”的禮義之邦而自傲於世的。對於不遵禮義的“夷狄”,則貶之爲“若禽獸然”。禮不僅是華夏族的精神支柱,而且也是中華民族文明與進步的象徵。
  2.別貴賤,序尊卑
  禮是區分貴賤、尊卑、親疏的標準,它是以因人而異的等差性,或特權性爲特徵的,它的作用就是論證等差的秩序和結構的公道性,並使之固定化、永久化。於是禮的政治哲學色彩更加濃厚了。不僅如此,源於宗***理關係的禮,又促進了新的倫理道德觀念的形成和新的父子、夫妻關係的建立。禮所肯定的倫理綱常固然不可避免地桎梏了人們的自然本性,但卻體現了中國古代民族的心理狀態與思維方式,成爲一種理想的價值取向。
  3.經國家,定社稷
  禮最爲重要的作用是經國家,定社稷。禮是安上治民,體國立政的根本指導原則,是調整社會關係和國家生活的思想基礎,也是維護王權獨裁的理論教條,從周公制禮後,禮便被視爲“國之幹也”、“國之常也”、“王之大經也”。禮是國無失其民,王無失其臣,貴無失其賤,尊無失之卑的強大精神支柱,是長治久安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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