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校大學生結婚問題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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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結婚是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我國現行的法律保護大學生的結婚權。然而,大學生結婚缺乏現實基礎,大學期間結婚不利於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從人的全面發展角度,應當對大學生的結婚權進行限制。

對在校大學生結婚問題的法律思考

關鍵詞: 大學生,大學,結婚權

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從《婚姻法》的角度說這不是個問題,大學生能不能結婚?只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說了算。《婚姻法》第二章第5條明確規定: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規定“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也就是說,一對男女,不論是不是大學生,只要自願,沒有《婚姻法》所載明的禁止結婚的情況,且男已滿二十二週歲,女已滿二十週歲,就可以結婚,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這個“任何第三者”甚至包括自己的父母,當然也包括大學。

那麼爲什麼新《婚姻登記條例》出臺後,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會成爲問題呢?爲什麼山東大學、武漢大學改變校規,同意符合條件的在校本科大學生結婚成爲新聞呢?主要是由於長期以來我國在校本科大學生遊離於《婚姻法》之外,教育主管部門和大學絕對不允許在校本科大學生結婚。還由於在校本科大學生結婚的確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我們認爲,必須在充分考慮人的全面發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充分尊重大學的辦學自主權。

一、法律允許大學生結婚

法律上,大學生享有結婚的權利,這種主體的自由意志得到了國家的承認,它具有合法性,表現爲一種普遍的權利,任何對於它的侵犯都不僅僅是對主體意志的侵犯,也將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回映。這一點在我國的法律中已經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註釋1)作爲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第49條明確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公民的結婚權神聖而不可侵犯。從憲法的角度看,毫無疑問,大學生可以自由地按照個人意願來締結婚姻。但是,《憲法》中所確立的結婚權只是一項原則,它無法實際調整公民的婚姻關係,需要通過具體的部門法來付諸實施。《婚姻法》作爲民事領域處理婚姻關係的基本法律,則對公民的結婚權作出了進一步地細化,規定男女雙方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只要符合法定婚齡,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後就確立了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從立法的角度看,立法者在制定《婚姻法》時並沒有考慮對大學生結婚作出任何限制。大學生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結婚權,這是雙方意思自治的表現,如同當事人之間簽訂的一份合同,只要不違背法律,國家即予以確認,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涉。德國聖哲康德就曾經把婚姻比作是男女雙方互相利用對方性器官的契約。當然,我們認爲,婚姻也是男女雙方建立在兩性結合基礎上的一種非常重要的社會關係。既然如此,爲什麼新《婚姻登記條例》出臺後,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會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呢?

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在原1994年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中,對於公民登記結婚時要求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身份證、戶口本和單位介紹信等,而在新《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取消了對於單位介紹信的要求。這意味着什麼?結婚提交介紹信,就是要求公民所在單位(或所在地居委會)出示公民婚姻情況的證明,身處異鄉的大學生們,他們要結婚就必須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得到所在學校出具的未婚證明後才能登記結婚。實踐中,這就成爲了大學生結婚的一個前置性程序,學校可以通過這個前置性程序來審查和控制學生的結婚權,並作爲一種手段來禁止大學生結婚,這種制度設計,巧妙地將婚姻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主張兌變爲毫無權力支持的程序請求,而權利的被規制實質上意味着權利的被蔑視或權利的消滅。(註釋2) 對於打算結婚的大學生們來說,這一紙未婚證明就成爲一道無形的限制,難以逾越。而介紹信這一法定要件一旦被取消,學校某種程度上就喪失了對於學生結婚權的控制,只能直接面對已經發生的事實而無法挽回,這將給學校正常的管理和教學工作帶來消極、負面的'影響;而更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擔憂的問題是:大學生在各方面條件還不具備的情況下,一旦結合將難以承受兩人世界所帶來的種種難題,以至於不能很好地實現求知權而耽誤學業,影響前程。因此,由於新《婚姻登記條例》的變化,學校實際上陷入了尷尬和兩難的境地。一方面,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大學生結婚;另一方面,大學生結婚明顯不利於其自身的發展,弊大於利,也會給學校工作帶來消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