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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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控制
一、集團內部控制的含義和目標

  在制度中,可以有兩個層次的內部控制。一是作爲一個法人實體的公司的內部控制,二是控股公司(或集團)的內部控制。

  相對於一個法人實體來說,集團的內部控制更爲複雜。一是子公司的內部控制,一是控股公司對整個集團的內部控制,二者的職能應當明確界定,相互補充。

  參照巴塞爾委員會關於內控制度的框架性文件,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控制應當有三個目標:第一,實現集團的協同效應,實現效率目標;第二,提高集團的透明度,保證對內對外的信息是及時的、可靠的和恰當的;第三,保證整個集團的經營活動符合監管要求和,符合公司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二、金融控股公司架構下的主要風險

  金融控股模式只是多元化金融集團的一種組織結構。在多元化金融業務的組織模式中,金融控股模式是取其“中”,即介於全能銀行模式和分業經營模式之間。在金融控股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業”的,或者說是專業化的,而集團是“全能”的,從而兼顧了安全和效率。

  應當說,金融控股模式只是部分地排除了全能銀行的`風險。雖然控股公司只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由於金融集團內部複雜的持股關係和資金往來,單個機構的安全並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並且面臨着新的風險。在金融控股架構之下,分業經營下金融機構的仍然存在,但又提出一些新的問題。最大的問題就是金融集團的內部交易問題。所謂內部交易(intragro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