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移動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缺陷及經濟法規範模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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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電子商務是藉助現代移動信息網絡技術,以移動設備終端爲工具,通過供應商、第三方支付平臺、物流配送網絡、消費者等元素構成的依靠移動信息交互來實現商品和服務的購買和消費的新型電子商務模式,其運營模式如圖1所示。

我國移動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缺陷及經濟法規範模式設計

關鍵詞:移動電子商務 經濟法 規範模式

內容摘要:論文通過分析目前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在規範移動電子商務交易行爲方面的缺陷,指出在移動電子商務盛行的現代電子商務環境下,爲了規範移動電子商務的發展,經濟法規應當添加的立法考慮及其立法過程中應當注意的立法重點,從而整理出系統的移動電子商務立法設計中可以採用的科學立法模式。

◆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目前,移動電子商務正處於迅速發展階段,根據淘寶網的統計數據表明,2011年淘寶網的手機淘寶全年銷售交易總額達到118.18億元,比2010年的18億元同比增長了656.57%。隨着電子商務迅猛地發展,通過有效的針對性立法來規範該市場的運營秩序、促進我國移動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是本文所關注的重點。

我國移動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缺陷分析

自1999年我國《合同法》修訂中認同了數據電文具有等同於書面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後,2004年頒佈的《電子簽名法》、2005年發佈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10年發佈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管理暫行辦法》和2011年施行的《關於深入開展網絡購物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僞劣商品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雖然都對電子商務活動的相關活動環節進行了法律規範和指引,但是對於移動電子商務,這些法律法規法條均未進行細化的規定,同時國家對於移動電子商務的立法工作也依然處於初級階段,移動電子商務業務往來和市場交易的法律規範只能以現有經濟法律法規體系中的相關法條爲依據,其適用性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監管主體分散化,缺乏立法統一

目前我國移動電子商務處於多重監管之下,其電子支付領域主要遵從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電子認證服務、證書、技術服務和通訊服務標準主要服從工信部的監管,商務交易行爲還受到商務部的規範,而在特定的領域如醫藥零售還受到特定機構如藥監局的監管。(轉載自論文之家 ,請保留此標記。)我國移動電子商務作爲一個結合了多種交易實體、依託移動電子網絡進行商務交易的新型業態,其規範和監管主體的分散化導致了目前我國對於移動電子商務的監管往往會因爲缺乏統一的協調、明確的監管職責說明而產生各個監管機構各自爲政,出現因爲監管部門的行爲衝突導致的重疊監控或是監管部門監管範圍的間隙而導致的監控空白,這些監管上的缺陷都不利於我國移動電子商務市場的規範。同時,由於這種監管部門主體的分散,移動電子商務的立法規範和立法思路很難形成統一的協調,對於移動電子立法的操作也無法系統化地進行,從而阻礙了一套統一的、適用於移動電子商務行業特色的監管法律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