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業銀行應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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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銀行應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對策
摘要: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我國即將實施,而國內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方面與新協議規定還存在較大差距。國內商業銀行需要在提高資本充足率、培育風險管理文化、搭建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改進風險計量模型、培養風險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好應對準備。
  關鍵詞:新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全面風險管理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創新性地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銀行監管理念,監管範圍覆蓋銀行信用、市場、操作三大風險,對這三種風險的計量,提出八種可供選擇的方法。新協議突出資本充足率、銀監部門監管、市場信息披露三大監管內容,這三部分也被稱爲新協議的三大支柱。我國銀監會已明確大型商業銀行要在2010年底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即使到時經批准可暫緩實施,也不能遲於2013年底。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方面與新協議規定存在較大差距,需要做好應對準備。
  
  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內容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繼承了1988年巴塞爾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爲核心的監管思路,提出衡量資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實行以最低資本要求、央行監管、信息披露(即市場紀律)三大支柱爲特點的新的監管框架,強調三大支柱緊密相連,缺一不可。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實施某一個或兩個支柱均不能有效確保銀行經營的穩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須同時使用才能真正體現新協議的核心所在。風險的資本覆蓋範圍也從單一的信用風險,拓展到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看,新協議突出以內部評級法爲核心,以信用風險管理爲重點,涵蓋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管理,並通過外部監管和信息披露來加強對銀行監管,提升銀行風險管理水平及自我約束的新理念。
  
  二、國內銀行業監管機構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我國實施的安排
  
  我國作爲國際清算銀行的成員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是我國銀行業融入國際金融大環境、吸引外資銀行投資及合作、在境外設立海外分行、避免國際金融歧視、提升監管能力及國際形象的必然選擇。由於我國各商業銀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資產質量差、資本充足率低、風險管理薄弱、核心競爭力不強等問題,還沒建立起完備的風險防範體系,總體風險管理水平與世界銀行業先進水平相差很遠。因此,還無法融入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體系中。從我國銀行業監管機構角度看,銀監會推行資本充足率管理後,國內銀行業開始逐步確立剛性的資本約束機制。銀監會在採取過渡性資本監管方案的同時,鼓勵商業銀行積極改進風險管理,採取風險敏感性高的資本計量方法,要求大型商業銀行應從2010年底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即使到時經批准可暫緩實施,也不能遲於2013年底。在此背景下,國內商業銀行如何在資本約束下穩健經營,實現持續盈利目標,達到股東、監管機構、客戶和公衆的基本要求,是我國商業銀行在新的條件下面臨的新挑戰。目前,銀監會已成立新資本協議工作組,同時也明確了第一支柱的風險計量方法,即用初級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用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用標準法計量操作風險。
  
  三、國內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對策
  
  對我國銀行業來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已成爲國內商業銀行加速引進世界先進風險管理制度的催化劑。國內商業銀行應以開放的心態來迎接新的監管協議,應在以下幾方面做好實施準備。
  (一)提高資本充足率水平,滿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提出的最低資本要求
  資本充足率是用來衡量銀行資本與資產風險預防程度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標。我國銀行業資本充足程度一直不高,2001年,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爲5.76%、1.44%、8.30%、6.88%。經過實施國家注資、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等措施後,國內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有所提升。按銀監會網站提供的數據:截至2007年末,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標的銀行已有161家,比年初增加61家;達標銀行資產佔商業銀行總資產的79%。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除農行剛剛股改完成並在近三年未提供資本充足率數據外,工、中、建行資本充足率水平均高於8%的監管要求,並呈逐年增加、逐步充足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