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數量方向的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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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審計證據的數量體現的是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特徵。在抽樣審計中,樣本規模決定了審計證據數量的多少。在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因素中,審計證據的數量與重要性水平成反向變動關係;與審計風險成反向變動關係;與抽樣風險成反向變動關係,但不受非抽樣風險的影響。預計總體誤差與審計證據數量成同向變動關係。總體變異性不影響控制測試的樣本規模,即不影響審計證據的數量,但在細節測試中,總體變異性與審計證據數量成同向變動關係。

審計證據數量方向的畢業論文

[關鍵詞]審計證據數量;重要性,審計風險,抽樣風險,預計總體誤差

審計證據是指註冊會計師爲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獨立審計準則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作爲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在審計理論與實務中,諸多方面影響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也影響着審計證據的數量。本文利用圖表形式,對審計證據的影響因素進行了直觀分析,旨在提高對審計證據數量影響因素的感性認識。

一、重要性對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

如果一項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是重大的,即影響報表使用者作出判斷和決策的錯報程度就是重要性水平。根據獨立審計準則,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進行評估,以有助於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收集審計證據,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由此可見,重要性水平影響收集審計證據的範圍,從而影響審計證據的數量。

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水平也稱爲“可容忍錯報”。它是在不導致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對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確定的可接受的最大錯報。重要性水平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係可以轉化成可容忍錯報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係。

在抽樣審計中,可容忍錯報與樣本量即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反向變動關係:可容忍錯報越大,樣本量越小;可容忍錯報越小,樣本量越大。而樣本量越小,審計證據越少;樣本量越大,審計證據越多。因此,可得出推論:在計劃審計階段,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證據越少;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證據越多。這裏所指的重要性水平是指重要性的數量特徵,即20000元的重要性水平比10000元的錯報重要性水平高。而爲合理保證存貨賬戶的錯報或漏報不超過10000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比爲了合理保證該賬戶錯報或漏報不超過20000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要多。

二、審計風險對審計證據的影響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註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根據獨立審計準則,審計風險取決於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審計風險模型可以表述爲:

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該式表明,在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成反向關係: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低,計劃的、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高。當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一定時,三者之間的關係可以表示爲:

檢查風險=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

也就是說,註冊會計師應當評估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並根據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和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從而設計審計程序,收集審計證據。

這一關係式從表面看,解釋的是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之間的關係,其實質卻是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係:在既定的、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前提下,重大錯報風險越大,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小,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報未被審計師發現的可能性越低,審計範圍越大,需要的審計證據越多;重大錯報風險越小,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大,會計報表中錯報未被審計師發現的可能性越高,審計範圍越小,需要的審計證據越少。也就是說,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同向變動關係:審計風險越高,所需證據的數量越多;審計風險越低,所需證據的數量越少。

三、審計風險、重要性對審計證據的動態影響

(一)三者問的關係

根據獨立審計準則,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之間成反向變動關係,由上述分析已知,重要性水平與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反向變動關係,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呈現同向變動關係。

(二)評價審計結果時,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對審計證據的影響

隨着審計過程的推進,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對重要性的判斷是否仍然合理,從而確定是否面臨過高的審計

風險,審計證據的數量是否滿足了充分性要求。

在確定審計程序後,如果註冊會計師確定接受的重要性水平接近計劃階段重要性水平,則意味着初始重要性水平確定適當,審計風險控制適當,審計證據數量適當。

如果註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高的重要性水平,則意味着註冊會計師對於初始重要性水平的估計過於保守,註冊會計師執行了過多的審計程序,收集了超過充分性最低數量要求的審計證據,雖不影響審計效果,但影響了審計效率。

如果註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例如初步評估的重要性水平爲20000元,而再次評估的重要性水平爲10000元,則意味着隨着註冊會計師對被審單位瞭解的深入,對被審單位的會計報表各個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做出了重新估計。此時註冊會計師認爲,10000元的錯報就會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而原來按照重要性水平爲20000元所設計的審計程序沒有收集10000元~20000元之間的錯報。此時較低的重要性水平使得重大錨報風險水平提高,註冊會計師實際面臨的`審計風險水平超過了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這就使得註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增加。此時,根據初步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的審計程序將不再適用。註冊會計師應當選用下列方法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從而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1如有可能,通過擴大控制測試範圍或實施追加的控制測試,降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並支持降低後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

2通過修改計劃實施的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降低檢查風險。

四、抽樣風險與非抽樣風險對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

抽樣風險是指註冊會計師根據樣本得出結論和對總體項目實施同樣的審計程序得出的結論存在差異的可能性,也就是樣本不能夠代表總體特徵的可能性。例如抽樣風險爲10%,則意味着即使註冊會計師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對樣本進行審計,其結論也不代表總體特徵的可能性爲10%。

非抽樣風險是指由於某些同樣本規模無關的因素而導致註冊會計師得出錯誤結論的可能性。例如註冊會計師選擇的總體不適合審計目標,未能適當定義誤差或錯報,選擇了不適於實現特定目標的審計程序,未能適當評價審計發現的情況等等原因所導致的未能發現重大錯報或控制失敗。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採用適當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對審計工作進行適當的指導、監督和複覈以及實務的改進,將非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抽樣風險與非抽樣風險共同構成審計風險,即:抽樣風險+非抽樣風險=審計風險

註冊會計師若想要求樣本代表總體特徵的可能性越大,即抽樣風險越小,則樣本規模必然越大;樣本規模越小,代表總體的可能性越小。即抽樣風險越大。也就是說,抽樣風險和審計證據數量之間呈現的是反向變動關係。

審計風險由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共同構成。非抽樣風險不受審計方式的影響,不隨樣本規模而發生變化,無論註冊會計師採用抽樣審計還是非抽樣審計,非抽樣風險都客觀存在。而抽樣風險隨着樣本規模的增加而逐步減小。在非抽樣風險一定的前提下,註冊會計師願意接受的抽樣風險越低,可接受的審計風險要求越低,樣本規模通常越大,審計證據數量越多;而註冊會計師願意接受的抽樣風險越高,可接受的審計風險要求越高,樣本規模越小,審計證據數量越少。當樣本規模等於總體時,即在N點處,也即詳細審計時,抽樣風險爲零,審計風險全部由非抽樣風險所構成。

五、預計總體誤差對審計證據的影響

抽樣審計中,預計總體誤差即註冊會計師預期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誤差。其他條件既定的前提下,預計總體誤差越大,可容忍誤差也應當越大;預計總體誤差越小,可容忍誤差也應當越小。在既定的可容忍誤差下,當預計總體誤差增加時,所需的樣本規模越大。也就是說,此時預計總體誤差與審計證據數量之間成同向變動

六、總體變異性對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

總體變異性是指總體的某一特徵(如金額)在各項目之間的差異程度。控制測試中,註冊會計師在確定樣本規模時一般不考慮總體變異性。在細節測試時,註冊會計師確定樣本規模時要考慮特徵的變異性。總體的變異性越低,通常樣本規模越小;具有高度變異性的總體,樣本規模越大。也就是說,在細節測試中,總體的變異性與審計證據數量成同向變動關係:總體各項目之間差異越顯著,樣本規模就越大;反之,越小。

除以上因素外,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所收集證據的數量還會受到諸如經驗、審計環境和審計技術等方面的影響。因此註冊會計師需要多方面考慮,在收集到充分的審計證據爲依據的基礎上,評價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恰當地發表審計意見,從而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