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語論文:英語法律文件中表示條款概念的詞語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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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法律翻譯中,保持原文的正式嚴謹一向是譯者恪守的原則。但是一篇規範的法律譯本不僅應體現在其具體法條的翻譯,還應反映在整部法律譯本的細節之處,如原語的翻譯與目標語法律文件用詞習慣的一致性。當譯者遇到article, paragraph之類表示“條款”概念的詞語翻譯時,常感到難以區分。本文主要探討英語法律文本中的相關用詞的漢譯,以期爲今後的法律文件翻譯工作提供些許借鑑。

英語論文:英語法律文件中表示條款概念的詞語翻譯

 關鍵字: 英語法律文件;條款;翻譯

 一、中文法律文件表示條款概念的詞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第五十四條:“法律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爲編、章、節、條、款、項、目。” 比如我國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共五編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條。

二、英語法律文件中表示條款概念的詞語。

英語法律文件中表示條款概念的詞包括:part, chapter, 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annex, appendix等。

三、中英文法律文件表示條款概念的單詞對比與翻譯。

1. “Part,” “Chapter”和“Section.”“編”主要是用於法典中幾個相對獨立部分的'劃分;“章”主要用於該法律規定中幾個相互聯繫的部分的劃分;“節” 是章的下一個層次的劃分,但並不是每“章”都必須要有“節”,而是在某些章裏,有多個層次的內容需要區分表述。因此,從中英文表示條款概念大小的用詞來看,一般情況下,“part”, “chapter”和 “section”分別對應中國法律文本中的“編”、“章”和“節”,(“編”通常也稱“部分。”) 但在英文法律文件裏,“Section”有時也從屬於"article", "section"的其它譯法,筆者會在下面的內容專門討論。

2. “Article.”“Article”一般譯爲“條”。根據《布萊克法律字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9:106), Article: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part (as a clause or stipulation) of a writing, esp. in a contract, statute, or constitution.即“憲法、制定法、或合同中單獨的,顯著的部分;”在中國,法律規範的“條”,也是組成法律規範的基本單位。如《刑法》由 452條組成。又如,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共有320 articles(320條)。從以上中外權威的工具書對article的釋義和現有的一些譯文來看,將之譯爲我國法律條文中的“條”是合適的。

3. “Section.”關於“section”的譯法,筆者認爲該詞在原英文法律文件中的位置不同,則譯法不同,目前大致有三種,分別爲“節”“條”和“款”。

(1)譯爲“節” 從已有的被廣泛認可的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簡稱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譯文對照中, Part 3(第三部分)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知識產權的實施》)包括5個section(節),每個section(節)又包括若干article(條)。譯本將Part3(第二部分)的“SECTION 1: GENERAL OBLIGATIONS”譯爲“第一節:一般義務。

(2)譯爲“條” 這種譯法是在文件中沒有出現一般意義上表示“條”的"article"時替代“article”使用。在此情況下,"section"譯爲“條,” “subsection”則譯爲“款”。 根據A Dictionary of the Law (Clapp, 2000: 389),Section: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document, represented by the symbol§. Most statutes and codes are divided into sections.(陳忠誠,2000:605)

(3)譯爲“款。”這是由英文的行文習慣所決定的,如上述《美國憲法》中第1-4條(article)中有數目不等的“section”,根據漢語條款概念大小,應譯爲“款”,而不譯爲“節。”

4.“Annex”與“Appendix。” 這兩個詞容易混淆,在各專業詞典中的意義也不夠清晰。如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6(《布萊克法律字典》)Annex, n, Something that is attached, such as a document to a report or an addition to a building. Appendix, n. a supplementary document attached to the end of writing.又如《元照英美法字典》(薛波,2003)Annex, n.(1)附加物;附件;附錄 Appendix, n.附錄;附件;補遺.指附在文件末尾後的補充性文件。其中的英英解釋模棱兩可,英漢翻譯也基本爲附件、附錄,並未進行詳細區分。筆者認爲,翻譯時關鍵應該先弄清漢語中“附錄”與“附件”的區別。

 四、總結

本文對英語法律文件中常見的表示“條款”概念的單詞與中文法律規範的“條款”概念用詞進行了對比,通過實例分析總結了它們的翻譯規律,最後得出結論,以上英文法律文件中表示條款概念的詞語的中文譯文有規律可循但同時也存在不確定性,譯者需在翻譯的時候通觀全篇,認真分析後再確定譯法。

參考文獻:

[1] Black’s Law Dictionary,Bryan A. GarnerGarner Thomson, West,2007.

[2]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3]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

[4] 《法苑譯譚》,陳忠誠,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0。

[5] 《元照英美法字典》,薛波,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05月。

[6] 《出版詞典》,邊春光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