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利益的合同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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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利益的合同法保護
一、合同訂立過程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在當事人協商簽約過程中,可能由於一方有過失使本可以成立的合同導致未成立,並給相對無過失當事人爲簽約而造成了損失;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之責任。這種責任學者稱之爲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有自願定約的權力,對終極是否達成合意並不承擔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並不強迫當事人一談即合,而是對締約中有悖老實信用原則的行爲予以規則。《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下列過失,並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反老實信用原則的行爲。從合同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概括出締約過失責任的一些特徵:1、締約過失一方因違反老實信用原則的過失而致使合同未成立。過失的存在是責任的條件條件。2、因一方的過失導致合同未成立。這一責任有別於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責任。3、因過失導致合同未成立,並且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對方的損失是由於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不由過失責任者承擔。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盡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盡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叫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具備以下條件:1、須基於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這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條件。單務合同因依法負有債務,因此不會發生抗辯權。2、根據合同約定或合同性質要求當事人同時履行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是指合同訂立後,在合同期限內,雙方當事人不分先後地履行各自的義務。3、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已到清償期。當事人行使抗辯權必須雙方債務都已到清償期,否則不能抗辯。
(二)後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盡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盡其履行要求。”這是後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具備以下條件: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2該合同由一方當事人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存在履行的先後順序。3應當先履行確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4或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後確當事人。
(三)不按抗辯權。不按抗辯權,又稱中止履行權。或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債務確當事人,又確切證據證實對方不能履行債務或者又不能履行債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合同法》第68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履行債務確當事人,又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貿易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貿易信譽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辯權對於債權人自我保護,以對付利用合同履行的時間差騙錢片貨動情況和有意義,然而,行使不當又會給相對方造成損失。所以,法律對該權利的行使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和程序。《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只旅行後,對方在公道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行使該權利要又確切的證據。對交易約定有先後順序的,本應先履行的一方發現對方是皮包公司,自己先履行後會蒙受不應有的損失,比如先履行的一方在履行前發現對方根本就沒有履行能力,這時就有權不履行,中止履行,也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在操縱中不能濫用不安抗辯權來逃避違約金,反而提出對方沒有履行能力,從而中止履行。並不支付違約金,這是不行的。因此,行使該權利,要有確切證據。“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中止履行應及時通知對方。《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3)中止履行後應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中止履行後有兩種後果:①對方提供擔保,合同恢復履行;中止履行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賠償。②對方不能提供擔保,中止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不支付違約金。以上三種抗辯權,與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存在是一致的,也隨權利的轉移而轉移。《合同法》第403條第3款規定:“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爲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這一條是關於代理中三方關係人都享有的抗辯權。《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窄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合同法》第85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兩條規定抗辯權隨着債權債務的轉移而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