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法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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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法屬性
[摘 要] 人們對於人身權、財產權一般都是從民事權利的意義來理解的,而在行政法上,行政相對人作爲人身權、財產權的享有者,其履行義務的對方並不是民事主體而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所承擔的相應義務較爲特殊:行政主體不得以行政權力加以侵害;行政主體必須履行行政職責加以保護;行政主體應當依法確認並授與這些權利;行政主體要保證公民一方這些權利的實現等等。行政主體對應義務的多樣化,實際上已反映了公民一方作爲民事主體在民法意義上的人身權、財產權,在行政法領域已成爲行政相對人具有行政法屬性的人身權、財產權,兩者具有差別。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可以表現爲:人身、財產不受行政權力非法侵害的權利;、事業單位的`經營治理自主權,對行政主體非法侵害人身、財產的抵制權利;人身、財產利益的取得權,人身、財產受行政主體保護的權利;行政契約權,人身、財產權益受行政權力違法侵害後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等等。正確熟悉和把握這種差別,十分有利於行政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的有效實現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