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鄉土社會中的糾紛及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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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鄉土社會中的糾紛及其解決

論鄉土社會中的糾紛及其解決
從糾紛的發生到解決這一角度來認識國家法與民間法在鄉土社會中的相互作用具有一定的簡便性,因爲在鄉土社會,法發生作用的過程可以說就是糾紛解決的過程。
(一)糾紛的主要類型
在鄉土社會中,最主要的是民事糾紛,涉及婚姻家庭,財產侵權。各類糾紛在發生原因上相對簡單,有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引起的不和,都可能導致一場長時間的糾紛。這些糾紛的另一特點是容易有簡單轉化爲複雜,比如由民事性質轉化爲刑事性質的。
1.婚姻家庭糾紛
相對於城市社會來說,鄉土社會的家庭具有更爲特殊的意義,因爲中國社會是一個有着家族主義傳統的社會,而鄉土社會對這一傳統的保留更爲完整一些。在鄉土社會,整個關係網絡的構建依賴於家庭,是由家庭和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來確立的一種“差序格局”。[1]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婚姻家庭糾紛貫穿於婚姻的締結到解除的整個過程。
(1)因婚姻的締結而發生的糾紛。這一類糾紛得以產生的基礎是鄉土社會婚姻的締結對“媒妁之言”的依賴,“父母之命”所具有的強制力相對於封建社會已明顯減弱,但依然沒有退出歷史舞臺。在需要媒人的牽引而締結婚姻的情況下,兩個家庭之間,或者說作爲婚姻主體的男女雙方彼此的瞭解程度是不夠的,而當地的風俗依然是遵循傳統社會的那一系列程序(主要是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儘管有時是不完整的。在這一過程中,最容易因爲婚姻締結失敗而產生退還彩禮的問題。在思想相對開放的一些和家庭相對寬裕的家庭來說,至多會出現雙方由此而變爲陌生人的情況,而對於其他一些因爲不正當理由導致婚姻的締結關係終止的情況下,很容易導致糾紛的出現,甚至會引出兩個家族間或是地域間的糾紛,這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都還非常常見。
(2)因家庭的分立而產生的糾紛。這裏的家庭分立就是指家庭的兩代之間或是同代之間的分家析產,因此而產生的糾紛也是相當普遍的。這突出體現在這一分立過程中對土地的分割,基本生活用品,新家的安家費用,對老人的贍養義務如何分配,對老人的棺材費用、安葬義務如何分配等問題的解決出現的糾紛,是一典型的糾紛類型,父子間、兄弟間常有因此而大打出手的情形。
(3)因婚姻的解除產生的糾紛。婚姻的解除在鄉土社會也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導致其複雜性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傳統觀念的影響;二是農村婚姻締結時的非程序性。在我所考查的這一村莊,“離婚”一詞似乎不具有現實意義,因爲我沒有發現一例真正通過法定程序解除婚姻的。但是在範圍更大的地方也是有的,並且名存實亡的家庭是比較常見的,所以不通過法定的程序解除婚姻與其作爲一種主要的糾紛類型之間並不矛盾,況且這類糾紛一旦出現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離婚對於當地的人來說是一件非常忌諱的事情,常常與“可恥”和“不光彩”這樣一類詞掛鉤,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要解除婚姻是很難的。正因爲這一點,就會出現一方希望解除,而另一方又努力維持的情況,男女的感情基礎已經不存在,這樣就會產生人生傷害,正常程序離婚情形下的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等糾紛。
2.財產型糾紛
其實在婚姻家庭關係糾紛中就常常伴有財產方面的糾紛,這裏主要強調財產侵權和合同性質的糾紛,這是財產型糾紛的典型。
(1)財產侵權。這主要表現在土地、莊稼、牲畜和林木等幾方面的侵權。在中國這樣一個有着幾千年封建發展史的國度,農民對土地具有高度的依賴性,甚至整個國人都具有一定的鄉土情結,安土重遷也是鄉土社會的一種普遍觀念。土地對於農民來說,又多了一層生存上的意義,土地纔是農民的根本,所以農民對土地的珍惜與爭奪都是恆久的話題。土地糾紛的典型就是土地界址的紛爭。在我所考察的旦坪村,是一個土地非常貧瘠的地方,該村的大部分村民組海拔在1000米以上,由於沒有水源作爲灌溉,所以好多村民組都沒有水田只有土地。又由於田和土兩類土地利用方式上的差別,所以對土地的界址糾紛更多一些。
對莊稼的侵權主要表現在牲畜對莊稼的侵害。當地的農民來說,他們一年的精力幾乎全部耗在對莊稼的培植上,當地的重要農作物有玉米,洋芋,紅薯,水稻;能夠產生較大經濟效益的經濟作物是烤煙,但現在的種植比起上世紀九十年代不是很普遍,因爲烤煙種植的成本比較大;另外就是少量的豆類和蔬菜。這樣一些農作物,各自都有自己的生長規律和季節,一旦損壞,除了賠償之外,沒有其他辦法。又因爲農民對自己種植的農作物有一種特別的感情,農作物被侵害之後感覺很心痛。所以,在這種感情因素的支配和實際損失的作用下,極易導致糾紛的發生。
牲畜對於當地的農民來說,具有幾方面的價值:一是作爲一種必要的工具,如耕牛;二是一種重要的經濟收入來源,如豬、牛、羊、馬和雞等;三是作爲必要的生活資料,如豬。無論是在哪一種意義上來看,牲畜的作用都是巨大的。從當地土地的結構來看,幾乎沒有一塊地是典型意義上的肥沃土地,全是沙地和貧瘠的黃土地,且有的地坡度很大、土地中全是石頭(即泥土嵌在石頭之間),這樣的土地完全排除機器耕種的可能,所以耕牛顯得尤爲重要。當地農民除了種植烤煙和多餘的玉米可以賺錢外,另一種最重要的經濟來源是養豬,好多人家送孩子讀書和建房等較大的花銷就靠這幾樣收入。一些小的開支,比如交往應酬和油鹽一類的生活用品,則是靠賣雞、雞蛋。至於羊和馬則是部分人家有,可以偶爾賺點錢。之所以能夠因爲牲畜而發生糾紛、引起衝突,就是因爲其對農民所具有的特殊的、重要的意義。
林木在當地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作爲集體財產的山林;一種是完全的私有財產——樹。林木在當地大致在兩種意義上被使用:一是作爲建材;一種是作爲能源的柴。只有極少的.木材可以用來做成棺材防老或是賣出。對林木的侵權就表現爲對所有權屬不明朗的樹木的爭奪和對山林的盜伐,比如當地有一片已被承包的松樹林,經常被偷伐,當地農民根本沒有盜伐林木是違法甚至犯罪這樣一種認識和概念,甚至他們認爲國家的山林他們有權去使用,因爲他們沒有錢買煤,又沒有地方砍柴。
(2)合同型糾紛。這一類糾紛最典型的就是借錢和對生產生活用具的借用。當地的農民在進行借貸(私人間)活動時根本就沒有立字據的習慣,並且什麼時候還錢,也根本不用去考慮法律上的時效問題。因爲相互都生活在信息公開的熟人社會,不會太在意賴帳和逃債,並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是相當親密的,或是保證人能使雙方充分信任,或是在長期的生活中就已經形成了互幫互助的習慣,把借債問題法律化和形式化顯得多餘。但是正是因爲建立在這種信任基礎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是的這一法律關係具有極大的不穩定性,經過的時間長了或是債務人沒有錢不想還了,或是已經還了但是債權人忘了等原因,問題就顯得複雜和模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是一筆較大的債務,債權人是絕不會罷手的,但是這種糾紛當地人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會想到法院的,或是找人協調,或是私力救濟,只要這種僵持狀態沒有改觀,一場糾紛和“戰爭”將由此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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