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十七世紀江南的生態農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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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十七世紀江南的生態農業(3)
    五、質疑與迴應

本文初稿寫成後,蒙一些學人惠覽並提出了意見,在此謹深表感謝。這些意見比較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在對生態農業這一概念的理解上,二是在江南生態農業的成本問題上,三則是在江南生態農業的實際可能性問題上。這些學者並由此質疑拙文所得出的有關結論。鑑於這些問題都與本文所論有密切聯繫,特在此作出迴應,以便推動大家對本文所論問題的討論。

(一)對生態農業的理解

質疑:本文在概念上,將“生態農業”與“農業”對立起來,這是不準確的。本文作者列舉出“現代農業”以石油能源和化學肥料、化學農藥爲基礎,指的是農業生產過程的物質消耗,它與“生態農業”所強調的農業環境再造和農業資源的綜合利用(包括作者提到的農業廢棄物)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能“對立並稱”。因爲在現代意義上,即便在作者所提出的江南佈局模式中,也不排除農戶在生產過程中,給魚喂激素、向竹施化肥、對果噴農藥,也不排除農戶在任何生產環節使用消耗石油能源的機械(明清農民沒有此類生產資料而已)。

迴應:關於這個問題,我在拙文初稿中未展開詳細討論,因此可能引起一些誤會。讀了有關學者提出的質疑之後,對此進行了補充,讀者在修訂後的拙文開頭部分應當已經能夠找到答案。這裏要簡要強調的是,正如現代生態農業奠基者之一的阿爾鐵裏所指出的那樣,生態農業與現代農業在根本理念上是相互對立的,而理念又是農業技術的基礎[1] 。其他農業專家也指出:生態農業的出現,正是爲了克服現代農業所帶來的各種弊端[2] ,並被視爲繼現代農業(石油農業)之後的一種新農業模式 [3] 。因此生態農業與現代農業“對立並稱”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此外,按照大多數學者的共識,生態農業是現代的成就和傳統農業的精華的結合,因此並不拒絕現代科技產品的投入 [4] ,但是這種投入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種類都是非常有節制的(特別是盡力避免化學物質的投入),否則就不成其爲生態農業了。這一點,我們應當予以充分注意。至於說“農戶在生產過程中,給魚喂激素、向竹施化肥、對果噴農藥,使用消耗石油能源的機械”的情況,肯定應當從我提出的“江南生態佈局模式”中排除,因爲從本文中無法推斷出這種情況的出現。這種情況之所以不可能,不僅是因爲明清農民沒有這類生產資料,而且更是因爲這些做法與生態農業的宗旨不相符。在今天進行生態農業的江南農民中,可能有人仍然在“竹施化肥、對果噴農藥,使用消耗石油能源的機械”[5] 。姑假定這種行爲不是由於法制不完善所致,我們也需要注意這些化肥、農藥和機械在投入的數量和質量上與現代農業中的情況有很大差別。而這個差別是至爲重要的。無論如何,每畝使用10公斤無公害化肥的農業和使用100公斤有公害化肥的農業,還是有本質差別的。

(二)生態農業的成本問題

1、質疑:對低溼地農業資源進行生態改造,其產前的基建投入很大,產中的運營成本也很高,決非一般的貧弱小農所能輕易爲之。例如本文提到明清之際江南一個10畝大小的農場,其初始購置和改造成本爲100兩銀子,這對“貧弱小農”,是一個什麼樣的成本概念?作者爲了使其“低投入”的立論能夠“自圓其說”,就說鄔氏“已有田地和池塘”而“此姑不計”。因此,已有的大量投入並不等於“低投入”。

迴應:這個質疑主要是針對拙文原標題《低投入,高產出:明清江南的生態農業》中的“低投入”一詞而提出的。雖然我在修改時刪去了原標題中“低投入,高產出”(因爲本文不僅僅是討論投入與產出問題),但是我依然認爲相對於產出而言,明清江南的生態農業生產中的投入,較之非生態農業生產中的投入,仍然是較低的。其理由在本文第四節中已作陳述,茲可不贅。下面對質疑中提到的具體問題作出簡單答覆。

本文中談到“陳恆力、王達按照張履祥《策漊上生業》中所說的情況,估計在明清之際的嘉湖一帶,要買十畝田地並對其進行改造(鑿池、培基等),一般大約需要100兩銀子”。這確實是一筆很大的開支。不過如果對這種投資進行深入分析的話,我們可以看到:

首先,這種投資中的大部分是用於購買土地[6] 。而土地是農業生產的基本要素之一,因此無論是否採用生態農業的方式經營,這筆購地投資都是要付出的(除非是租地耕種,但這又要支付地租)。因此把買地開支歸入生態農業改造投資,顯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在對耕地進行生態改造方面,主要的投入是勞動。對於一般農家而言,這種生態改造工作中基本上是使用家內勞力,並主要是在農閒時期進行。而農民在農閒時期使用家內勞力進行農田改造,通常並不成本[7] 。因此對於農民來說,與其讓這些家內勞力閒置,不如用來改造農田。

再次,在近代以前的江南,農民對自己耕種的農田進行生態改造,通常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今年做一點,明年再做一點,並非“畢其功於一年”。這種生態農改造所需的總投入對於一個小農戶來說雖然不小,但是由於是分多年投入,所以每年實際投入有限。

總而言之,因爲生態改造的費用僅佔土地投資的一個小部分,改造的投入主要是利用農閒閒置的家內勞動力並且分多年投入,因此這種投入對於小農來說並非無法承受。針對其產出而言,這種“已有的大量投入”可以說是較低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一種“低投入”。也是因爲如此,拙文中說“對於鄔氏而言,他們已有田地和池塘,不必再購買。在鄔行素生前,已進行了相當一部分改造工作。餘下的改造工作可以逐漸完成,不必一次性大量投資。由於這些緣故,此項投資雖然爲數頗大,但在此姑不計”。這種忽略不計,顯然是符合情理的。

2、質疑:假如依張氏設計的方案運作,種三畝桑,二畝竹,二畝果,凡七畝。在明清技術條件下,這七畝多年生作物,從種植年到“盛產年”(即農業經濟學所指的達到預期的常規產出年)一般需要四到八年,農戶這幾年的生產投入和生活來源如何解決?顯然,“等待成本”是很高的。

迴應:這種質疑與前面的質疑有一個共同之處,即實際上都是從以今天的情況去推想近代以前的情況。如果我們從近代以前江南情況出發,那麼可以看到:

首先,如前所述,農戶的生態改造通常是一項長時期的工作,分多年進行,同時改種不同的作物(特別是改種多年生作物),一般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今年改造出幾分桑園,就種幾分地的桑樹,明年改造出幾分果園,就種幾分地的果樹。當然,按照某種統一規劃或者模式設計把田地一次改造完畢並種植指定種類的作物的情況,也不是沒有,但那只是發生在人民公社。在明清江南史籍中,我尚未發現此種現象。從江南小農經濟的特點和傳統來看,更可能的是農民依據其人力、財力乃至氣候、市場等情況,逐年改造,逐年改種,因此把他耕種的十畝水田中的七畝改造爲種植桑、竹、果等作物的旱地,常常需要多年(按照張履祥爲鄔氏所作的規劃,需要5年,而且在此之前鄔氏自己已經完成了一小部分的改造任務 [8] )。由於生態改造是逐漸進行的,由此導致的所謂“等待期”也是部分地逐漸出現的。由於農民並非將田地一次改造完畢並改種多年生作物,因此他們也不會在那裏坐等收穫。由此而言,“農戶這幾年的生產投入和生活來源如何解決”似乎不是一個大問題,因爲他們不僅仍然從尚未改造的田地上使用舊法獲得收入,同時也隨着已經改造過的田地上的“等待期”的過去,逐漸增多地從這些田地上使用新法獲得收入。

其次,桑、竹、果都是多年生作物,但是說種植這些作物的土地在“從種植年到‘盛產年’”的“四到八年”中一無所獲,卻不符合事實。第一,這些作物本身確實需要經歷一定的成長期後纔會有收穫,但這並不意味着在“等待期”內全無收穫。萬曆時人湖州人閔光德說:“桑故難成易敗,初年種,次年接,又次年閹,三年內國課空輸,六年之後獲茂盛”[9] 。換言之,自桑秧種下後,到可以大量採葉之前,大約有六年時間,桑園收益很少,但完全沒有收穫的只是前三年,後三年中的收穫雖然不能與六年後相比,但是畢竟也有,而且在不斷增加。果樹情況因種類而異,但就張履祥爲鄔氏設計的方案中所提到梅、李、棗、桔等果樹而言,其盛產期可能比桑樹早一些 [10] 。至於竹,本是速生植物 [11] ,因此盛產期來得更早。第三,在桑、竹、果園裏還可以種植其他作物,特別是在桑、竹、果盛產期以前的“等待期”,更是如此 [12] 。其實,張履祥自己在《策鄔氏生業》中也已說得十分清楚:“桑下冬可種菜,四旁可種豆芋”(而且鄔行素生前已經這樣做了),“梅、李、棗、桔之類,……宜肥者樹下仍可種瓜蔬”。因此即使是在頭二三年的“等待期”中,農民仍然可以從這些土地上得到收入。

由此而言,農民對田地進行生態改造的“等待成本”,並不如想象的那樣高。

3、質疑:歷時數年的收穫等待期內,十畝農場的生產投入、管理投入以及盛產期來臨以後的採摘運銷投入也是很高的,甚至不是隻有“半勞力”3人的農戶所能勝任的。

迴應:如前所言,對於將其田地進行生態改造的農民來說,並沒有一個明顯的“歷時數年的收穫等待期”,而且其進行生態改造的“等待成本”並不很高。因此我們也無法以此爲基礎得出“歷時數年的收穫等待期內,十畝農場的生產投入、管理投入以及盛產期來臨以後的採摘運銷投入也是很高的”的結論。

當然,如我過去所表明的那樣,在明清時期,江南農業生產的集約程度不斷提高,而桑園生產的集約程度更高於水稻生產 [13] 。在此意義上而言,十畝農場的生產投入、管理投入確實很高。不過我們應當注意:

首先,桑、竹、果園如果進行集約經營,每畝勞動投入大於稻田勞動投入 [14] 。但是如果作進一步的分析,可以看到:明清江南水稻生產的勞動投入量早已固定,而桑、竹、果園的勞動投入量則有頗大的伸縮性[15] 。這就意味着在家內勞動力不很充足的情況下,農民仍然可能從事桑、竹、果園經營,儘管這會導致經營的粗放。

其次,正如本文第三節所指出的那樣,在水稻生產中,對勞動的需求高度集中於農曆四月下半月與五月上半月(收麥、種稻)和九月下半月與十月上半月(收稻、種麥)兩個時期,形成了農忙時節。而張履祥方案中的桑、竹、果各項生產活動,在時間分佈上相當均衡,因此不會導致農忙時節的出現。在此方案中,耗費人工最多的罱泥,一年中有八個月都有,而丕 地也是六個月都有。由於可以工作的時期較長,不必急於一時完成,相對而言大大減輕了勞動強度,從而使得婦女和半勞力也可參加此項工作 [16] 。況且桑、竹、果生產中的許多工作(如修剪、捉蟲、採桑、摘果、掘筍乃至澆水、拔草等),勞動強度相對較小,婦女和半勞力在這些工作中向來發揮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說主要是婦孺的工作。因此這些勞動力在桑、竹、果等生產活動中更有用武之地。

再次,江南農家改種桑、竹、果後,“盛產期來臨以後的採摘運銷投入”實際上並不會很高。小農家庭農場種植的水果和竹筍數量有限[17] ,而它們的成熟期都比較長,又不在同一時間 [18] ,因此農戶有足夠的時間逐一慢慢收穫。桑葉的情況有所不同。在江南,育蠶時間通常集中在農曆四月(所以在蠶桑業發達的地方,四月也被稱爲“蠶月”)[19] ,育蠶活動的時間大約總共爲30天[20] 。“方蠶月,……農夫女紅,盡晝綿宵,竭蹶以祈蠶事之成”,“時促而用力倍勞”,“官府至爲罷徵收,禁勾攝”[21] 。因爲育蠶的'時間性很強,所以桑葉的摘採時間也很集中。不過如前所說,採桑的勞動量相對來說不算大,農家老弱婦孺可以勝任。當然,由於諸多原因,許多育蠶人家也常常需要購買一些桑葉,因此使得明清江南出現了相當繁盛的桑葉貿易 [22] 。這些被買賣的桑葉的運銷確實需要勞力和資本,但是大多數農家育蠶所需的桑葉仍然主要是依靠自家桑園生產,實行自給自足。

最後還要說一句:農場經生態改造後,由於廢料循環利用,因此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勞動投入。例如,桑園生產中,勞動投入中最大的一項是罱河塘泥 [23] 。但是如果桑園緊靠池塘的話,“池中淤泥,每歲起之以培桑、竹,則桑、竹茂,而池益深矣”,由於河塘泥可以直接撈起施用,不必搬運,因而此項勞動也可以大大減少。

由於以上理由,我認爲即使是十六、十七世紀江南那種依靠傳統農業技術的生態農業,運營的相對成本也是明顯低於較之非生態農業的。否則,象張履祥這樣一個十七世紀江南最優秀的農學家,斷然不會爲其摯友的遺屬作出上述規劃方案的。

(三)江南生態農業的實際可能性問題

質疑:在生物鏈中,每一級生物利用,都會消耗掉若干能量,因此就存在“種羣依存數量”的問題。這個依存數量決定了生態農業的效率。舉例說,一定面積的桑地可以飼養一定量的家蠶,這些蠶的蠶沙和桑地的枯葉能養一定量的綿羊,這些綿羊的糞便能養一定量的草魚,這些草魚的糞便能養一定量的鰱魚,魚池的沉積物(淤泥)反過來培肥桑園。如此往復,才能確定一個農業生態系統的價值。實際上,一定量蠶蟲的蠶沙和枯葉能飼養的綿羊數很有限,綿羊的排泄物中所剩的營養物質更少,能養的草魚就更少,混養的鰱魚自然又更少,每年的魚池沉積物所能提供的肥料也不能完全補充桑園的肥份(浙江農業大學校園內的大魚塘每十年才清一次淤,田邊魚池的淤積量更少,很難每年罱泥)。因此,明清江南生態農業生態體系不足以達到現實的生產目標。反過來,試按本文對張氏設計的十畝生態農場的產出量計算,而作者又已證明江南生態農業在清代已很普及,那麼,常熟縣有耕地65萬畝,該縣有多大的產出量?全江南呢?恐怕連作者自己也不能對計算結果“自圓其說”了。

迴應:這裏實際上是兩個問題:第一是明清江南生態農業生態體系是否足以達到現實的生產目標,第二則是清代江南生態農業是否普及。下面對此一一作出迴應。

首先,質疑者認爲明清江南生態農業生態體系不足以達到現實的生產目標,理由是在張氏方案中的可以循環利用的廢物數量太少,不足以維持這種生態系統。這裏我要說的是,這一點也是今天家在設計生態農業工程時首先要考慮的,因爲“種羣依存數量”是前面所提到的生態農業模式設計的基礎之一[24] 。由於不可能做到完全不從外界補充部分物質要素,因此即使是今天的生態農業工程也還不能形成一個完全封閉的系統。因此我們不能因爲需要從外界補充這些要素而否定生態農業的有效性。

我們還要充分注意到古今情況的差異。誠然,“浙江農業大學校園內的大魚塘”很可能“每十年才清一次淤”,但由此推論“田邊魚池的淤積量更少,很難每年罱泥”,卻是無法成立的。事實上,至少從明代以來,河塘泥一直是江南大多數地方的主要肥源之一[25] 。直到1950年代中期,情況仍然如此。據陳恆力和王達的實地調查,1950年代中期嘉興縣建成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民“因沒有其它肥料來源,只有在撈河泥上面打主意”,“一年勞動時間有60%花費在撈河泥和運送河泥上”。儘管陳、王也開始擔憂“今年儘量撈河泥,可產一千船,明年後年繼續撈,能否永遠保持這個數字?這是一個問題”[26] ,但是至少是在1950年代中期以前的中,我們尚未見到江南出現河泥資源的記載。

其次,如何看待一種新事務普及,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關鍵是如何理解“普及”一詞。按照最一般的理解,“普及”的意思就是“傳佈和推廣到各方面”[27] ,“普遍地傳到(地區、範圍等)”[28] 。我在本文第四節中說“這種生態農業出現後,在江南逐漸普及了開來”,就是在此意義上的“普及”,亦即此種新的農業經營方式在江南地區內部普遍地傳播開來,傳到許多地方。這並不意味着這種方式在江南取得了壓倒性的優勢地位。正如今天生態農業在我國農業中的比重還很小,但是由於全國大多數地區都有了生態農業實驗點,生態農業的理念和已傳佈到了全國大部分地區 [29] ,因此也可以說生態農業在全國逐漸普及開來了。在任何一個地區內部,由於各方面情況的差異,各地農業經營方式都很難完全一致。因此一種農業經營方式傳佈到各地,並不意味着這種經營方式在各地都百分之百地被採用。由此而言,按照某地新出現的一種生態農業模式的生產率來概括其全部耕地的生產率,恐怕不是一種合理的做法。


最後,我還想說一說的是,正如我曾經指出的那樣,我們若是爲“近代至上”的偏見所矇蔽,把古人看得愚不可及,那就無法真正瞭解過去 [30] 。在近代以前的世界上,江南是商業化水平最高地區之一,生活在這個地區人民,向來以其經濟頭腦著稱 [31] 。他們決定採用何種經營方式,也是出於非常精明的考慮。象張履祥那樣的農業專家,他們所提出的方案,針對當時當地的各方面情況而言,不僅具有高度的經濟理性,而且也具有高度的實際可操作性。希克斯告誡當今的經濟學家在研究經濟史上的問題時,首先要向自己提出這樣的問題:“如果我是一個生活在那個時代的人,處在那個地位上(例如一箇中世紀的商人或者一個古希臘的奴隸主),我應當做什麼?”只有這樣,才能理解過去 [32] 。因此,在瞭解十六、十七世紀江南的生態農業時,我們也應當首先設想“我是譚曉或是張履祥”,由此出發考慮到底哪一種農業經營方式最爲有利。在此基礎上,我們才能對“生態農業是否有利”及“生態農業是否有效”的問題作出真正合理的答覆。傳統農業中有許多東西,本是我們應當繼承的珍貴遺產,但是其科學性和合理性在過去那種“近代至上”的偏見的下,卻被忽視了。今天我們對這些東西重新作出評價,肯定其價值,乃是恢復本來的面目,而非對其進行“超乎科學的褒頌”。這也正是李約瑟、白馥蘭和其他許多學者多年辛勤努力的目標。

註釋

[1] 阿爾鐵裏明確指出:生態農業“是對農業提出一種新範例的”,“這種新興科學與佔統治地位的化肥農業的實質性區別”,在於生態農業所依據的是“所有土生土長的老農民都有”的“一種宇宙運動觀”,以及由此“宇宙運動觀”發展出來的“大的分類並適應自然”的體系。然後“原則產生技術”,才由此產生生態農業的技術。見前引《生態農業的推動者》。
[2] 例如孫敬水就已說得很清楚:“生態農業是針對農業投資大、能耗高、污染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等弊端,從保護資源和環境的角度提出的”(見前引孫敬水:《生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選擇》)。
[3] 胡人榮、餘長義則指出:“我國的生態農業是繼傳統農業、石油農業之後,在我國背景條件產生的一種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新型農業模式”(見前引胡人榮、餘長義:《我國生態農業發展現狀與展望》)。
[4] 按照本文注3中所引用的曹東風與戈峯對1960年代以來世界農業發展的主要模式的分類,在這些模式中,有三種類型與強調高投入、高產出,可大量使用化學農藥以取得顯著效益的現代農業(即集約型農業)不同:一類是完全不使用人爲因素,而只是靠自然界中的自然因素進行病蟲草調節的,即“迴歸型農業”(包括現代自然農業、有機農業、無爲農業、生物動力農業、素食農業等),第二類則是不使用化學農藥,但可使用生物防治製劑進行病蟲草防治的“替代型農業”(包括生物農業、生態農業、立體農業等),還有一類是以發揮自然控制爲主,但可適量使用化學農藥的“持續農業”(如持續農業、低投入農業、低熵農業、生態經濟農業、綜合農業、精久農業等)(見前引曹東風與戈峯:《面向21世紀可持續農業的植物生態保護芻議》)。本文中的生態農業既包括上述第二類中的生態農業,也包括第三類中的生態經濟農業,因此並不排斥適量、適度和適時地使用高產品(如生物製劑、某些種類對人和環境無害的化肥和化學農藥)。
[5] 但“給魚喂激素”是生態農業及其他無公害農業所不能允許的。
[6] 鄔氏所在地區在明清之際的田價的記載,尚未發現,但是毗鄰地區的地價記載則有一些保留了下來。其中主要是崇禎中後期和順治的松江府和蘇州府的記載。在松江府內,地勢較低、水稻產量較高的華亭、青浦兩縣上田每畝價格爲十餘兩銀(順治初更達15-16兩);而在地勢較高、產量較低的上海縣,田價也在3-4兩之間(崇禎中的上田價和順治初的下田價)。在蘇州府,普通田價在4-5兩(蘇州府,崇禎十五年)至十餘兩(蘇州府嘉定縣,順治初)之間。以上俱見岸本美緒:《清代前期江南の物價動向》,刊於《東洋史》(京都)第37卷第4號(1979年)。
[7] 因爲在此時期即使一事不做,農民也依照要穿衣吃飯。
[8] 據《策鄔氏生業》,鄔氏已經改造出了1畝有餘的桑園。
[9] 閔光德《東林志》捲上《風土論》(引自嘉慶《東林山志》卷二十四藝文志)。
[10] 例如就今天的情況而言,著名的棗樹大王棗,當年栽植苗,次年試果,第三年開始進入盛果期(引自果菜網)。又如柑桔,種植後第三年即可投產,是一種早結果的果樹(引自石門柑橘網)。
[11] 徐光啓《農政全書》卷三十九種植引《種樹書》,說在杭州一帶種竹,“第一年生小竹,隨即取之,次年亦去之,至第三年生竹,其大如所種者。……禁中種竹,一二年間無不茂盛”。
[12] 例如,崇禎時宋應星已明確指出:“〔蠶豆〕,西浙桑樹之下遍繁種之。凡物樹葉遮露則不生,此豆與豌豆,樹葉茂時,彼已結莢而成實矣”(《天工開物》乃粒第一卷)。直到清代中期,包世臣仍說:“〔桑園〕秋種菜子,春秋種赤綠豆、芋頭、脂麻,餘皆病桑”(《安吳四種》卷二十五《齊民四術》卷一農一下“蠶桑”)。
[13] 見李伯重:《明清江南水稻生產集約程度的提高》、《“桑爭稻田”與明清江南農業生產集約程度的提高》以及《發展與制約》第3章。
[14] 以明末湖州沈氏農場爲例,一畝桑園的勞動投入總量大約爲48個,而一畝水稻的勞動投入總量大約爲12個,亦即桑園勞動投入4倍與稻田。
[15] 例如,沈氏經營的集約程度就大大高於一般農戶。沈氏桑園一般一年施肥4次,而大多數農戶卻只施肥2-3次;沈氏桑園一般是二十天鋤一次草,而大多數農戶卻是一個月鋤一次草;等等。
[16] 罱泥雖然是重活,但在江南一向是農夫農婦共同承擔的。丕 地(即中耕鋤草)也是男女都可以做的活計。
[17] 例如張履祥爲鄔氏的十畝農場所作的設計方案中,有竹2畝,果2畝(見《策鄔氏生業》)。
[18] 根據前引張履祥《薦新蔬果》和《沈氏農書》中的《逐月事宜》,收棗在正月,收筍在四月,收梅在五月,收李在六月,收桔在十月,收梨在十二月。
[19] 李伯重:《從“夫婦並作”到“男耕女織”》。
[20] 明清江南地區蠶戶育蠶的時間,各書記載有所不同。《涌幢小品》卷二說是 20天,而康熙及嘉慶《餘杭縣誌》等說是40天,《吳興掌故集》、《潛書》、同治《雙林鎮志》等又說是30天。康熙《石門縣誌》卷二物產則明確指出30天是育頭蠶所需天數。據馮和法《中國經濟資料》續編第二十二章第四節,1930年代平湖縣用土種育蠶,“從孵化到上簇成繭,如天時正常,只須28天”。因此,育頭蠶需30天左右是較有普遍意義的。參閱李伯重:《“桑爭稻田”與明清江南農業生產集約程度的提高》以及《發展與制約》,第131-132頁。
[21] 乾隆《湖州府志》卷三十七蠶桑。參閱李伯重:《從“夫婦並作”到“男耕女織”》。
[22] 田尻利:《清代の太湖南岸地方における桑葉賣買》(上、下),刊於《鹿兒島經大論集》第27卷(1987)第4號、第25卷(1988)第1號。
[23] 按照我的,每畝桑園的罱泥人工爲18個,佔桑園生產全部勞動投入的37.5%。見李伯重:《“桑爭稻田”與明清江南農業生產集約程度的提高》以及《發展與制約》第3章。
[24] 此外還有整體性原理、邊際效應原理、種羣演替原理、自適性原理、地域性原理及限制因子原理等。
[25] 早在萬曆時代的嘉善,“撈泥糞田”已被視爲“農家本務”(《支華平集》,萬曆四十八年支氏清旦閣刻本卷二十二《放生河約說》)。《沈氏農書》“運田地法”也說:“古人云:‘家不興,少心齊。桑不興,少河泥’。罱泥第一要緊事”。在沈氏的農作日程中,除四、六兩月外,每月都有罱泥工作。他還指出:“人家僱長年,天雨無生活可做,不得已而墾田。若有船可以罱泥,定須開潭罱泥,消磨雨工。其田地生活,必須晴天方做”。到了清代中期,河泥的使用更爲普遍。袁學瀾《罱泥詩》說:“田禾須培壅,河土可代糞。撈泥必及時,農工紀吳郡”;錢載《罱泥詩》也說:“吳田要培壅,賴比〔河泥〕糞可成”(俱載於袁氏《吳門歲華紀麗》,美國國會圖書館藏抄本,卷二罱泥)。這些,都表明河泥在清代中葉時蘇州農田用肥中的地位。
[26] 參閱陳恆力:《補農書研究》,中華書局(北京),1958年,第255頁。
[27] 商務印書館編《新華字典》,商務印書館(北京),1992年重排本。
[28] 中國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修訂本),商務印書館(北京),2000年。
[29] 經過10多年的發展,我國已有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縣、鄉、村生態農業試點已有2,000多個,,其中生態農業縣 300多個。見胡人榮、餘長義:《我國生態農業發展現狀與展望》,孫敬水:《生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選擇》。
[30] 李伯重:《控制增長,以保富裕:清代前中期江南的人口行爲》,刊於《新史學》(臺北)第5卷第3期(1994)。
[31] 王士性:《廣遊志》卷下物產說:江南“人既繁且慧,亡論冠蓋文物,即百工技藝,心智鹹儇巧異常。雖五商輳集,物產不稱乏,然非天產也,多人工所成,足奪造化”。
[32] John Hicks: 《A ory of Economic History》,Oxford: Glarendon Press,第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