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湯經濟下發展稅務代理的問題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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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湯經濟下發展稅務代理的問題與建議
隨着稅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我國的稅制逐步演變爲“多稅種、多層次、多環節”的復稅制,納稅難度相應加大,稅務代理使應運而生。經過幾年來的不斷與完善,作爲一箇中介服務組織,稅務代理的作用也日趨明顯,但是縱觀其發展過程不難發現,它同樣存在着諸務的,尚需我們不斷探潦,使之逐步規範與完善。  一、我國現行稅務代理存在的問題  根據對六省市部分地區的3600戶納稅人進行抽樣調查顯示:凡是委託稅務代理的納稅人,其申報率爲100%,申報準確率在97%以上,均多於納稅人的自行申報率和準確率,爭議發生率不高於1%.可見,稅務代理工作的開展,有力地配合了稅收徵管改革。但是,  與其它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稅務代理的市場潛力遠沒挖掘出來。資料表明,全面委託稅務代理的納稅人僅佔9%,而在日本有85%以上的委託稅理士事務所代辦納稅事宜,美國約有50%的企業和幾乎是100%的個人,澳大利亞也有近70%的納稅人辦理稅務代理。很顯然,這不小的差距除因我國稅務代理起步晚以外,還有其深層次、多方面的原因。  (一)稅務代理的外部環境不成熟,導致市場需求不旺  稅務代理能否在競爭紛擾的市場中站穩腳跟,外部環境的適宜與否走一個關鍵。現階段,我國稅制改革、徵管改革及立法等一系列配套工作都未到位,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稅務代理的發展。  首先,對稅務代理的空傳不到住,使納稅人認識不夠,甚至產生偏差,從而稅務代理的市場需求。自從開展稅務代理工作以來,一直未見有大規模的寶傳活動,充其量不過是在稅務報刊雜誌上刊登些許文章。如此微弱的空傳陣勢,實不足以讓廣大納稅人全面認識知理解說各代理工作,更不用談支持和參與了。加上代理人員實際操作中出現的某些問題,導致納稅人對其產生一些偏差和誤區:一是把稅務師事務所等同於“換塊牌子的稅務局”,稅務代理人員也無非是“便依稅官”,代理與否並無兩樣,照樣得從腰包掏錢;二是把稅務代理費等同於“保護費”,一些委託人以爲交納了代理費,代理人員便與其形成了統一戰線,使會對其有所偏擔、遷就,混清了稅務代理獨立與公正的原則;三是把代理人員的稅收籌劃等同於協同偷稅。代理人員依據卻己的好會,稅收、知識爲委託企業或個人進行的稅收符劃工作,減輕了企業的負擔,節約了稅收成本,一些人使由此得出結論:稅收籌劃,等同於協同價稅。納稅人如此的偏差與誤解,使得稅務代理失去了其應有的市場。從我國目前狀況來看,稅務代理對象只是一些信息缺乏,對稅制、稅收徵管和稅務狀況不瞭解的新辦企業及被強制代理的納稅人,市場佔有牟低,現狀不容樂觀。  其次,徵管力度不夠,執法肉性不足,難以使納稅人主動尋求代理。稅務代理是稅收徵管改革的外延伸展、徵廿模式的轉換。納說申報怕核自巍、稅務科全、嚴格執法是否到位,直接關係到稅務代理工作的進展。目前,我國徵管改革的深度和廣度還明顯不夠,稅  務機關對大量納稅事務的包攬,擴大核定徵憂的範圍,採取定稅、包稅的辦法,造成稅務代理面窄,市場需求缺乏。納稅人通到涉稅問題時習慣性地直接與稅務機關交涉、協前,代理機構形同虛設,落入代而不理的尷尬境地。在稅收的執法環境方面,也不利於稅務代理的發展。國外稅務代理事業之所以能順科發展,大多與這些國家法制嚴密、執法嚴格有關。日、美、加、澳等國家,對份選渦稅行爲普選實行重罰,許多納稅人因懼怕違法受罰而聘請稅務代理人代爲辦理稅務事宜。但在我們的實際工作中,對納稅人違法行爲的處罰往往是以徵代罰,或象徵性地處以少亡罰款,起不到懲罰和震懾的作用,影響了納稅人尋求稅務代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三,我國現行的稅制結構,不利於稅務代理的發展。國際上稅務代史需大於供的一個顯著特徵就是有一套適應市場經濟的、嚴密的稅收制度。許多國家以所得稅爲主體,政策性強,較爲麻煩,而且強制手段硬化,處罰力度極嚴,迫使納稅人主動錄求稅務代理。而我國以流轉稅爲主體的稅制,計徵簡便,納稅人通常在自身沒有稅務專門人才的情況下,也能勝生流轉稅的申報工作,再加上執法手段軟化,更使稅務代理“門前冷落鞍馬稀”。另外,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計徵簡單,涉稅面窄,耳大都實行源泉扣繳,幾乎沒有代理的必要性。  第四,經濟的發展程度制約着稅務代理的進程。稅務代理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經濟的發達與否直接制約者稅務代理的發展。從我國的情況來看,經濟發展相對滯後,加上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稅務代理工作也就呈現出不平衡的發展狀態。經濟較爲發達的大中城市稅務代理工作開展得轟轟烈烈,相反,代理工作就舉步維艱。